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我們一切歸零,只從簡單事實出發,不要再扯一些五四三:
韓國有沒有一向賤招百出?→不管,算它沒有好了。
曾志朗有沒有失職失態?不管,當他神經病好了。
我國有沒有喪失國家尊嚴?不管,姑且認為我國國家尊嚴一向完美無缺好了。
我國選手有沒有受傷倒地?不管,就當正常運動傷害,是他該受的好了。
韓國選手有沒有擊中護具?不管,就算他有好了。
韓國選手是否蓄意攻擊我國選手喉部?不管,算他並非蓄意好了。
擊中護具在擊中喉部之前或之後?不管,隨你說好了。
主審裁判是什麼國籍?不管,我們反正就假設任何國籍都必然大公無私好了。
韓國該不該得到金牌?不管,算它該得好了。
中華跆協有沒有莫名其妙?不管,就算它莫名其妙好了。
簡單事實是:
一、我國選手被韓國選手擊中喉嚨。
二、擊中喉部照規定輕者扣分重者出局。
三、裁判沒有對韓國選手做任何處分。
光是這三條就已經違反跆拳規則。跆拳道規則誰訂的大家知道嗎?須不須要我說出來?
你踢足球的時候,球被腳彈上來碰到手叫什麼?算不算違規?處分不處分?
韓國在運動方面是很賤的,不是跆拳道而已。世界盃足球賽過去幾年了,還記得主辦國韓國的惡行惡狀嗎?
缺乏運動精神的是韓國,不是我們。
國際裁判團仲裁之後結論就是結論。
好像沒有人在否定那個結論吧?只是在說誤判太明顯,難以服人。
有人說國際跆拳協會被韓國人把持所以不公,如果國際跆拳協會是如此不堪,為何還要成為會員,還參加其主辦的比賽,自取其辱。
所以你解決不公與不堪的方法是不成為會員和不參加比賽?
裁判團並沒有被韓國人把持的證據,不能想當然爾的臆測。
不能臆測?一定要有證據對不對?你我平平坐在電視機前面看,你要別人怎樣找證據?這個要求會不會太「方便」了點?你知不知道“opinion”的意思?
我對台灣社會在這事件的展現十分失望,只會躲在家欺負些小人物,舔做官的屁股。
講出一個誰的屁股就算你對。你失望並不等於你對。別人也可以「對你失望」。
我並不確定比賽誤判與否,我可確定跆拳協會此次處罰是極端不妥並且鄉愿。
什麼都不確定、結論就是結論,這些都是你說的。之於國際跆協,就一副正氣凜然貌,之於中華跆協,為什麼忽然就不妥又鄉愿了?如果話是你說了算,那麼照你的邏輯,中華跆協也可以不確定並處罰鄭大為。
前面有一位格友說的好:「裁判團仲裁之後結論就是結論,這就是運動精神。」
所以我完全贊成懲處鄭大為。即使最後發現懲處是「誤罰」也沒關係,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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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後結論就是結論,這就是運動精神。」
本人完全認同版主的意見。以下是我在一位非常「勇於內省」的格友處的留言:
那名不愛國的台籍裁判可以也應該說:「對不起,我的確誤判,但是根據規則,我不能改變裁決。」
今天他不此之圖,證據昭彰還要硬抝,那麼我們就應該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讓他受到懲處。我們可以也應該對他說:「對不起,我們知道你無能改變裁決,但我們還是要懲處你。這不是什麼規則,而且我們也不能改變這個決定。」
不就得了?何況他已經表明願意服從並接受這個懲處。
當面對不公與不義的時候,我們大可不必急於自我反省;溫良恭儉讓有許多其他派得上用場的時候。無能為力就無能為力,不必急於以一種內省式的自我譴責來「解決」問題,為的只不過是求得一個心理上的 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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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所有 involved 在內的裁判是有意或無意誤判,聽到什麼護具的聲音,我國選手被擊中喉嚨是事實。錄影畫面和喉頭傷痕騙不了人,打到護具也不見得就沒先打到喉嚨。當場裁判不急於明辨事實真相,倒急於判定韓國選手獲勝,其不公已極為明顯。
沒錯,許多運動譬如足球,都有明文規定即使「誤判」﹝包括有意的﹞也有效,但並無規定不得抗議。抗議是正常正當的行為,沒什麼好害羞的。奧運就是因為早已注意到韓國跆拳道界的卑鄙才遲遲不願將之納入奧運項目,韓國為此忿忿不平,可是也沒啥辦法,誰教他們自己要這麼下流。
我不認為該韓國選手蓄意襲擊中華選手喉部。這種交護攻擊動作在電光石火之間,很難蓄意,不慎的可能性較大。不過即使不慎,擊中喉部以上還是違規,要扣分的。蓄意的話還可能被判出場。我國選手同一時間旋踢踢中韓國選手背腰部位,這不違規,只是無效、不計分。
韓國作為跆拳道的宗祖國,拼死命也要保住跆拳超強與獨強的地位,這種行為並非始於今日。本人早年前獲頒授跆拳道黑帶段證,知道一些規則,也吃過韓國的虧。一件事情不對就該抗議,無效也要抗議,否則即是默認、接受。後者沒有好處,壞處是當了啞巴還吃黃蓮,峱到不行;前者沒有壞處,好處是主持公道、維護正義,這是普世價值,你做該做的、對的事情本身就很有價值。
讓傷痛留在那裡,別急於尋求解釋或自我安慰。不公不義的解釋是愚昧、鄉愿,無效的自我安慰是傷口撒鹽,二者皆無濟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