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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亦即俗稱之探視權。
2013/06/15 01:24:02瀏覽70|回應0|推薦0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簡單來說,沒有監護權之一方,在不妨害子女利益之前提下,得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近來,主流思想強調子女之權利,會面交往對於父母而言,不僅係權利,亦為一種對子女應負之義務,則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如要求他方負擔會面交往義務之見解,亦非不可採。

所謂會面交往之內容,當然包括訪問、見面、互通書信、贈送禮物、交換相片、短期同居、旅遊等等事項。

探視通常是多久一次呢?可以約定過夜嗎?
探視權之約定並無固定制式之方式或時間限制,一般約定時多按平時及寒暑假期間分別約定,平時多係約定週末(每週、隔週、每月一次不等)由他方照顧,單純碰面出遊甚至是過夜均有可能。寒暑假期間,因假期較長,且子女無就學之問題,得約定較長期的與他方父母同住或出遊。且通常會約定於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下,得以電話、書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談、交往及聯絡,相對人及其家屬不得拒絕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3&cs_id=12&cd_i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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