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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機廠(美河市)一些感想
2015/10/09 17:09:58瀏覽461|回應0|推薦0
先來看看各年度雙北市長是誰

台北市長 黃大洲(民79-83) 陳水扁(83-87) 馬英九(87.12-95) 郝龍斌(95-103)

台北縣長 尤清(民78-86) 蘇貞昌/林錫耀(86-94) 周錫瑋(94-99)


引用監察院

捷運新店機廠聯開土地移轉登記案-(公布版)調查報告(1030703委員會修正通過版)

http://tinyurl.com/ncgfxkj


再來看看捷運新店機廠是什麼碗糕

(1)新店機廠位於新店溪畔,捷運新店機廠線,自新店市公所與七張站間與主線分岔,並由地下漸漸爬昇,經過新店區中正路及中華路後爬昇至地面到達環河路之機廠,路線採明挖覆蓋法施工。新店機廠提供綠線(新店線與松山線)電聯車三級維修之服務。

(2)新店機廠為達成其規劃目標,發揮其儲車、維修功能,設置有駐車廠、主維修工廠及洗車廠等,分別擔負不同之儲車和維修任務,其中主維修工廠位於機廠區之西北側,為一地下壹層、地面壹層、部分區域附有夾層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其中屋頂部分則配合預留鋼筋柱頭俾利提供未來CH520 標小碧潭車站及聯合開發大樓續接興建使用;而地下層除部分區域提供作為捷運公司及未來聯合開發大樓之機房、倉庫(面積約:3,750 平方公尺)使用外,其餘皆為聯合開發大樓停車場空間。


79.4.13 臺北縣政府發布實施「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自來水用地及綠地為捷運系統用地及道路用地)計畫書」

80.3.9 臺北縣政府公告徵收

80.8.8 台北捷運局提報行政院第12 次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台北都會區捷運建

設檢討報告」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用地協議併行推動作業

81.4.13 捷運新店機廠開工

81.9.17 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1876號判決駁回范○○等不服徵收案所提行政訴訟

87. 經檢討後部分非捷運工程必須用地,辦理回復變更為住宅區

88.3.25 臺北縣政府公告發布實施新店機廠聯合開發用地細部計畫書

88.4.8 台北市公告「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用地聯合開發計畫書」

88.7.9 臺北市捷運局函詢地主優先投資意願,地主朱○○提出表達願意優先投資,嗣並將其土地售予日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審查符合規定

88.10.6 部分產權因所有權人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聯合開發契約,致已無徵收之必要,臺北市捷運局報內政部函准撤銷,臺北縣政府於88.11.29公告上開撤銷徵收計13 筆(上開私有土地嗣經所有權人於95 年間出售予日勝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88.11.30 捷運新店機廠竣工(89.9.4核准驗收)

90.12.18 臺北市政府與日勝生活科技公司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

99.5.26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098302號訴願決定駁回范○○等申請撤銷徵收訴願

101.8.9 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722號判決駁回范○○等上訴


再來討論幾個問題

                                                                                

1.徵收/徵用土地面積是否必要? 是否為了聯合開發圖利財團有額外徵收比鄰非必要土地?

部分非捷運工程必須用地於87年回復變更為住宅區,而聯開案是88.3台北縣府才公告,此時已接近88.11新店機廠完工,看起來似無為圖利財團而增加徵收之情事

                                                                                

2.徵收與徵用併行,,選徵收者該不該給予反悔權利,該給多久時間?

當時需地孔急從公告徵收到開工僅13個月,台北市府採取徵收徵用雙軌併行方案

徵用: 地主必須同意土地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施工並簽下聯合開發契約,則報請撤銷徵收

徵收: 地主不同意徵用則強制徵收

  不過從當年地主的角度來看,徵用要等待不知何年何月的聯合開發,土地又無償提供政府使用,多數恐怕寧可被徵收...但是就在完工前一個月,聯開案公布後半年(88.10),部分地主因簽下聯合開發契約而撤銷徵收拿回土地所有權,7年後(95)還賣給日勝,而過了約10年范○○發現美河市巨大利益才提訴願申請撤銷徵收被駁回(99.5)

 或有論者說應採取區段徵收,但區段徵收無可避免必須擴大徵收範圍以供重分配,反彈恐怕更大...


3.該不該蓋住宅,蓋住宅是否損害地主權益

  地主能夠主張巨大權益損失的理由是因為用超優惠容積率蓋住宅帶來巨大利益,如果不蓋住宅,地主自無從主張巨大利益,更不可能想要撤銷徵收,

(無償徵用做捷運設施又沒利益恐怕極少有人願意接受)

而這些土地又是捷運設施必要的土地,不蓋住宅也不可能交還地主自由使用


880408_新店機廠(捷17、18、19)基地聯合開發計畫(pdf檔案)

http://tinyurl.com/pb5rvmg

http://www.dorts.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533016154574.pdf


沒當過地方首長法律出身的馬英九87.12.25上任,不滿4個月(88.4.8)就發布計畫書要蓋住宅和商場? 且不說分層負責,就算要上呈市長的部分, 估計也是丟給工程專長的副市長歐晉德去處理?

計畫書上可見當時捷運工程局長 林陵三 副局長 江耀宗

這兩位何許人也? google一下應該不難得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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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oondark&aid=326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