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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1 13:02:10瀏覽385|回應0|推薦0 | |
由於當年中科三期的環評一過關,開發工作立刻就如火如荼地展開,導致後來雖然環評結果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卻無法改變環境已經被破壞,以及廠商已經投注資本開發卻必須停工的雙輸局面。同樣的戲碼在中科四期的開發案又再次上演,環評過關、工地開發、以及撤銷環評的行政訴訟再一次上演。唯一不同的是,這此法院以前車之鑑為先例,要求中科四期必須先暫停開發,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讓人不禁為此「膽識」鼓掌叫好!
鏡頭先回到當年中科三期的爭議,時間是在2006年6月30日,當時環評大會以十票通過對八票認為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結果,通過環境評估,於是國科會開始進行中科三期的開發。同一時間就由環保團體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環評的結果顯示中科三期開發對當地環境影響甚劇,根本不應該通過這個環境評估的結果。但是在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國科會仍然積極地進行開發工程。 到了2008年1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撤銷了環保署的環評結果,理論上中科三期已經沒有繼續開發的法律依據。但是此時國科會不僅持續進行開發,甚至最高行政法院還在2009年12月31日,不顧環評結果已經被撤銷了的判決,還是駁回了居民要求停止開發的申請。直到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的上訴,確認撤銷中科三期的環評結果。但國科會卻搬出「基於信賴原則」、「依法開發」、「保障廠商合法權益」等理由,迄今不願意停工。 2010.08.03最新消息更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期也要停工了。 引用文章環團再勝訴 中科三期,法院裁定停工 照理,當初環保署通過的環評結果,人民本就有提起訴訟撤銷的權力。國科會當初甘願冒著環評被撤銷的風險強行開發,當然就要承擔廠商投資血本無歸時的賠償,以及行政上的疏失責任。而且當初法院駁回停止開發的理由也很奇怪,說「...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聲請。」環評被撤銷就等於環評未過,環評未過就不能開發,這跟有沒有立即重大污染何干?這是依法行事的問題啊! 所以,這次中科四期的環評爭議,最高行政法院願意「先」判決中科停工,等待環評撤銷的行政訴訟結果,讓人們對司法重新燃起了一絲希望。其實環評的內容是不是合理,我們外行人不宜妄加推斷,我們也願意交由法院來裁定。但是如果法院不同的判決間互相矛盾,且行政單位又妄意恣行,怎能不要人生氣、不叫人失望呢。 希望未來國家的發展,真能如馬總統所說,環境優先啊! 引用文章: 相思寮抗爭勝利 中科徵收暫停 環保署已考量國民健康及依法行政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實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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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環保生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