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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降價循環與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
2018/01/18 18:38:29瀏覽276|回應0|推薦0
Norvasc在2007年結束專利保護期
不妨來看看專利結束前後的5mg劑量健保價
搜索條件: 藥品名稱(英文):Norvasc 成分含量(數量):5
查詢顯示方式: 顯示歷次異動的詳細資料

                                                                                
從1995/3核價19到專利到期的2007/9的18.1,這12年間只降了0.9元
2年後降了5元到13.1元,到去年降到5.7元
專利有沒有影響,大家可以看圖自由心證 XD
話說回來,世界千分之五鼻屎大的市場怎麼原廠願意接受5.7元的健保價,
然後到現在還沒退出我國市場?
健保原始核價後,之後的核價通常是讓醫療機構(特別是大型醫院)利用大量採購的優勢向藥商議價賺取藥價差,然後健保署再要求醫療機構申報藥品進價(藥價調查),然後根據院所申報的進價核出新的價格,之後進入降價循環.
要能有效降價有幾個重要因素:
1.大型醫院採購量要夠大
2.有相當程度替代性藥品做備案(專利過期學名藥或同類不同成份PK性質相近藥物)
3.大型醫院要誠實申報藥品進價
原廠如果要破解這個降價循環,自然從上面3點著手,針對第一項就是設法逼大醫院釋出處方給社區藥局,大醫院採購量自然下降,甚至同時破解第3項,連鎖藥局有機會把利潤轉給中盤,中盤商好像沒有申報藥價義務? 不過這個阻力目前非常大尚未成功...針對第2項則是提高學名藥上市的固定沉沒成本,如這次修法,讓醫院沒有備案可以殺價,藥商繼續實質享有專利延續,也就是前面曲線如果右移2年,長期來說多賺了18.1-5.7=12.4元x2年銷售量
至於為何說2年?
這次修法後若原廠認為有侵權疑慮,可提出訴訟,衛福部將暫停核發許可證十二個月進行審查,若最終學名藥廠勝訴,則可獲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試想如果有和原廠A不相干的B廠提出藥證申請,然後原廠A勾結小廠C讓C也提出藥證申請,然後原廠A再同時對B,C提出訴訟凍結藥證核發,然後1年快到時對C訴訟放水輸給C廠,C廠獲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後卻不為實質市場競爭,結果可能會讓原廠A多了2年實質專利的不當得利,理論上這部分的數額應該可以從專屬銷售期結束後2年的自由競爭市場價格與1年訴訟期間之間的價差得出訴訟期間的不當得利,同時可觀察到1年專屬銷售期間價格究竟是獨占市場價格(聯合壟斷價)還是2家廠商寡佔市場該有的價格(實質競爭價),但藥事法並沒有讓政府可以對藥商利用訴訟手段獲取不當得利這部分能充公的條款...
最後要說的是專利年限的問題,
如果專利保護是絕對的,應該是永久有效,為何要設年限?自然有其理由存在,
這邊就不討論理由是什麼,但不管是何理由,理論上過了專利期就應該讓社會上的競爭者能自由且實質的使用該過期專利,在專利過期後還透過各種手段讓社會無法實質有效利用該專利,將使專利效期形同虛設,或者說有錢請的起專利律師玩法律戰的就可以無限延伸專利,而沒錢請專利律師的就只能讓專利過期或者低價賣給財團...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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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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