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門前,請勿停車!3-1 - 法蘭客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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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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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庫門前,請勿停車!3-1
    2009/10/04 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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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位張姓民眾前來聲請調解,他說去(97)11月間的某天傍晚開車返家,因住家巷弄狹小,停車不易,於是臨時把車停在1樓鄰居的車庫前。不料晚上10點多要去開車時,發現車後行李箱兩側有4道刮擦的痕跡,認為是1姓劉的住戶不滿他把車亂停他家門口,所以幹出刮花車子這等沒品的事,於是一狀告到地檢署

    先生不解的是~這種小事怎麼一拖就拖了近10個月

    其間只開過一次偵查庭,最後檢察官還以被告罪嫌不足,作出了不起訴的處分。

    其實我們生活周遭,類似這種小事,在大都市的街頭巷弄裡,天天都在發生。汽、機車亂停,固然是糾紛發生的主因(把車停在人家家門口,造成別人出入不便,本來就很令人生氣;但被妨礙的住戶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去動手刮花人家的車子,或是把車胎放氣,否則是有可能吃上刑法涉嫌毀損官司的。

    刑法第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生活中,我們舉目所及~都會看到許多1樓住家的電動鐵捲門上,會以噴漆噴上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字樣。可事實上,如果您是住在當地的鄰居,或是經常路過同一處噴有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住戶門前的話,有時您可能會發現其實這戶人家的大門前,平常並沒有車輛出入,說穿了~不過就是1樓住戶自己想在自家門前停免費的車罷了。

    讀者也知道,現在很多地方都會取締路霸,那什麼是路霸呢?我們可以看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路霸的認定標準,咱們波麗士大人還將路霸分成「有形」的與「無形」的兩大類:

    第一類: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第二類: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強制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看了以上的規定,我們會發現1樓的住戶如果想在門前停放自家車輛,卻又不想被當成占用巷道停車的路霸,最好的方式就是在門上噴上「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字樣,因為這種行為不在路霸的認定之列,卻又可以達到路霸相同的效果。

    本案的車主先生把車臨停在1樓住戶的車庫前,是因為他知道劉家人平常只從電動鐵捲門邊另開的小門出入,鄰居當久了,他也看出1樓劉姓屋主並沒有買車,他會在鐵捲門上噴上「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字樣,單純只是不想讓外車停放到自家門前罷了。

    先生平常也不會把車開回住處,但偶爾有事,需要開車回家時,他寧可多繞幾條巷子找車位,也不太願意停在劉家人門口,因為過去他也曾聽鄰居說,這家人會破壞別人停放在他家門前的車輛,只是被害車主苦無積極證據,損害又極輕微,故而作罷。

    先生心想,我只是停一下,幾個鐘頭的時間,把家裡事情處理完後就開走;如果要他移動一下車子,他在車子擋風玻璃上也留了電話號碼,只要接到電話,不用兩分鐘的時間,他也可以從樓上下來把車開走。他氣的就是姓劉的一聲不響就把他的車刮花,因為氣不過,所以才去告這位鄰居毀損

    只是他也沒料到,檢察官把案子拖了半年多,最後還作成不起訴處分結果。

    就這一點來說,則更令他氣結!

    我問他:「您有聲請「再議」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未完,請點選下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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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庫門前,請勿停車!3-2

    法蘭客新書預告 

    書名:法律保護誰? 

    預定20123月出版 

    白象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編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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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1) :
    1樓. 游騰憲
    2016/03/30 21:10
    停一下幾個鐘頭而己,太離譜,不客觀,無聊.(laborlaw9925@yahoo.com.tw)
    謝謝指教~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6/04/04 21:2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