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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是邁向統一的唯一路徑 (張亞中 )/「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指導原則 (作者 牛震)
2016/05/30 23:12:10瀏覽490|回應0|推薦3

和合是邁向統一的唯一路徑

二次大戰結束以後,有143個新國家獨立,而統一後的國家只有兩個,分別是越南和德國。這意味著獨立成為潮流,統一相對並不容易。

台灣也進入這個潮流,隨著台灣的民主化,在地的聲音逐漸取得主流,原有的中國情懷隨著時間日漸減弱,再加上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後,台北政府失去國際上代表中國的談話權,國際孤立日深,台灣主體性需求的聲音愈來愈大。少數政客把台灣的主體性操弄成台獨的需求,並刻意進行去中國化,造成今日台灣民眾在身分認同上有近7成以上認為自己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也有近半數青年,在政治立場上傾向台獨。

兩岸分治已近70年,跨越兩個年齡世代,在政治制度不同,認同又分歧的情形下,要台灣民眾馬上接受統一,可能並不務實。因此在思維上,應非從兩岸現有的「分治」立刻跳到「統一」,而是一方面防止台灣走向「分離」,另一方面推動兩岸走向「和合」。

雖然在馬英九執政的8年以來,兩岸關係進入大交流,但是由於雙方並未簽署和平協議,也未共同宣布結束敵對狀態,因而從法理上來說,目前兩岸仍然處於內戰狀態。處於內戰狀態下的兩岸,難以建立真正的互信。沒有和平協議,兩岸就難建立穩定的和平發展架構。依靠聯繫所建立的關係,極有可能在一夜之間,因為人的因素而瞬間瓦解。520以後,民進黨政府上台,兩岸關係重新回到「冷內戰」的狀態即為一例。

與其向台灣民眾傳播統一的好處,不如告訴人民,長期處於兩岸法理內戰,甚而走向台獨會對台灣有何不利?如果兩岸能夠簽署和平協議,台灣會得到什麼好處?有了和平協議,台灣才能有個長治久安的和平環境,不僅有利於台灣的經濟發展,只要台灣遵守和平協議,大陸就必須放棄使用武力威脅,台灣的國際空間也才能很根本改善。

兩岸能夠做到第一個階段的「和」以後,就可以進入第二階段的「合」。兩岸可以在相關議題上,例如海洋、農業、經貿等事務上成立共同體,行使共同治理。共同體是一個雙方均「各有主體」,但是又「共有主體」的機制。共同體類型數量愈多,表示兩岸「合」的密度愈高。「合」的機制確保台灣有主體性與發言權,並可提升台灣的影響力。本人長期主張的「一中三憲、兩岸統合」就是這種「和合」機制的設計。兩岸以共同接受「分治不分裂」為基礎簽署和平協議,然後在這個基礎推動統合。

統一需要路徑。「反對分離、接受分治、推動統合」的「和合」路線,既滿足兩岸的核心需求,又能夠為兩岸創造更大利益,應該是一條最理想的路徑。「和合」有助於兩岸民眾認同的強化,時機成熟時,兩岸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共議統一」。

如果我們要選擇「和平統一」,那就必須要有耐性與智慧。兩岸誰也不消滅誰,誰也不離開誰,是和平的基礎;兩岸誰都需要誰,彼此逐漸合為一體,是統一的條件。兩岸如果要避免歷史上的武力統一模式,「和合」是唯一的路徑。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旺報)

 

   「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指導原則   作者 牛震

   「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是解決兩岸 問題雙嬴

作者根據張亞中教所提出的「一中三憲」概念,提出處理

兩岸問另一種方法「一中屋頂合作共處架構」,原文在中國評論月刊第134(20092月號)刊載。               

      1、中華民族共同利益為優先原則

            現代民族定義:一群血緣不同的族群,共同生活,共同語言,共同多元文化意識,効忠同一個國家。例如美國多元文化的美利堅民族(Americanism)中華民族。中華民族包括漢、滿、蒙、回、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包括台灣島九個原住民族)之總稱。共同効忠兩岸文化同源的「中國」。各民族地位平等,相互扶持,和諧共處;中華民族共同利益優先於個別族群和個別政府利益;中國國家名字稱「中國」,由兩岸中國人共同制訂「中國主權憲章」,作為中國國家最高法律。中華民族各族人民一體遵守。

           2、國家主權兩岸共享、 治權分治、 合作共處

            自1949年兩岸分治,兩岸憲法主張的領土主權一直是重叠的,直至199151日台灣公佈中止動員戡亂時期, 承認中共政權統治大陸合法性,台灣的本土政權,逐步向獨立方向移動,1999年李登輝提出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2001年陳水扁「兩岸一邊一國」。至此,生了台灣主權問爭執依國際法,國家主權不容分裂。為解决這個爭執,以「一中屋頂」架構建構一個中國主權,北京和台北在一中屋頂下,合作共處。正確的論述即是:「世界上只有一個文化同源的中國,台灣和大陸同屬中國,中國領土主權兩岸共享,兩岸分治合作共處。」兩岸主權共享,分治合作,是兩岸走向治權統一的必要路徑在雨岸統一前,相互承認對方為現行管轄地合法政府兩岸政府法律地位對等。

            3、維持兩岸既有政治體制.社會制度.人民生活方式不變

           兩岸分治五十九年以來,無論是生活方式,文化體質,基本思想意識,都形成了兩個不同的政治實體。如果現在就硬性聚合(統一),確有共同生活的困難,但我們又不能讓分離現狀永遠繼續。咸認治權統一必須有一過渡期,在過程中,通過交流,使漸漸拉近兩岸人民生活距離,這個過程長短無法預期估算,因此,必須將過程中兩岸關係以法律固定下來.在過渡期維持兩岸既有政治體制、社會制度、生活方式不變。這個過程不做期限,直至兩岸人民同意分治統一. 

             4、接受國際法規範-各政府對法律地位平等對外權利義務不對等

           依國際法,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政府對外代表國家。遵照國際法規範,「中國」所代表的是整個中國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只是代表對其統治區有效統治法人代表的政府;前者是統治中國大陸法人代表, 後者為統治台、澎、金、馬、東沙、南沙領土的法人代表。各法人在國法律地位平等。但對外因只能有一個政府代表國家;北京中國政府統治着中國99.62%的領土和中國98.26%的人口,北京中國」是國際法意義的中國主體;而且北京當前是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對外「北京中國」代表整個中國。對外台灣只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國際外交方面,台灣只能附屬於中國外交機構中的一部分,或者依國際法可以接受的條件經兩岸協商另作安排。(比如:申請中國在聯合國第二個席位給予台灣,或者聯合國觀察員並參與聯合國專業組織) 

         一中屋頂合作架構機制

           兩岸皆承認台海現狀是中國戰所遺留的問題當前兩岸沒有主權統一問題,而只有結束敵對狀態問題。根據兩岸協商進程先經濟後政治時間表, 本文試擬一個「兩岸一中屋頂架構」草案作為政治議題參考.

            兩岸在一中屋頂架構下,確立北京和台北的關係是國家內部兄弟政府定位。一中屋頂即是整個中國, 是中國主權代表符號, 是兩岸政府統治轄區權力的源頭。一中屋頂建構,在不變兩岸現狀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北京)和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台北)之上層,經由兩岸協商制訂「中國主權憲章」, 作為中國主權最高法律, 設立「中國最高人民會議」(以下簡稱最高會議), 作為整個中國主權象徵代表, 其不代表治權。 在法理上北京、台北兩政府統治轄區的權力來自最高會議授予。在最高會議法律框架, 兩岸法律地位平等, 可稱「北京中國」和「台北中國」。

           「最高會議」由北京和台北選舉具有主權象徵意義的代表(如同美國參議員代表主權) ,北京轄治區省、市、自治區及港.澳特區, 每一省(區)選代表兩席共66席;台北轄六個直轄市及台灣省(包括金馬)各選2席代表共14,組成。 最高會議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作為整個中國的主權象徵元首。其職權不涉治權事務, 僅為國家主權代表象徵, 類似馬來西亞聯邦的「最高元首」。 對外代表中國主權,對元首禮儀 。並設主席府,主席府設國家檔案室(管理有關國家主權永久檔案) 、祕書室、禮賓室、行政室等業務功能機構。

          從國際法理看一中屋頂架購

           根據承認國際法, 區分為對「國家承認」及對「政府承認」。對國家承認是對國家「主權」承認, 既經承認不能撤回; 對「政府」承認是承認其為有效統治所轄治區的法人代表,對政府承認隨時都可以撤消承認。一般一個國家的主權和治權是同一的,對一個國家承認同時也對政府承認。在此意義上, 一個新國家對中國「家國」承認僅是對「國家主權」承認, 不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應指明所承認的政府是北京或者台北。對政府的承認方面,凡已承認「中國」的外國政府, 只須明確指出所承認的是北京或台北即可;若是尚未承認「中國」的外國政府對中國行外交承認時,同時承認中國和與承認建交談判的政府即可, 無須指明北京或台北。

           在一中屋頂架構下,兩岸應建立外交協調機制,對重大外交政策應取得一致對外。

 

 中時社論:論斷洪習會──中國共產黨篇

以更積極對台政策開啟和平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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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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