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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事責任
2013/12/03 23:39:56瀏覽113|回應0|推薦0

車禍責任會依是否有人員傷亡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 一般說來幾乎都會達到第二種程度之車禍 亦即車損人傷 但不至於有重大傷亡。
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損問題外,後三者的車禍幾乎都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 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等

只要有人受傷,就一定成立過失傷害罪嗎?

原則上若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 §284過失傷害罪,包涵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因此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與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將可不受本罪之訴追。
雙方均有過失,也都有受傷,可以互控傷害嗎?
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控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 
車禍引起的過失傷害罪刑責會很重嗎?
依我國刑法 284之規定過失傷害罪刑責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是屬於典型「輕罪」的刑度,法官並不會重判,但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因本罪是告訴乃論罪,可由當事人直接撤回)        
過失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仍為告訴乃論之罪。
業務過失傷害罪
若肇事者本身以從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業務之人,例如客運業駕駛、砂石車駕駛、計程車司機,刑責將會更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業務過失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顯然立法者認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應該科予更高的注意義務,以督促其更專注於駕駛工作之上,降低肇事率,本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給予當事人雙方民事和解之空間。
過失致死罪因車禍導致人員死亡,則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業務過失致死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然雙方達成民事上和解,刑事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根據雙方民事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才能有效降低刑責。

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由於傷者可能無法自行就醫,因此立法者在此便課予肇事者協助處理車禍事故之義務。(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無照駕駛是否有刑責無照駕駛原則上不會有刑責,但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會有行政責任,亦即行政罰緩,但無照駕駛而發生車禍基本上就會被認定已佔有部分肇事責任,縱然駕駛過程中均無過失,但其行為本身已有過失存在。

無照駕駛發生車禍,是否負的賠償責任較重?
未必,無照駕駛與發生車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責任。前者是行政責任;後者則視有無傷亡而分負民事、刑事責任。
無照駕駛而發生車禍,車禍賠償責任的認定,仍應依現埸圖、車禍鑑定報告書為判定標準。至於無照駕駛部分,則會受到交通違規之行政裁罰。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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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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