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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9 12:26:26瀏覽120|回應0|推薦1 | |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捐款給私立學校,可全數列舉所得稅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按現行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人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可列舉所得稅扣除額,但個人捐款列舉不超過綜所稅總額50%,營利事業捐款也不能超過所得總額25%。 初審通過的條文將私立學校捐贈扣除額比照公立學校,未來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私人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可全數列舉當年度所得稅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學校若於同一年度受贈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政府代表1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此外,為鼓勵私校興學,教委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淑慧提案,將現行私校僅能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放寬為可承租私人土地。 且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20年。 為避免私校濫租或圖利,初審條文明定,私人土地租用應設定與租期相同的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規定完成審查。 教委會也通過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案,私立國中、國小合併設置的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1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的校長,提報教育部核定。 中央社2012.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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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