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車禍案件,都是以「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註)的案由來轉介調解;但有時候,轉介移送的案由卻是寫「公共危險」案而不是前述的 (業務) 過失傷害。
註:現行刑法已修訂,沒有業務過失犯的刑罰規定,讀者請參閱以下文章
淺談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29931888
看到「公共危險」4個字,通常表示車禍案件除了造成被害人受傷外,也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有肇事逃逸或酒駕的事實,可是檢察官轉介調解會調解時,為什麼不以「(業務)過失傷害」的案由來移送呢?
實務上,會發生這種以公共危險罪嫌轉介調解的情況,通常是「被害人沒有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被害人沒有對肇事者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可能原因是:
1.不知道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這種情形比較少,畢竟現在資訊發達,一般人也都知道車禍受傷,肇事方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的罪嫌。
2.被害人不願意提出刑事過傷害告訴
這種情形又可細分為二種情況討論:
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車禍中都有過失,誰對誰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對誰都沒好處,所以對方沒提告,自己也就不提告。
另一種是車禍的肇事原因在自己本身或大部分的過失都在自己,提告後也可能會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為了能與對方好好協商民事賠償,因此就沒有提告。
3.錯過提告過失傷害告訴的期限
這種情況,有可能是被害人因車禍受傷尚未痊癒,被害人以為可等傷勢穩定後再提告也不遲,但結果錯失了告訴期限;少數人則可能是因雙方一直都在進行協商而把時間給拖延了。
註:車禍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乃論期間是6個月,通常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
4.不確定肇事者是誰?
公共危險涉及肇事逃逸的情形時,有時被害人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並不知道誰是肇事者?因此沒有提出刑事告訴。等到警方找到肇事者後,被害人可能認為肇事者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因此同意先由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的案由轉介調解會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就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如果調解不成,到時候再決定是否提告。
綜上所述,車禍被害人雖然沒有對涉嫌公共危險罪責的肇事者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涉嫌肇逃或酒駕的肇事者,還是不要心存僥倖,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絕對是件有利的事。
有無涉嫌肇逃或酒駕的事實,是警方及檢察官依法應調查的重點,倘若查無實據或罪證不足而不起訴,固然值得欣慰;但若調查結果屬實,犯罪嫌疑人只要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對於觸犯「公共危險」的公訴罪部分,也必然有機會獲得偵查中檢察官或起訴後法官輕發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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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會收到法院的通知,警方如果完成調查,移送法辦的機關是地檢署,不是法院。
地檢署收到警方移送的資料後,會再分案給承辦檢察官,到那時才有可能接到檢方寄發的傳票。
至於期程是多久?本人無法回答,因偵查不公開,個案進度,有快有慢,若有疑慮想了解進度,建議你憑報案三聯單向原承辦製作筆錄的員警或分局洽詢。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23 15:25回覆刑事部分,造成漏油的駕駛,可告其業務過失傷害;民事部分,民法第188條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現階段,你可以把駕駛及車傳處力為共同對造人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是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3/16 23:55回覆請先查明是哪間宮廟及其負責人是誰?一般地方縣市的民政單位或鄉鎮市公所可能有宮廟列管的名冊
確定宮廟的名稱及負責人後,再來~可先考慮透過當地鄉鎮市公所調解會調解
調解不成~再考慮是否把握六個月告訴期限到當地派出所,對該宮廟負責人提告過失傷害
這是就你現階段~本人提供的小小建議,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11 22:53回覆您好:
我先生開朋友車於103/9/9在花蓮瑞穗十字路口與對方發生擦撞,警方也到場測量及照相,我們至警局準備做筆錄,對方說因公務員要回去先簽到在警局做筆錄,警察就先幫我先生做之後就回台北,這兩年期間沒有對方來電要和解,我朋友也未提出車損毀告要對方,但卻在今年九月收到對方保險公司要索賠,原定9/28至調解庭,但因為颱風延後至10/24
一想請問這樣從103年到今年已過兩年追訴期是否已不成立 二如這案件是否我先生有勝訴
依流言所述,對方(指車禍當事人)應該是透過自己買的保險把車禍的損害解決,
保險公司應該是行使所謂的代位求償權,並起在侵權行為請求權兩年的時效將要屆至時
起訴來向你們這一方求償。
當然~對方只要在車禍發生日起兩年內透過訴訟行使權利,自屬適法
但你們在當初的車禍中,到底有無過失?或是有過失而過失比例多少?
可能才是本件訴訟的重點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原則上也必須依車禍當事人間的肇責比例來主張
請你依起訴狀繕本所載內容,先行判斷雙方的肇責,
再進一步檢視保險公司求償的項目與金額有無灌水或浮報的問題
朝此方向進行訴訟攻防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11 22:30回覆你所謂的提告指的是刑事告訴,通常是對方置之不理或雙方和解不成時,不得已的做法
建議你與對方先到調解會調解看看,如果無法達成賠償共識,把握6個月告訴期限再提告也不遲。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23 12:03回覆沒有驗傷單或診斷證明作為佐證依據,你要拿什麼來證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01 16:55回覆建議你寫份 "陳報狀" 給檢察官,就如你所言的內容去寫即可。
當然~你也可依傳票上的記載,先打個電話給承辦股的書記官說明,看書記官給你什麼樣的建議。
總之~這問題不難解決。(先打電話好了)
附帶一提~本人公務繁忙,不見得天天上網,更不可能天天回覆網友的問題
所以~如果有時效性的問題,還是要透過其他管道詢問較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10 22:06回覆和被害人和解是民事,若對方沒提告過失傷害,或是提告後因和解而撤告
剩下的~就看檢察官針對你涉嫌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責如何認定?
認無肇逃事實,就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若認有肇逃事實,但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若係初犯,則可能予你緩起訴處分
但你因有前次酒駕被罰的紀錄,檢察官是否會給緩起訴,本人不得而知,要看檢察官
如果仍被起訴,法官耶可能基於與被害人和解或其他理由 (例如犯後態度)而予你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例如緩刑,也不無可能
總之~有權決定起訴與否的是檢察官,要怎麼判是法官,
我只能提供分析給你參考,這種問題~不會有標準答案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8/04 01:0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