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打臉]管碧玲,妳管偽證罪叫微罪哦?
2011/08/22 11:52:20瀏覽199|回應0|推薦2

民進黨的政治人物與網路寫手有一個共同的特性,就是他們跟耶穌一樣,你打了他們的右臉,他們會繼續送上左臉給你打.這不是因為他們善良,而是因為他們篤信蠢話與謊話講一千遍就會變成真的,因此就會日以繼夜地把臉湊上來,這時你不打他還真是對不起他。

======================================================================

http://blog.udn.com/KuanMom/5555223

這是民進黨立法委員管碧玲在8月18日在部落格上所貼出的文章,標題叫作"陳致中微罪輕判.....",簡單來說就是馬英九政治迫害扁家。

管碧玲這篇文章裡犯了兩個重大的錯誤,如果這錯誤是她自己犯的,那表示她這個立法委員毫無法律的常識與素養;如果這錯誤是她的助理犯的,我個人建議她應該開除寫這邊文章的助理,因為這個助理替管碧玲鬧了一個大笑話。

首先我們來講什麼叫微罪?陳致中所犯的是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偽證罪有多重?比傷害罪,竊盜罪,搶奪罪都要重,跟性侵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刑度是一樣。法官之所以只判他三個月,是因為陳致中是當庭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所以刑度只判三個月,但陳致中所犯下的依然是重罪。

其次再講到緩刑。刑法第75條裡面寫得很清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陳致中最大的問題在於他身上還有其它的案子,法官即便宣告緩刑也無意義,因為緩刑也會因為之後的案件被撤銷。也由於陳致中身上還揹其他的案子,實際上也並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中所述條件: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此法官不予陳致中緩刑,不僅合法,更是合情合理與符合慣例,唯一不符的就是民進黨人扭曲的法律價值觀而已。

會把七年以下刑度的重罪說成是微罪,還錯解刑法74與75條的內容,妳這也叫立法委員哦?要嘛就是管委員或管委員的助理無知,再不然就是把民眾當成白癡。打你的臉,真是一點都不冤枉。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oist&aid=556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