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印章(簽名也可) 。
-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調(和)解筆錄。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申辦須知如下:
一、申請人:
- 由兩願(協議)離婚之雙方當事人(要離婚的兩個人)均須到場。
- 由法院判決離婚之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當事人(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到場。
- 由法院調(和)解離婚之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當事人(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到場。
二、所需文件:
(一)、兩願(協議)離婚: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的戶口名簿。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離婚協議書。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二)、法院判決離婚: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戶口名簿。
3.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印章(簽名也 可) 。
4.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5.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換證規費每張50元。
(三)、法院調(和)解離婚: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雙方(要離婚的兩個人)或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一個)的戶口名簿。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三、辦理地點:
1.兩願(協議)離婚:離婚當事人之任一方(要離婚的兩個人中的任何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
2.法院判決或法院調(和)解離婚: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五、貼心小叮嚀:
- 離婚協議書須有2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若有未成年子女請於協議書上載明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
- 在國外作成離婚協議書正本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離婚協議書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另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所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 在大陸法院民事調解離婚者,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送達憑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