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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案行政程序(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救濟
2016/02/10 11:20:50瀏覽976|回應0|推薦0
之前扁政府與馬政府分別修訂課綱,皆屬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行為,然反對者幾無法律途徑對該行政行為提起救濟程序,而衛福部濫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對操作低度危險性之光電治療人員資格要求竟比高度危險性之急救加護更高,明顯違背母法授權制定該法規命令之立法精神,反對者也沒轍


在下認為應修改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提供人民對於通案性行政程序(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救濟管道


理由: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目前針對個別自然人/法人之行政處分與行政上給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已提供救濟程序,但具通案性而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命令,對內發揮效力影響行政處分之行政規則,目前似無明確救濟管道


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

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人民對於違背比例原則甚至違背母法之法規命令除了陳述意見之外,後續完全沒有救濟空間,只能以身試法被處分後,才能針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程序,但若最後救濟失敗,可能被記點罰款,重者坐牢...結果就是大家可能默默遵守明知違法違憲的法規命令,對公眾利益構成長期大量戕害


修法方案:

1.陳述意見期間或該期間結束後一定期間內,人民連署申請聽證人數達門檻應舉行聽證

2.聽證結束,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發布後一定期間內,

(1)人民認為有行政程序法158條情形違法違憲時,超過一定人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團體訴訟

(2)人民認為法規命令違背母法授權法條之立法精神或嚴重違背民意,連署申請複決,人數達門檻應送立法院複決(通案性行政程序屬廣義法律範圍,無立法權侵害行政權疑慮)

3.未來如果能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允許人民連署達一定人數可申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則更好


救濟程序固然需要成本,但巨量輕微公眾利益聚沙成塔也不容小覷,消保法也有團體訴訟的概念,上面方案都有人數門檻設計,受影響的人夠多自然找得到足夠人數書面具名連署,而找不到足夠人數連署的則表示公益性有限,啟動救濟程序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


(公民投票創制複決是人民最後一線手段,成本遠較前述程序高非常多,門檻本該更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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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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