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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討公道
2016/04/07 04:29:21瀏覽839|回應1|推薦5
 
主旨:
請求補償
姓名:
林永光
處理情形:
已回覆並結案存參
內容:
我是陸一特.991梯次.因為被分到救指部.陸軍反共救國軍東引第四大隊第二中隊第二步兵班.臨時召集壹年才解召退伍.64.02.05.入伍.670204退伍.
當時陸一特是要分發到特種兵種1.裝甲2.通信3.兵工4.工兵5.砲兵.
我因為中隊長欺壓得到慢性精障中等殘障13年多無法生存(找不到工作).加上惡性多發性骨髓瘤癌症六年多.
請求補償.精神損害250萬元.生活長照250萬元.
回覆內容:
信件編號: POM1050324001
回覆時間: 2016/3/31 上午 10:58:00
回覆內容: 來文所陳事項,本部各級長官深表重視,案經移請業管單位回復告稱: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來文所陳臺端於民67年2月4日退伍,均已逾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請求權時效;如您仍有疑慮,歡迎致電03-4792111(總機)轉332-083逕向本部法律組承辦參謀洽詢,當竭誠協助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謝謝您的來信。耑此敬祝 平安喜樂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敬 啟
滿意度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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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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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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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陸一特991梯陳情國防部回函
2016/04/15 17:10

關於要陳情國防部陸軍司令布有關陸一特的個別個案陳情就隨便推托拉.....失去人心的國民黨如何改造成國民現代化人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