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 ~ 真是傻眼?!
一早上班~就聽到同事說,有個要和老公離婚的婦人從戶政事務所跑到樓上來,一進辦公室見人就拉,說是要求去當他們辦離婚登記的證人。這又不是「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的公益活動,當怨偶的離婚證人,找一般親友幫忙恐怕都面有難色,何況是找不認識的人....
聽說這位婦人曾經有來法律諮詢,律師建議她說:
打離婚官司曠日廢時,但雙方如果把離婚條件講好的話,協議離婚就會快多了。
想必婦人今天是帶了老公要來辦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都寫好了,結果卻沒有先找好證人,更沒想到的是~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竟然跟她說:
阿妳不會到路邊隨便找個人當妳們的證人喔!
這也太扯了吧!
何況離婚證人要找也要兩個,光找一個也不成啊!何不乾脆點~你承辦人自己再拉個同事一起當他們的證人不就得了~
幹嘛牽拖合署辦公機關的其他人啊!
真是被打敗了!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凡只要年滿20歲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都可當離婚證人。親朋好友或是已成年的子女都可以,
因此並不一定要 "花錢" 找人當離婚證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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