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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效能還需進一步激發
2020/11/04 10:31:55瀏覽148|回應0|推薦0

報告認為,法治是促進慈善事業的途徑。我們應該總結該法實施以來的經驗和做法,特別是在預防和控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疫情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反思不足,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以確保慈善立法宗旨和慈善功能的實現,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的順利展開作出更大的貢獻。

無國界醫生的緊急救援夥伴計劃,在推動我們的災後應對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疫情暴露應急機制等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是慈善法實施工作以來我們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驗。報告明確指出,在這場考驗中,應急管理機制、信息進行公開、志願活動服務、法律知識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問題暴露了出來。

應急機制,根據新皇冠防疫和緊急狀態的控制,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資儲備和資源調度機制,造成運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時,捐贈處理速度慢,志願服務協調和將發生的不足。

信息進行公開方面,由於我國慈善組織企業信息化技術管理發展水平提高整體偏低,對捐贈人特別是對於網絡捐贈的信息系統掌握不充分,導致學生信息公開的人力和時間成本過高,存在公開不及時、不完整、有紕漏等問題。

在志願服務領域,目前沒有將志願服務納入重大公共活動的應急機制。 在疫情早期,缺乏對志願服務的全面協調和協調。 大多數志願服務組織和個人自發、分散、隨機地參與了防疫工作。 既沒有必要的物質支持和安全保護,也沒有規范和系統的指導和協調。 沒有最大限度地發揮志願服務的應有作用。

法律宣傳,由於法律宣傳不到位,新冠肺炎流行,部分公眾誤解了慈善機構的法律運作。慈善法明確規定,捐贈的物品,不便於存放、運輸或者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可以依法拍賣、變賣。在疫情爆發期間,一些捐贈的物品在被出售時不被理解甚至遭到網民的強烈批評。

無國界醫生提供資金幫助,招募當地人做運輸、雜務等工作。

監管能力不足與監管企業過度並存

報告明確指出,慈善法貫徹企業實施中存在安全監管能力不足與監管過度並存的問題,主要可以體現在監管力量不足、監管管理力度不夠、監管制約過度、行業自律意識薄弱等方面。

慈善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使用任何一個組織學生或者其他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工作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當前,部分慈善組織發展存在一些操作不規范的問題,個別教育存在侵占慈善財產等現象。法律制度實施四年多來,全國31個省(區、市)很少依據慈善法實施環境行政行為處罰,大部分設區的市四年來一直是“零處罰”。檢查結果發現,部分農村基層政府主管部門對於行政人員監督不到位。

慈善法第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我們應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法規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一個健全完善內部環境治理體系結構,明確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機制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在監管工作中,對大型慈善組織監管偏嚴,對小型慈善組織監管問題較為寬松;存在著一定要求偏多,指導中國服務工作不夠的現象。慈善組織的章程、負責人任期年齡以70歲為上限等方面規定,與慈善組織自治要求不相一致,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力量參與的靈活性和積極性。

修訂《慈善法》以增加在線慈善

報告認為,主要內容是解決新趨勢下的新問題,通過盡快完善配套法律政策和適時修改慈善法,促進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

無國界醫生:被遺忘在馬來西亞的 7 萬名羅興亞難民

當您修改慈善法,慈善事業應該明確的部門協調機制。提高慈善專章的網絡,該網絡系統規范界定慈善的邊界,資金籌措方式,法律責任,明確條件和個人援助的義務和責任的平台,監督,信息披露,風險預警和責任追溯。在與應急修訂後的法律的同時,慈善完善應急響應機制,明確了社會力量納入各類應急預案,明確的法律地位,參加應急處置,法律責任,法律保護。完善慈善組織注冊和認證體系,建立動態的識別和退出機制。清除公共收藏資格取消退出的方案和程序。合理調整支出慈善機構的標准和管理成本。注重協調與公益事業捐贈法,法國紅十字會,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的法律,法規對慈善事業的一個新時代的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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