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正義原則僅有兩項:
第一項,任何人的話都應該被公平的聽取(兩造聽審原則)。
第二項,任何人不得於自己涉及的案件中擔任裁判官(法庭迴避原則)。
就此兩項原則歷經西方法庭及法學家詮釋、引喻,即成為膾炙人口的兩則經典名句,阿丙0.6稍加蒐集、整理,野人獻曝,分享舊雨新知。
第一則【即使上帝對亞當處罰之前,也曾召喚亞當給予辯解機會。】~1732年英國王座法庭(為不認識又很蠢的朋友代言 註4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5676521)
第二則【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拉德布魯赫法學家名言第3句
關於第一則稍有補充,首先於行政程序法,除了有例外的規定外,行政機關對人民做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必須給予意見陳述的機會,其次於刑事訴訟法,未給被告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當然違背法令,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關於第二則稍有補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之需要辯護人(律師)是基於武器(法學知識)平等原則而建構出來的司法制度。法官理應中立客觀,法官如果成為與檢察官合體後的另一造當事人,辯護人的法學知識瞬間即無用武之地(與虎【法官】謀皮?),而我們是在民國69年7月1日才實施審檢分隸,就此來説(第二則拉德布魯赫説【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我猜想上帝於民國34年~69年的這段期間裡是有機會擔任中華民國法院的辯護人,只是不知道這樣的推論是對還是不對?
以下史料涉及審檢分隸,敬供參酌。
1、民國49年釋字第86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267
格主的推論可能稍有過頭 分隸的背景固是大勢所趨
但也是昔日小蔣的政治改革宣示之重頭戲
這是否虛晃一招或確有進步 仁智互見
批評者謂71.02.26的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就是證明
雖然30年後司法院廢止了該辦法
分隸是制度面 不是萬靈丹 重點在司法的實質內涵
否則多年來在許多信心的評比上 司法不會排後面
歡迎MLIN格主,謝謝行家指教
形式與實質本是一體的兩面,如同緣起性空(現象與本質)。
實質正義仁智互見,形式正義表面功夫?
【推論可能稍有過頭】,虛心接受,還在學習。
欠缺時空背景的取樣,斷章取義的謬誤生成,沒有基準點的判斷,進退意義盡失,
就此來説,思慮容有未周,虛心接受。
拉德布魯赫該名言(如果法官與公訴人合而為一,那麼只有上帝才能作為辯護人)是抽象的存在於法學概念的金字塔,然而經由解讀者涵攝至具體的個案(如69年審檢分隸)即難免涉及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至此,抽象無色的客觀原則即有仁智互見的再次解讀。
上帝是眾所周知的基準,上帝是普羅大眾的期望,是確實存在,是存在相信者的心靈深處,
也如格主所説【上帝也很忙】,因此【恭請上帝擔任辯護人】的期待可能性並不會很高。
阿丙0.6 於 2024/04/03 10:1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