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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假,隔週休應補假或加倍薪 ☜
2014/01/24 10:46:11瀏覽141|回應0|推薦0

 

 
下週就要開始放春節假期,如按公部門行事曆週休二日勞工可從30日起連休6天隔週休二日者則需補假或加倍發工資;今年春節放假方式按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農曆除夕(30日)與春節(正月初一至初三,31日至2月2日)皆須放假」又因初二和初三(2月1日和2日)是週六、週日,勞工放假型態若按「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如果工時制度比照公部門行事曆,週休二日勞工則從1月30日至2月4日皆須休假,連休6天;工時制度採週休二日 (例假日為週日)但不比照公部門行事曆的公司,週日適逢國定假日可補假1日,週六屬休息日是否另補假1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則連休至2月4日共6天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二日勞工(例假日為週日),則有2種情形:2月1日屬不用上班的週六,該週六屬休息日,是否另再補假1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週日仍須補假1日,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3年1月30日至2月4日連休6天若2月1日屬應出勤的週六,該天不用出勤,僅須針對週日補假1日,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
 
勞委會說明因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在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的工資除當天原有薪資外要再另外發給1天的出勤工資,或是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改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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