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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3 23:46:37瀏覽161|回應0|推薦0 | |
車禍和解技巧車禍一定要和解嗎 車禍和解書重點和解書上儘可能記載清楚雙方所達成和意之共識,諸如賠償金額、賠償日期、賠償範圍以及放棄民刑事告訴權等字眼均勿遺漏。和解時當然最好有證人,以利日後舉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須通知到場,以免生後續理賠爭議。 車禍和解書上應記載1. 車禍事故時間日期地點2. 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3. 同意放棄民刑事告訴權4. 若違約之違約金5. 當事人親自簽名及見證人6. 其他特殊約定(例如探視) 車禍和解後反悔 車禍和解後,損害原因擴大,可否再向對方要求賠償? 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 1. 訴訟上和解:指於民事法院審理時,雙方達成和解,並由書記官將和解條件載明和解筆錄上。 「訴訟上和解」成立後,因為是起訴後,在法院,當著法官的面所做成的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跟法院下的判決一樣,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當他方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可以到執行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 訴訟外和解:指法院審判外之和解,也就是雙方自己締結的和解契約。「訴訟外和解」僅有私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說,跟一般契約一樣,並他方不履行時,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必須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因此,以「訴訟外和解」,即私下締結和解契約來解決紛爭的,最好要求肇事之債務人在簽和解書時,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例如:付清和解金額,以免日後不履行時,必須進入法院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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