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問他:「您有聲請再議嗎?」
當然要提出『再議』囉!」他接著又說:
「我說,如果今天換成是檢察官自己的車被刮,也會認為對方不是故意的嗎?」
「什麼!您真的在庭上這樣質疑檢察官喔?」我有點驚訝地反問他。
我說:「哈!難怪檢察官對您不爽了,一般這種案子辦上一、兩個月就可以調查出結果來的,又不是什麼重大刑案,怎麼會拖了快一年才作成不起訴處分?大概是您惹惱了檢察官,所以他就把案子擱的比較久吧!」
我又接著說:「檢察官本來已經不爽了,若是高檢署把案子駁掉(指駁回
「什麼?秘書您是說案子要是發回給檢察官重新調查的話,還是原來的那位檢察官負責偵辦嘔?」
「是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啊!」我說。
「您可能不知道,檢察官被聲請再議而又發回調查的案子太多,是會影響他的考績的,他哪高興的起來?所以您現在來聲請調解是正確的,把這件事當成一般民事賠償來處理就好,何況您們都是鄰居嘛!動不動就告來告去的,總是不好。萬一再議又被駁回,姓劉的再去告您誣告,案子沒完沒了,跑法院(其實是跑地檢署,只是我會順著當事人的認知來回應)所浪費的時間、勞費,都不只您要求償的那幾千塊錢了。」
我一口氣說了一大堆,也不知道
「您去告他,也不是要他作牢,這種以刑逼民的作法不好,現在來聲請調解是回歸正常的程序,萬一調解~對方不來,或來了談不攏,您再去打小額訴訟就好,那也是很方便的程序。」我邊說邊把聲請調解書(筆錄)拿給他。
「嗯~原來如此……」
於是他便依調解的規定著手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利用空檔,我也看了一下他帶來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縱觀全文內容,簡言之,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就是認為被告
由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處罰,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犯意)為必要,並不處罰「過失犯」(過失犯的處罰,必須法有明文才行),所以檢察官才會以罪證不足,予
固然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亦即在沒有明確的證據下,檢察官是不能動不動就入人於罪。
然而我個人覺得
因為當檢察官的也好,當法官的也罷,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本就不應脫離「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通常是在講法官或檢察官形成認定事實的心證(自由心證)時,所應適用的判斷標準。
我們常聽到自由心證這個名詞,那什麼是心證呢?
所謂的心證,是指檢察官或法官依據證據調查的結果,參酌各種情狀,為發現事實的真相,藉由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來檢驗「證據能力」的有無及「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所形成的心理判斷。
※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是什麼東東?因為怕讀者愈看愈迷糊,這點我就不再深入說明啦!
這裡所稱的論理法則,學術上的說法,是指以理論認識的方法,也就是運用邏輯概念去分析事物的道理(比方說,1+1=2,絕不會=3);所謂的經驗法則,則是本於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據以用來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基礎,且屬事理所應然,在客觀上可認為確實的定則(比方說,天下雨,地一定是濕的;但地是濕的,並不一定是天下雨所造成的)。
所以檢察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