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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部屬偵察長官!?
2006/06/18 02:31:48瀏覽655|回應1|推薦4

從以往的真調會到現今總統親屬疑似介入弊案
都衍生出憲政機制的問題
即"如果"總統真的犯罪時
(不要跟我說'總統不可能犯罪')
憲政體制中必須要有這樣的機制處理

當藍營欲推動罷免審查
而綠營一再推給司法獨立之時
我們必須先了解
台灣的司法是不是獨立的?

司法又分為檢調的犯罪偵查(權力包括對被告,證人之傳喚及
拘提,訊問,羈押,搜索,扣押,勘驗,對處所之搜索,勘驗)
以及各級法院的審判
台灣目前審判的法院屬於司法權
雖獨立於行政權,但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國會只能同意,實際上仍在總統權之下
而犯罪偵查的檢調更完全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長更直接由總統任命,無須國會同意
這樣的司法分權模式對一般人民及官員沒有差別
但面對超然於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權之上的總統
就發生部屬偵查長官,審判長官的問題
特別是犯罪偵查用的檢調又直接隸屬於行政權

那誰該負責偵查及政治審判總統?
總統既由全民選出,自應由全民判決(罷免)
但在此之前,要由誰負責偵查總統?
如果全民有足夠專業一起來進行偵查最好
但這是不太可能的(可能變文革...)
那就應該由人民選出的另一個代表
國會權來負責偵查
然後將證據送交人民判決(罷免公投)
但國會這個權力所及應僅限於針對總統
人民判決應僅止於政治判決(罷免)
刑事偵查及判決則仍應在總統罷免後
交由檢調偵察及法院審判

拿五權分立來抵擋國會對總統的偵察權
那是幾次修憲下的錯誤解讀
在孫文原本的五權規劃下
所謂五權分立乃是總統權下的功能區分
國會權的國民大會則代表人民選舉罷免及監督總統及五院
試問國民大會偵察總統有違反分權原理嗎?
只不過國會權已經改名立法院,並吃下了立法權
亦即今天不是立法權偵察總統
而是國會權要偵察總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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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人等曰:國會調查權毋待憲法明文
2006/06/19 12:54
 

提案人成為當事人,雙重標準莫過於此

"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
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法明文
"

這段話竟出自陳水扁之口???
出自何典呢?

答案在賦予大法官會議解釋聲請書中

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325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3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十三人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副本收受者:立法院秘書處
主  旨:
立法委員陳水扁等七三人,為依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
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權。」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立法權之主要內容,可大別為:法律修訂、預算議決、行
政監督及人事同意等;立法院為確保立法權之妥適行使,不負憲
法所託,於行使各該固有職權時,是否當然享有必要之調查權力
,尚有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聲請解釋。
說  明:
...
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一、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然應有之權力,毋待憲
法明文
:基於民主憲政法治政治之要求,國家一切權力之發動
,均須受法律之拘束,行政尤見其然。法治政治之前提在於
權力分立,因此,如何確保國會得適切行使其立法權能,與
藉由預算議決、彈劾、質詢等方式發揮其行政監督之權能,
向為民主國家為貫徹法治政治、保障人權所不遺餘力者。
會調查權因具有:資訊蒐集、博採諏咨、輔助立法、監督行
政及滿足國民「知之權利」等機能,尤被視作國會制度潛在
之權力或天賦之權力,為輔助國會職權之行使所不可或缺。

職是之故,世界主要民主國家,縱令憲法未設明文規定,在
解釋上亦莫不認為:國會調查權係國會為行使其職權,所當
然應有之權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雖然最後大法官只願給予有限度調查權
倒想問一下陳水扁
既然罷免案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
就罷免這項職權對總統進行必要調查
符不符合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多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
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
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更何況總統地位超然於監察院之上
監察院調查其他同樣院級單位
壓力絕對沒有總統長官來的大
如果當年阿扁對監察院專有調查權都不信任
又如何期待監察院會調查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