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張姓民眾前來聲請調解,他說去(97)年11月間的某天傍晚開車返家,因住家巷弄狹小,停車不易,於是臨時把車停在1樓鄰居的車庫前。不料晚上10點多要去開車時,發現車後行李箱兩側有4道刮擦的痕跡,認為是1樓姓劉的住戶不滿他把車亂停他家門口,所以幹出刮花車子這等沒品的事,於是一狀告到地檢署。
令
其間只開過一次偵查庭,最後檢察官還以被告罪嫌不足,作出了不起訴的處分。
其實我們生活周遭,類似這種小事,在大都市的街頭巷弄裡,天天都在發生。汽、機車亂停,固然是糾紛發生的主因(把車停在人家家門口,造成別人出入不便,本來就很令人生氣);但被妨礙的住戶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去動手刮花人家的車子,或是把車胎放氣,否則是有可能吃上刑法涉嫌毀損官司的。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生活中,我們舉目所及~都會看到許多1樓住家的電動鐵捲門上,會以噴漆噴上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字樣。可事實上,如果您是住在當地的鄰居,或是經常路過同一處噴有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住戶門前的話,有時您可能會發現其實這戶人家的大門前,平常並沒有車輛出入,說穿了~不過就是1樓住戶自己想在自家門前停免費的車罷了。
讀者也知道,現在很多地方都會取締路霸,那什麼是路霸呢?我們可以看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路霸的認定標準,咱們波麗士大人還將路霸分成「有形」的與「無形」的兩大類:
第一類: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第二類: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看了以上的規定,我們會發現1樓的住戶如果想在門前停放自家車輛,卻又不想被當成占用巷道停車的路霸,最好的方式就是在門上噴上「車庫門前,請勿停車」的字樣,因為這種行為不在路霸的認定之列,卻又可以達到路霸相同的效果。
本案的
只是他也沒料到,檢察官把案子拖了半年多,最後還作成不起訴處分結果。
就這一點來說,則更令他氣結!
我問他:「您有聲請「再議」嗎?」
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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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客新書預告
書名:法律保護誰?
預定2012年3月出版
白象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編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