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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 22:16:13瀏覽44|回應0|推薦1 | |
昨日個資法實行細則草案出爐,對於特殊情況洩漏個資問題,如前陣子的的「中指蕭事件」引發網友人肉搜索,究竟洩漏個資的罰則應如何追究?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台灣公眾利益界定不明,政府應設專門機構處理個資問題。律師郭林勇則認為目前罰則太輕,希望政府加重罰則已達警惕效果。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條文明定包括性生活、醫療、犯罪前科等敏感性個資,不得任意蒐集,否則最高判2年。 然而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邱伊翎表示,個資法母法中,對公共利益與敏感資料並未界定清楚,造成細則仍有模糊地帶,只能以個案判斷並由法官裁決。 邱伊翎表示,部分國家有設立專門保護個人資料的機構,過去也曾向法務部建議,卻遲遲沒有下文,如果沒有主管機關,可能會有互踢皮球、推卸責任的情形發生。 對保護個人資料的權責,律師郭林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與其設專職機構,不如加強民眾的法律觀念,否則人們容易在網路或活動中洩漏個資而不自覺,他呼籲民眾:「權利保護要靠自己。」 郭林勇表示,公共利益為法律名詞,憲法有明文提及。在個案中,法官常會援引判例、學者意見和他國法理再做判斷,但因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認知有所落差,才會造成爭議。 他也希望未來法律條文解說能夠更接近民眾,避免發生政府與人民理解上的落差,減少爭議。 法務部10月27日在官方網站公布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預計公告14天後,採納各界意見並檢討,再送交行政院審核。 台灣醒報201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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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