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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04:19:47瀏覽321|回應1|推薦0 | |
工商時報社論----由美國國債鐘破表看台灣財政隱憂 工商時報14日社論:美國政府債務日前升逾10兆美元,使得矗立在紐約時代廣場的美國「國債鐘」這個13位數的電子鐘宣告破表,為呈現沉重的財政壓力,國債鐘只好把最前方代表美元的「$」符號拿掉,以讓出14位數的空間來顯示美國國債。據估計,隨著美國國會通過8,000億美元紓困方案後,美國政府債務將在短期內突破11兆。 美國政府債務壓力在1992年老布希總統卸任前達到高峰,聯邦加地方債務占GDP的比率升逾60%,但在柯林頓擔任美國總統的8年期間進行財政改革,調高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讓富人們多繳些稅,加上這一期間全球景氣持續擴張,使得政府債務占GDP的比率在柯林頓卸任前降至47%,這時美國的國債僅4.7兆美元。 但曾幾何時,如今美國國債竟已直逼11兆美元,占美國GDP幾近80%,這種財政惡化的速度簡直令人不敢置信,雖說美國近年軍事支出擴張,連年減稅都是重要原因,但最令人深感意外的是這一波由華爾街金融家們掀起金融風暴所造成損失,最後竟然要由美國政府買單,由全體納稅人背負,這一事件也突顯出「潛在債務」的可懼,一個平時財政良好的國家,極可能會由於「潛在債務」的湧現而破產。 從這個角度來檢視我國,不得不令人捏把冷汗,我國各級政府債務依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4.5兆元,占GDP比率約35%,相較美歐,這個數字不算太高,但回顧在1990年代初期這個比率尚不到20%,顯示我國國債飆升速度之快,已令人瞠目結舌了。但最令人憂心的還不只這個,而是我國有一大筆的政府「潛在負債」,這筆潛在債務隱藏於公營事業、非營業基金、勞農保險金、軍公教人員退休金、金融重建基金等項目內,保守估計,潛在負債已達8兆元之巨,併計這筆潛在負債,政府債務更已逾10兆元,國債壓力絲毫不比美國輕。 有關「潛在負債」的估計版本不少,依立法院預算中心的估計,政府非營業基金長期負債已逾4千億元、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未來支付缺口達1兆元、軍公教人員屬於恩給制前之退休給付義務更達2兆4千億元、公農勞保虧損的潛在負債達2兆1千億元,此外私有既成道路徵收補償費也逾2兆元,而金融重建基金及國安基金也都有數百億元的長期債務。 過去談「潛在負債」這個問題時,財主單位總是一笑置之,認為這些「或有負債」或「保證負債」不宜列入國債的範圍,言下之意是這些「潛在債務」是遙遠的問題,不必杞人憂天,惟從這次全球金融風暴的發展可以發現,各國政府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連民間企業的債務,至終都得由國庫概括承受,如此看來,隨著金融情勢的險峻,潛在負債已非遙不可及的長期問題,若政府的財主單位完全不將其納入考慮,甚至視其為杞人憂天,當不可逆料的風暴猛然而至,台灣只有丟盔卸甲的份。 馬政府必須以美國此波金融風暴所引發的財政危機深自警惕,須知以美國的國力,發行8,000億美元的債券,還有許多國家買帳,略可紓解總體經濟情勢不至於崩盤,倘同一情況發生在台灣,有誰願意借錢給台灣?如若強行對內舉債,而且發行這麼一個天文數字的政府公債,勢將引發更嚴重的信心危機,惡性通膨、關廠失業、投資停滯的噩夢勢將漫天蓋地而來。 這次起自華爾街的金融風暴,許多人已改以金融海嘯稱之,因為其震撼度已非風暴二字所能形容,這場金融海嘯顛覆了自由市場的經濟思維,甚至也顛覆了穩健財政的標準,許多美歐財政穩健的模範生瞬時債務激增,面臨危局,這說明正視「潛在債務」已迫在眉睫,而對於像台灣這麼一個高潛在負債的國家,在進行稅改的此刻,尤其更當戒慎恐懼。 中國時報社論----別讓法律落後於婚姻與家庭的變遷 中國時報14日社論: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修正案,增訂父母任何一方若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性侵害或施以暴力,受害子女或父母的他方,得據之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同時,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商界聞人提出的釋憲聲請做出解釋,認定國稅局因其贈與鉅額股票與同居之女星而追徵贈與稅與罰款逾億,所依據的稅法規定並不違憲;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提醒,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的規定,有理由調整制度,擴及於有婚姻之實而無婚姻之名的未婚同居男女適用。 這同一天見報的兩項消息顯示,台灣的社會發展,婚姻與家庭的型態變化快速,相關法律制度必須及時因應調適,始能迎合需要。 行政院院會同意法務部的修法提議,雖仍遭到婦女團體批評調整幅度不足,但還是有值得肯定的理由。姓氏制度涉及個人的身分,構成家族表徵,也與社會活動利便與交易安全息息相關,又與父系、母系社會制度的流變密不可分。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下,宗祧繼承已成過去,民法的規定可有兩種選擇,一是根本放棄姓氏制度的法律規範,容由民間社會自行選擇是否接受及如何運用姓氏制度而營社會生活,另一條路則是在法律上盡量放寬硬性的強制規定,提供多樣彈性方法,而不拘泥於父母單方的姓氏。 這兩種選項的最大差異,在於一個人有自我決定不冠姓氏的權利。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其實擇取的是第二個選項,也就是仍在民法之中規範姓氏制度,但是給予彈性調整的空間,由法院與當事人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改變姓氏。其修法的前提,仍然是建築在國人對於「姓氏」的重視之上,藉之形成緩解家庭暴力的約制因素。由於婦女團體對於現行司法體系中法官的表現保持懷疑,因此擔心給予法官過多的介入機會,未必對於子女有利。 不過,如果真要以子女的人格法益為終極考量,是應該交由每個人自己在成年後決定自己的姓氏,甚至決定是否需要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只要法律尚未放棄規範姓氏制度的企圖,某種強制力量的施加,不論是來自法律本身的決定,或是父母一方還是法官的決定,都不可避免。從這個角度看,此次的修法,確像朝向鬆活彈性的方向發展,正在緩步舒解法律加諸於家庭生活的束縛,也有藉重司法干涉抑制家庭暴力的作用,是個好現象。 大法官的解釋,則反映了家庭型態發展的另一層關切。婚姻制度也具有兩種面向。一方面,是否締結婚姻固然是個人的自主選擇:另一方面,法律加諸婚姻的制度效力,也左右著個人的選擇,甚至形成不選擇婚姻制度社會成員社會生活上的不便。選擇不結婚的人們,在父母子女關係上,繼承關係上,都面臨了較不利益的困難取捨,例如不能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就是不容諱言的事實。而婚姻制度帶來財產分配上的制度安排,以及隨之而生的租稅課徵,也使得不肯接受婚姻制度的人們必須進入不同的經濟生活安排。這正是隱身於大法官最新一號憲法解釋背後的重要關切。 商場聞人在既有婚姻關係之外,另外發展實質的婚姻關係,而冀盼獲得與一夫一妻制度同等的租稅利益,在既有的社會秩序下,確不足取。但大法官卻也慧眼別具,注意到還有許多並未踏入婚姻制度的人們,卻也和進入婚姻制度的人們一樣,選擇了共同生活的伴侶,同樣有著共營家庭經濟生活的財產安排需要,只要共同生活與共營家計的事實存在,相關的需要自然存在,也就值得在租稅制度上有所因應調整,給予平等的保障,國稅局人員在聞到解釋之後,立刻對於釋憲者的美意擺出否定的態度;其只求自家行事方便的作風,絕不可取。如果這就是財政部徵稅的一貫作風,僚氣十足的酷吏嘴臉,應該受到檢討批評。 最後,還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的解釋,並未針對同性戀者的家庭或婚姻權利做出任何表示,不應該隨意賦予反面解釋的意涵。畢竟開放社會的生活型態多樣,法律制度應該適時靈活調整適應的彈性空間,這正是貫穿於行政院修法與大法官解釋背後的共同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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