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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未明令禁止師生戀
2011/11/02 20:24:26瀏覽54|回應0|推薦0
教育部今天再次出面澄清,並未發文明令禁止師生戀,只有提醒學校性侵害和性騷擾防治的相關準則;而解聘部分,只有當教師觸犯刑法規定才能納入教師聘約。

媒體報導,教育部根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發文大專、中小學等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師生戀」,違反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

不少學者投書和社論都質疑,戀愛是自由意志,不應明令禁止。也有國外媒體引述台灣媒體的報導,以為教育部真的頒發禁愛令,教育部今天再度出示公文鄭重澄清。

教育部表示,公文中從未提到「師生戀」的字眼,禁愛令完全是外界的誤解。

而發文各校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只是建議學校,將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納入學校教師聘約,以提醒教師避免觸法。

教育部說,人權上不能禁止師生戀,也不可能明令禁止師生戀,或將師生戀條款納入教師聘約。有關教師解聘部分,只有當教師觸犯刑法等相關規定,才能納入教師聘約。

中央社2011.11.2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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