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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15 01:44:09瀏覽163|回應0|推薦0 | |
春美的丈夫光雄在生意失敗後,便離家出走,由春美一肩挑起養家的重擔。兩年過去了,光雄對春美與孩子不聞不問,春美與孩子們也早已習慣沒有丈夫、沒有爸爸的生活。春美看透光雄的自私與無情,她很想跟光雄做個徹底的了斷,她應該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九十一年六月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光雄離家出走,他和春美不但沒有共同居住的事實,光雄亦未負擔任何家計,甚至有長達兩年的時間對家庭不聞不問,春美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的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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