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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5 02:27:26瀏覽519|回應0|推薦1 | |||||||||||||||||||||||||||||||||||||||||||||
20060904 潘翰聲 馬英九市長對於倒扁徹夜靜坐的態度反覆不一,引發與陳水扁總統之間,就執行法律雙重標準的爭論,甚至說出「陳總統從他本人跟家人,貪腐到這種程度,還好意思,跟我談法律嗎 ?」這種比爛不比好的言論。作一個台北市民,想跟台北市長好好來談馬英九所參與制訂的集會遊行法這部惡法。 集會遊行法制訂於 1988 年一月二十日,其第一條規定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但在當時時空環境下,國民黨政府為壓制炙熱的民間社會運動,所謂「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遠高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政價值,遂在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給予警察有事前審核、現場警告、制止、解散等裁量權。 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層次,其給予行政及警察機關過高的裁量權,經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提出釋憲案,許多條文已被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而近幾年來警察機關與地方首長持續濫權,侵犯人民言論自由的亂象愈加嚴重。 馬市長將以「個人」身份參加的倒扁活動幾經曲折終於核准,但日前台聯在市政府前廣場提出的集會遊行則被否決,顯示馬英九市長對於集會遊行之准駁標準,除了個人好惡,便是以權力鬥爭作為標準。要防止政治人物知法玩法,斧底抽薪之道,便是廢掉現行集遊法,另立新法「集會遊行保護法」,將申請制改為報備制,因為政府本身常常就是被抗議的對象,怎能要求民眾去取得抗議對象的核准。 馬市長強調「民眾集會遊行、上街靜坐,是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須受任何機關限制,而警方是確保遊行者的權益以及避免影響他人或發生紛爭」,此話官冕堂皇,但實際的執法狀況卻非如此。馬市長口中「處理」集會遊行最有經驗的中正一分局,近來大量移送弱勢社運人士,並經檢方起訴,包括反教育商品化行動的潘欣榮等多名學生、教師和楊偉中等社運、工運人士,而帶領雲林蚵民至經續會抗議的環保聯盟何宗勳也被起訴,將於 9 月 5 日開庭。青年樂生聯盟則不僅遭台北縣警察毒打,至國民黨部前靜坐抗議後,代表學生與馬英九談判的楊友仁和許博任等旋即被起訴。而先前泛藍立委衝至總統府前嗆聲,與民進黨市議員叫罵,卻不見任何一方被移送,顯示馬市長與台北市警局的標準,只見政客「權力」之大小,不見人民「權利」受保障。 施明德所領導的倒扁運動,在賀德芬教授被迫辭去發言人一職後,已被范可欽等廣告商界人士導向表演意味十足的政治秀,而首都特區的公共空間則淪為政客與商人的舞台,揮霍匯集自民間的億元資產。而沒有錢裝超大喇叭的社運人士,擠在官署前卑微的抗議,卻接連被起訴,令人不禁感嘆這部「只許政客作秀,不許百姓抗議」的集遊惡法,還是趕快廢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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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