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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21:50:19瀏覽58|回應0|推薦1 | |
個資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延宕年餘後,終於出爐。
該細則草案五大界定與擴大執行告知義務方式,有助於各界更清楚明瞭個資保護的範圍及細節,但從實務而言,業界企求降低執行告知義務成本的希望,依然落空。 個資法明訂告知義務,對於持有大量個資的行業,例如銀行、證券、保險等,又如資訊網通業、醫療業等來說,執行告知當事人個資被蒐集運用,無可避免,也是沈重負荷。 告知義務不僅僅是首次運用,將來個資資料變更,仍究要再予告知,對於業者來說,這是無止盡的責任。 難怪有人批說,個資法及其細則上路後,執行告知義務的開始,如同要消滅產業。 這種說法,或許過度極端與誇張,但也反映業者對長期執行告知義務的負擔,憂心將拖垮公司營利。 例如,集保公司8百萬筆集保戶,單單執行首次告知義務,無論用何種方式,紙式通信通知或簡訊等電子文件,大約成本就要3億元。 那麼,全體持有大量個資的行業,就這項告知義務的執行要花掉多巨大的社會資源呢?迄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機關能夠提出數據。 如果執行告知義務將產生「耗資過巨」的企業,能夠舉證的確負擔過重,政府可以允許這些特別的行業「例外」的管理嗎? 法務部的看法是,那只有修改母法,也就是個資法本身,施行細則的規定再怎麼放寬,都無法超過母法意旨。 個資法施行細則甫完成修正草案,卻已發現如此重大窒礙難行之處,政府如何亡羊補牢,行政院有必要在公布細則施行日期的同時,給予社會一個明確交代。 工商時報201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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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