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中評新聞.....高志鵬剖析,由於扁現在是在法院審理階段遭到羈押,時間上並沒有四個月羈押上限的限制,可以無限期羈押下去。除非檢方認為事證已經蒐集足夠,扁沒有串證、滅證、逃亡之虞將扁釋放;但是外界以及藍委的壓力下,檢方應該不會主動這樣做,只能由律師不斷提出撤銷羈押獲事聲請法官迴避奏效,扁才可能釋放。但這時間漫漫無期,很悲觀的情形可能一押就是一年以上。..... 邱毅說,陳水扁為了保護陳致中,進而護航慶富造船;光是收押陳水扁,全案就安全了,身為關鍵人的陳致中如果跑掉了,一切就辦不下去了。.....
作為一個中華民國的一份子、基本上、我尊重司法對陳水扁的一切作法。 但在整個司法的處理過程中、我不得不說一下心中的期望。 一、希望案子快審快決、陳水扁得到應得的判決、以平民怨、大快人心。 二、人們最關懷的、是他們的貪污所得、能否從世界的每一角落、發掘出 來、回收到台灣、歸還國庫。 三、因此、在上面兩點因素、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或保證 、則撤銷羈押 、 變成了司法上的放縱、讓其子陳致中得逍遙法外享受其不法所得、這 是國人所不願看到的。那樣、既有失司法公平原則、也愧對守法的繳稅 國民、更對不起那些因失業而失去生命的人。 四、基此、除非下列因素消失、我不認為司法當局、可輕言撤銷羈押 : A.陳致中應同意日本及美國的查帳授權書后o B.日本的洗錢金額全部由銀行提供詳細資料、並假扣押其 屬干中華民國人民之稅款、並確認己歸還國庫。 C.陳致中在美國之洗錢金額全部由銀行提供詳細資料、及他 假借人頭所購之房產及股票均屬干中華民國人民之稅款、 應予歸還之後、進人國庫o D.陳致中涉洗錢案裁決后、或巳羈押 無逃亡之虞。目前陳致中僅是禁 止出境是不夠的。我們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如果調查局或警察機搆、 在適法的範圍內、不加以全天監控、則萬一讓他夫婦逃之國外、則全部 司法努力均將付之流水 、因根據一審被告如不出庭、則裁決無法成立、 而假扣押之不法利得因時效消失、或其他各國之法律要件不俱備、發回 原帳戶之法定開戶人、則陳夫婦可名正言順的取其不法之污款而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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