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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6:學校在官司中提供偽證---假調解書
2008/08/19 01:21:20瀏覽1013|回應0|推薦0

學校在官司中提供偽證---假調解書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a410d901000abd.html 

法院判決的執行最終不了了之。

當執法者說你有罪時,一切都是百口難辯。災難的陰影將影響一個家庭的幾代人。

   199412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二中(現葛洲壩旅遊學校)我父親作為一名教師從事拆遷工作,在學校辦公室被唐顯焜(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葛洲壩法庭下屬華立經營部經理,原二中教師)毆打傷,不僅醫藥費不賠,還在學校揚言用犯罪分子報復。我父親找有關部門反映被打事件,均無結果。19955月唐與我扭打。為不影響唐當上葛洲壩法庭庭長一職,學校領導及治安辦民警朱玉平等,採取偽證(假傳喚證、假調解書),利用唐法院關係,讓我們去告公安機關,上演一場法庭鬧劇。因對學校新建樓房旅遊學校4#樓品質問題瞭解,學校逼迫我父親下崗,使我父親含恨而故。

 

調解書: 唐打傷我父親後,學校因其是法院人員包庇不處理。我可悲的父親擔心事態擴大,唐本人會打擊報復我們家,草擬了一個調解書草稿,要求按格式內容雙方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當面簽字,一式三份。唐不簽,卻讓他老婆在草稿簽了字。學校領導拿來讓我父親簽字,我父親一看不是唐本人簽字,便未簽字。學校領導就交給葛洲壩法庭了。沒想到公安處、區法院就指鹿為馬把調解書草稿當已調解用於法律證據。

我父親因公被打,學校不處理反而包庇打人兇手。

官司屬行政案件,告的是公安機關。並無學校證人出庭,學校為什麼在答復中說有學校證人出庭?屬個人的法律行為?把官司的原告被告都搞錯

公安處答辯狀稱雙方接受有關單位調解。區法院判決上是:經二中學校領導調解解決。

  

 

 

學校可以把調解書給我一份嗎?調解書可做司法筆跡鑒定,辨明真偽。法院判決執行為什麼最終不了了之?辦案員警在大街上與我相遇,員警為什麼視而不見?說明了什麼?我只能找最初出偽證的單位---葛洲壩旅遊學校。

父親的反映材料

 

官司證據 

因行政案,一審期間西陵區法院有攝像機錄影為證。由於行政干預,明判暗調200元,不拘留,維護公安形象。我們被迫接受法官的明判暗調,沒想到公安機關翻臉不執行。 

原告區法院傳票從被告公安處拿;

治安辦民警使用假傳喚證(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印)及假調解書,超前取證,單人取證。10點報案,8點調查。20多天才傳喚;從2個離現場200多米遠的外地四川民工(給學校做活的)取證,為什麼不向當地圍觀的居民調查取證;

在法庭上公安處法制科幹部: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也有出錯的時候

西陵區法院(1995)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否定原告中級法院法醫鑒定;

中級法院(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上寫區法院辦案人員不認識路;

公安處辦案人員從無向駐二中校警(李、秦二人)取證,中級判決書上冒一汪姓證人(姓名有誤應為王業宏);

唐顯火昆(口供傷情與公安處法醫鑒定結果相反,法醫鑒定書上寫扭打而傷)本為中級法院人,中級法院不回避,法院不知被告變更的單位名稱,2份判決書不知為何人名寫錯; 

拘留申請書,時間為1995.10.4(應為64日),公安處處長沒簽字,原告父親名字被寫錯; 

 ⑨2份判決書上案發時間不一致(8時許、9時許)。

我只簽名一張的治安處罰裁決書(其餘三張沒讓我簽)及假傳喚證(主任印章范世文  范系聯防隊員,冒充領導簽印)處罰裁決書、傳喚證單位:葛洲壩工程局公安處。 

1995530治安辦民警朱玉平和一民警到我家,讓父親和我明天到治安辦,我父親向他們反映了情況。我父親意識到事態擴大,當夜寫了控告書,31日早交到治安辦。所以,以530向治安辦民警敍述情況的時間為准,唐打我父親的時間並沒超過半年6個月。按區法院判決書上時間941215發生糾紛的時間更沒超過半年6個月。唐打我父親,員警為什麼不立案?5317點收到學校後勤主任轉來的公安處第95003號傳喚證,上寫61前來本處接受訊問。去公安處法制科接受傳喚,法制科說公安處沒有下達該傳喚證

假傳喚證目的:把唐顯焜打我父親的時間和我與唐的糾紛時間拖開6個月(唐打我父親時間1994.12.1,見父親向法院反映的材料,區法院判決書上時間為1994.12.15)。全力對付我。假傳喚證原件已交區法院

 

公安處法制科500保證金收據(暫緩不拘留)及一審訴訟收據(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無法律依據系亂收費)  

 

我們交了:交來訴訟活動費100元,中級法院(1995)宜市法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區法院辦案人員不知道路法官是文盲乎? 

公安處在區法院一審開庭時稱:“我們葛洲壩比較特殊,說錯一句話,寫錯一個字是常有的事,人民日報也有出錯的時候。 

庭審結束法庭收材料時,公安處蔣詩勝說回去整理下午再交。 

公安處答辯狀稱:情節較為嚴重,且未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案情和正確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為什麼不及時傳喚?20天后才傳喚?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為什麼要開庭結束後的下午再補交材料?這作何解釋? 

為什麼區法院不當庭判決?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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