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週就要開始放春節假期,如按公部門行事曆週休二日勞工可從30日起連休6天,隔週休二日者則需補假或加倍發工資;今年春節放假方式按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農曆除夕(30日)與春節(正月初一至初三,31日至2月2日)皆須放假」;又因初二和初三(2月1日和2日)是週六、週日,勞工放假型態若按「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如果工時制度比照公部門行事曆,週休二日勞工則從1月30日至2月4日皆須休假,連休6天;工時制度採週休二日 (例假日為週日)但不比照公部門行事曆的公司,週日適逢國定假日可補假1日,週六屬休息日是否另補假1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則連休至2月4日共6天。
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二日勞工(例假日為週日),則有2種情形:2月1日屬不用上班的週六,該週六屬休息日,是否另再補假1日須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週日仍須補假1日,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若週六協商結果為同意補假,休假日從103年1月30日至2月4日連休6天;若2月1日屬應出勤的週六,該天不用出勤,僅須針對週日補假1日,休假日應從1月30日至2月3日連休5天。
勞委會說明因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在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的工資,除當天原有薪資外要再另外發給1天的出勤工資,或是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改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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