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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人 餵牠不必負責
2011/07/03 19:39:26瀏覽656|回應0|推薦0
李姓女子養了六隻狗,也常餵食流浪狗,她餵食的流浪狗咬傷蔡姓男子而挨告。

檢方認為,動物保護法所說的「飼主」具有占有之意,李女只是餵食流浪狗,沒有防止流浪狗咬人的義務,最近處分不起訴。

住新北市新店區蔡姓男子,今年元月十八日傍晚,經過李姓女子住處,突然衝出一隻黃色土狗撲咬他,造成右足部撕裂傷。

他認為附近只有李姓女子養狗,控告過失傷害。蔡姓男子強調,他已第二次被李家的狗咬傷。第一次傷他的是黑狗,李姓女子的婆婆曾登門道歉,並賠償醫藥費和解。

當時他要求要好好管理家裡的狗,若再發生就不原諒,想不到又發生第二次。

李女反駁,家裡雖養了六隻狗,這次咬傷蔡的黃色土狗雖偶而出現在住家附近,但並不是她養的。她強調,婆婆誤認狗是她養的才登門道歉,後來曾向蔡說明是野狗,但蔡堅持提告。

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動保法所稱的「飼主」,負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義務。

但必須將動物據為己有、為己所能支配、管理、占有才算,不能僅因餵食野狗,就認定是「飼主」。李姓女子所飼養的六隻狗均拴住,沒有亂跑,事發前一分鐘,才將黃色野狗趕出家門。

因此,李女並無飼養該狗或占為己有意思,不能僅因曾餵食該狗,就認定李是飼主。既然沒證據證明李是飼主,就無須負過失傷害責任。

聯合報2011.7.3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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