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5/03 12:59:54瀏覽582|回應0|推薦10 | |
〔中華民國憲法〕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大赦是赦免的一種,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總統”行使大赦必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赦免法中也提到,大赦不僅能免除刑罰的執行,犯罪者的刑事責任也完全解除。而尚未追訴的則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刑責就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則是宣告歸於無效。大赦的適用範圍也很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yahoo資料) 以上既為總統大赦之規範。去年陳水扁施行總統大赦,結果放出一推煙毒犯、強暴犯,使治安更壞。聽說有人主張馬總統上任時,也大赦一番,以表示新總統之大仁大德。可是如果真的施行,則陳水扁家的貪污案,就無法追究。今天電視又報導,”金援外交”被騙損失10億台幣,還不知道誰要負責。當然追究總統府,否則這麼大的數目,總不會自己跑掉(天知道10億可做多少事,是多少孩子的營養午餐)。可憐我們的”民脂民膏”,在這民主社會之下,又算了納稅人一筆呆帳,真是”我拼命的省,你拼命的花”,被人家喝血吃肉的連骨頭都沒了。 拜託!拜託!馬總統,這些人不必”大赦”吧?也千萬不能大赦否則成陳水扁、吳淑珍、趙建銘等等,這些吃肉喝血的”渾蛋”, 真被”混”`過去了!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