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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你造謠、毀謗的自由?!
2013/05/31 17:21:52瀏覽1065|回應0|推薦10

      近日立法院在搞個『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我看這最明顯的『好處』大概就是:限縮媒體單一造 謠影 響力。如此雖然媒體不會有真老大,但是亂源卻依然無法抑制。原本在第廿八、廿九條增訂:聽眾對報導若認為不真實、影響自身權益,得要求新聞及廣電媒體在一定期限內更正,並提供閱聽眾答辯權,法令中增訂民法罰則。
但是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強調,兩法條將使得媒體有寒蟬效應,違反新聞自由,導致法條一度保留。但在昨晚最後審查時,因NCC主委石世豪極力說服立委,表示現在民事訴訟就已規範了民眾對不實報導有提出訴訟權益,因此立委最後仍放行過關....(聯合報)

      修法增加一點新聞自律的約束力,又被 新聞自由才是最大 打了回票。民眾對新聞不實報導有提出訴訟權益...天哪,有錢又有勢的媒體誰怕你來告我,要財力要律師各大媒體充裕的很,市井小民真有把握的充份證據來告,媒體有更多時間精神跟你耗。就算媒體輸了又怎樣,賠的錢跟發行量與收視率賺來的錢來比,還是賺得多啦。

      也是近日新聞:壹週刊『前年』報導藝人林韋君國中時霸凌學妹,並用過去壹傳媒拍攝的泳裝照,修圖形塑...求償20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報導未經查證,判賠75萬元(華視)。藝人還有點財力來告,只為了恢復名譽,耗了三年只賠75萬,不痛不養,卻也是勞民傷財,後續還可上訴,天哪...!!。打開壹週刊訴訟史,一堆告贏壹週刊報導不實的案例,賠款懲罰有讓壹傳媒收斂嗎? 而便當文被抓包只能算這記者倒楣,因為很多報導都在這麼幹哪,每天都是一堆類似便當文,不是九把刀多聰明,而是白癡瞎起鬨的人太多,記者自己最清楚。

給你新聞自由,不是就有造謠、毀謗的自由,現在做新聞的很多只是用三分的事實製造七分的虛假,尤其是台灣的政治新聞。我倒是有個點子:可以從公司法 與 媒體『最愛』觸犯的法條 下手修法:

某些『媒體』已是全台最老神在在的累犯與慣犯:
累犯、慣犯意指反覆多次實施同種犯罪已成習性,必要可加重其刑,只要多次毀謗、公然侮辱...等罪(便當文事件才發現原來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主動偵辦)罪證確鑿,不論個人、法人觸犯民法、刑法,都要將犯罪次數多寡計入判刑輕重。如果累計比例很高,同級距案件罰金可倍增百倍千倍之譜,相信還是有收斂作用。

基本上資金雄厚的媒體不怕罰;最怕的是『撤照』,想在廣電相關法條上做修改,太過敏感,有打壓新聞自由的疑慮,立委諸公就要噤聲(政客立委更需要媒體舞台),但是修正的方向是對普羅大眾、各行各業都適用的法條,阻力最會小,誰敢縱容累犯慣犯?任何公司都可能重複犯罪,嚴重者就該撤銷營業執照。但也不需要像前新聞局長姚文智對TVBS撤照事件,一次偽造文書就想關了人家的門。只要做到通知、警告判刑確立的公司行號,輕罪犯行累計到某個數量,公司執照就必須撤銷或廢止。

我相信立法能成功,那些以毀謗造謠為樂的媒體一定會收斂很多,因為大家不會輕易保留法律追訴權,告贏了不只有賠償而已,記上污點還能讓這家公司很有消失的可能!

這樣夠了嗎?!

ps:人家媒體也有關懷弱勢、伸張正義呀!天真何必講的十惡不赦,林益世不就是壹週刊報出來的嗎?說到這,很多政客常做公益,捐款,有了做公益、捐款就不是政客了嗎?林益世是關係人拿出證據去爆,反倒後續壹週刊記者去挖的,多數證明是假的。這就是媒體的狡詐與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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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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