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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
2013/12/03 23:46:37瀏覽161|回應0|推薦0

車禍和解技巧車禍一定要和解嗎

由於車禍可能會伴隨民刑事責任,因此若欲求免責,則仍建議儘可能與對造達成民事和解,以要求對造撤回或放棄刑事之過失傷害告訴權。當然如果造成民事和解,自然就不會有民事告訴之問題。
刑責部分若非「非告訴乃論」(例如過失致死罪),則均能請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避免前科與罰金之問題。

和解的技巧

一般而言,車禍之和解,主要目的就是要定紛止爭,設立一個「停損點」,避免損害原因之擴大並

造成賠償金額增加,當然受害者可能需要請求足以回復原狀與健康外觀之金額,因此和解時應注意
以下原則。

受害者一方:
應詳列個人損失,包含已付出以及預計付出之醫療費用、復建費用、必要之美容費用、因受傷請假之工作收入損失、財產上必要損失(一般是指車輛毀損)、以及若造成精神上重大之痛苦的精神賠償等等。
盡量備妥單據,包含發票、收據、估價單以及醫療診斷證明、請假證明即薪資證明等。
和解書上需載明付款期限,若逾期未收到款項,則須加倍賠償違約金,受害者得另行起訴請求賠償。
尋求公證第三人作為見證人或儘量於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

肇事者一方:
除要求盡量詳列單據外,財損部份需請求適當折舊比例,並應於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以作為日後免除再被提告之疑慮。

車禍和解書重點和解書上儘可能記載清楚雙方所達成和意之共識,諸如賠償金額、賠償日期、賠償範圍以及放棄民刑事告訴權等字眼均勿遺漏。和解時當然最好有證人,以利日後舉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須通知到場,以免生後續理賠爭議。

車禍和解書上應記載1. 車禍事故時間日期地點2. 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3. 同意放棄民刑事告訴權4. 若違約之違約金5. 當事人親自簽名及見證人6. 其他特殊約定(例如探視)

車禍和解後反悔

車禍和解後,損害原因擴大,可否再向對方要求賠償?
當然不行,和解契約一旦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後,當事人雙方即有依約定內容行使相關權利義務,因此若未來有不確定之損害產生,務必於和解書上載明,免生爭議。
損害範圍若不確定,則應於和解書上加列但書,以避免日後求償困難,但相對肇事方可能也會擔心之條款之增加將造成求償將無邊無際,沒有結束之日, 因此雙方訂出合理之金額,一次性的完成賠償還是較可行的方法。

肇事者不履行車禍和解條件時,該怎麼辦?

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
1. 訴訟上和解: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並由書記官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上。
「訴訟上和解」成立後,因為是起訴後,在法院,當著法官的面所做成的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跟法院下的判決一樣,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當他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可以到執行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 訴訟外和解: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也就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說,跟一般契約一樣,並他方不履行時,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必須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因此,以「訴訟外和解」,即私下締結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的,最好要求肇事之債務人在簽和解書時,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付清和解金額,以免日後不履行時,必須進入法院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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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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