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註1)是超越時空的普世價值,是歷經數百年的血腥遍地而不是神仙賜予,我們也都很珍惜這些得來的不易,我們是屬於文明的國度,無誤,是關於實行民主憲政,並為世界文明各國所深信不疑。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於公判庭裁判確定前的所有被告都應該要被【推定《暫時假定》】為無罪,至少書上的理論是這樣的説,而如果相信書上的理論,那麼對於未定讞前的所有【未決羈押】(註2)都是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如果説我沒有犯罪(至少還沒有被證明),而你國家(政府)卻把我關起來,我會很委屈的想要請問你,國家你至少要給我個理由吧,這時候的國家會臉不紅氣不喘的開口對我説,既然社會上容許可以先上車後補票,那麼我為什麼不可以,又例如大家到餐館吃飯用餐也是先用完餐後再付費,不是嗎?今天我先上(羈押)、再善後(冤獄),那裡會有錯,另外國庫買單的財力如何可能會有問題呢?言之成理,也查看往例(註3)。
我們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很多是與日本國相同(註4),證之日本國檢察官於偵查起訴前的羈押期間(先上車後補票)原則上是容許給【10天】,有必要時再延長一次【10天】,若有逆天等級的重罪,例如內亂、外患的等等就再【特別的】加給(5天),總共最長就只能容許有【25天】的【未決羈押】,也就是我們説的先上車後補票(註5),也都ㄧ樣要向法官聲請羈押權而不可以球員兼裁判,即如美國建國先賢之一的麥迪遜所説【人如果是天使,就不必設立政府,而如果由天使來統治,也就不用有權力制衡】,文明國家憲法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ㄧ定要實現(註6)。
我國檢察官於偵查期間得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最長期間可以有【四個月】,即2個月的基本消費,再加點延長羈押ㄧ次的2個月,四個月是個什麼樣的概念,四個月是30天*4=120天,我們是【120天】,多出了日本國的將近有五倍,注意喔!是五倍而不是五天。(註7)
我們檢察官擁有120天所謂的【未決羈押】【聲請權】,所謂的先上車後補票,滿足了嗎?恐怕還沒完沒了,由於我們相信我們會比隔鄰日本國的檢察官更加慎重其事的調查證據,勞怨不避,古書上不是ㄧ再的諄諄教誨,【勿枉勿縱】【摘奸發伏】【平亭曲直】,歷經如此的折騰被告有四個月之久及國家人物力的那麼多耗損,我們起訴的定罪率理應要遠遠的高過隔鄰日本國的檢察官才對吧,然而很不幸的,事實告訴我們,剛剛好是相反,由於【日本刑事司法近乎99.9%之高定罪率可謂舉世聞名】(註8)我們的呢?在法務部統計的資料庫(註9)那問題出在哪裏?
註1:無罪推定原則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97%A0%E7%BD%AA%E6%8E%A8%E5%AE%9A%E5%8E%9F%E5%88%99
註2::未決羈押異化論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10082
註3::威嚇過度,無有恐怖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6013784
註4:
a.我們與日本國原來都同屬大陸法系而繼受自德國(間接、直接),由於二戰後美國主導了日本國憲法的翻修,乃至刑事訴訟制度的等等,又韓戰爆發美軍協防,靠邊民主陣營的我們與美日關係有了【命運共同體】的特殊情誼,因而【警大教授柯雨瑞説有九成相似】。
b.柯雨瑞(2022),台灣、日本、美國刑事羈押制度之比較研究
https://youtu.be/DoQiW6K-Y10?si=sgdltBebBLEqvOYb
註5:羈押,大陸法係,日本,羈押期間,起訴前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E%88%E6%8A%BC
註6::法官保留原則
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6%B3%95%E5%AE%98%E4%BF%9D%E7%95%99%E5%8E%9F%E5%89%87
註7::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8
註8:日本高定罪率原因再探 - 以偵查實務為中心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9146
註9:法務部統計資料網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menu=INF_COMMON_P&list_id=806
請教一個問題。
人再被押,已交的保金會退還嗎?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人再被押,已交保金會退還嗎?】
除非是被告逃亡後再被抓進來關的例外情形,不然保釋金是可以退還的,但是要於【被押】確定後,即沒有抗告或抗告被駁回,這問題網路討論很多,即於確定後當然可以退還,因為保釋金是【擔保金】而不是【罰金】,如果沒有逃亡的情形,當然要發還。
而關於網路上專家(或記者引述)所寫的概念,(個人阿丙0.6不才,或也説不定的想太多),認為有些問題必須要澄清,即他們【疑似】的都將【偵查羈押】與【審判羈押】混在一起談,也就得出了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免除具保之責任。】的結論。
我會認為要與偵查階段的檢察官羈押部分劃清界線,即地方法院於羈押庭第一次的交保、被撤銷再交保、第三次的羈押都是屬於一個在法院還沒有確定的程序,最後的羈押是【自始】的羈押,並沒有看見【撤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是高院撤銷原交保的裁定)。
如果有機會(我找到相關的資料確定後)想再寫一篇,或許明天,或許胎死腹中(可能只有阿丙0.6我錯,而其他的所有專家都對)。
連結坊間專家的看法與愛馬格主分享(我不認同以下標題的《續押3個月》,認為是首次《接押3個月》)
柯文哲(續押3個月) 【放棄抗告、抗告失敗】七千萬保釋金可申請發還https://www.mnews.tw/story/20250103nm007
阿丙0.6 於 2025/01/04 18:29回覆謝謝sallychen格主再次的蒞臨,也謝謝您提供頗佳的理性溝通平台
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對於格主所言、所見,均敬表認同,惟機關團體內部人雜,好壞都有,相信好的會比較多,不然社會老早就解體,乃至【無序】的成為霍布斯所謂的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法律是建立在對人性的懷疑而不是信賴,如文中提及美國麥迪遜的【人如果是天使,就不必設立政府,而如果由天使來統治,也就不用有權力的制衡。】
良善、光明應予讚揚、勉勵,然而如同有白天必有黑夜,白色因有黑色才存在,才顯得高貴,順手隨取一則負面司法的不堪連結,更為眾所周知,證明你我都沒有錯,我們都只是如佛家故事的關於瞎子摸象,只看到很侷限的一個環節。
阿丙0.6 於 2025/01/03 13:45回覆世界名著《悲慘世界》⋯雨果經典代表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sallychen格主所説頗為中肯,敬表贊同
其實創作本文的動機並不是針對柯案而來,我與他ㄧ點利害關係都沒有,民眾黨也是。
我是想起數十年前仍在職時的種種而有感而發,記得那時馬英九前總統還當法務部長,
或許機關首長的利害關係,全力迴護檢察官的羈押權而不願讓檢察官羈押權回歸法院,
他是學法律的啊,他是台大法律系畢業,他是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啊,怎麼這樣?
見過許多同事、朋友因擔任總務工作時受有恣意的收押四個月,
有些差點就家破人亡,有些家人也被犯罪集團騙財,也差點失⋯,
或如法國文豪筆下的【悲慘世界】,後來雖都經三審的無罪定讞,
也請領了相關冤獄賠償又如何?煉獄般折磨好多年,差點沒自殺,
憶及往昔的不堪種種,感受很深很深⋯。
檢察官是法院?--析論檢察官是否有羈押權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16550
阿丙0.6 於 2025/01/03 11:44回覆歡迎Cendy Lee格主蒞臨,謝謝留言肯定、分享
【為了入人於罪 無所不用其極
綠色執政 光怪陸離】
除了文句優美,也真實不虛。
於寒蟬膽顫之際,義無反顧質問當權,
於大家猶豫之時,勇於質疑司法現狀,
敬表佩服。
阿丙0.6 於 2025/01/03 07:1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