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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3 11:38:10瀏覽81|回應0|推薦1 | |
國防部第二廳 保密局 內政部調查局代電 事由: 電復會審匪犯吳乃天段光洪董玉瓚等經過 請轉呈鑒核由 受文者: 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 副本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一、機咨字2555號函及附件均敬悉 二、經派員會同研訊後認為吳犯乃天確有保留,為澈底了解真相 起見,乃決定各派人員同往新竹市監所提訊有關匪犯蘇藝林于凱 馬學樅孫清河安學林等,並由內政部調查局會同本省保安司令部 傳訊吳父吳治民,以期了解匪首于非過去從事建台工作以及與 吳乃天往返勾結之真相,經分別偵訊其結果如下: 甲、 吳治民部份: 供認在南京時即知朱芳春化名于非前來台灣, 但尚不知其詳細職務及住址,來台以後亦無聯絡,卅八年六月 即接得于非邀往國語日報見面,旋由馬學樅代約在泉州街于非 黨羽孫清河處見面二次,于非亦曾至建國中學宿舍中來訪,曾 面囑吳乃天代製發報機,但為吳犯父子所拒並否認與于有政治 關係(詳見該犯筆錄及自白書)。 乙、 吳乃天部份: 供認先後與于非見面六次,曾談及囑代裝製發報機事三 次,但均拒絕並否認與于有政治關係(詳見該犯口供筆錄及自白書)。
丙、 馬學樅部份: 供認吳治民父子曾至國語日報找于非但未見到,自認 曾代于非邀吳治民至孫清河家中見面兩次(詳見該犯口供筆錄及自白書)。 丁、孫清河部份: 供認于非曾邀一吳姓老頭在彼家中見面談話內容不詳。 戊、蘇藝林部份: 供認(1) 于非在本年二月曾命覓找房屋建立電台由于供給 機器及機報務人員,但房屋迄未找好致未建立,(2)「金野留台游擊」 之電報係于非口頭講述,並未見有報稿以前及以後亦未見于非出示 其他電報且游擊工作亦非于非之工作任務,故電報係偽造,(3)、士林 之「老關係」于非亦未談及係匪黨關係(詳見該犯口供筆錄及自白書)。 己、蕭明華部份: 供認于非曾為建立電台事去士林三次但並未建立成功 (詳見該犯筆錄)。 庚、于凱部份: 于非曾稱士林有一電台但從未見到有任何電報指示。 三、總上所得復經會同研究認為 甲、匪諜企圖自建電台及吳乃天匪嫌部份: (1)、根據匪共中央指示文件中所稱:「在安全隱蔽原則下,盡一切 力量將台建立起來,建台與策反工作嚴格分開,呼號波長 時間密碼等迅速定好送回-----」各語,(該文件係安匪學林本年 一月初由天津攜回二月下旬攜至台北由蘇匪藝林交台大匪諜 姜民權收存) 加以判斷于匪領導之此一諜報系統,在本年一月份 以前尚未建有電台,而于非在三月間即離開台灣,在此短短二月 中于非不可能將電台建立試通,其理由如下: (子)、如于非遵照指示文件盡一切力量將台建立起來,將呼號波長 時間密碼等定好送回試通,則于非迄未收到指示文件故電台不可能 建立試通。 (丑)、 如于非自動建台 並將呼號波長時間密碼等定好送去, 則完成建台工作將定之聯絡辦法台灣送至北平,(指示文件由津 至台經時二月) 雙方試通等等,非二月內不能完成。 (2) 吳犯乃天本身之政治態度 以歷次審訊結果及以該犯致其父吳治民 之信件加以判斷吳犯之思想動搖及政治意識模糊,已為必然之事實 ,但其未與于非裝製發報機之事,經綜合各犯所供及事實而曾 亦屬可能并經調查吳犯雖在保密局前後擔任報務與機務工作 十餘年但平日對機務均擔任設計工作,更未曾親手裝設任何機 器,而吳犯亦自認無法自裝發報機,且發射性之真空管亦無 從購買,如自工廠中竊取更屬困難,故該犯及吳治民所供 拒絕與于非裝置電台一事,尚可置信。 (3)、各匪所供之「老關係」「副廠長」之人經判定確係吳犯乃天, 但于非從未明言此一「老關係」之政治關係,考其原因係以 吳犯乃天為于非前妻之堂弟,自不便向其黨羽明言故以 「老關係」名詞含混說出實際上並非政治上之「老關係」, 而係親屬上之「老關係」而已。 (4)、吳犯乃天確曾以保密局照軍人待遇發薪收入微薄,而有去意, 但此意并未經于非說服而打消,事實上吳犯已辭去保密局職務, 而去工礦公司任職。 (5)、各犯所指之「老關係」「老黨員」是否為另一匪黨刻尚無 其他資料可作證明。 乙、匪諜利用我方電台通訊部份: (1)、匪諜企圖利用我方電台與北平電台通報一節,除從各項資料中 發現吳乃天董玉瓚二犯涉嫌較大以外並未有其他發現。 (2)、匪諜利用我方潛伏北平電台與此間電台通報一節,經查明 保密局第二廳內調局三單位在該時間內(即于非出示「金野留台 游擊」電報時) 均未與派平潛伏電台通報,故不可能被利用。 (3)、于非所稱我們原有電台三部已被破壞兩部,經統計政府各情報 機關迭次破獲匪諜案件,並無破獲兩部電台之事,故此語顯係 于匪向彼黨羽誇大之語。 (4)、于非向蘇犯藝林表示匪中央電示囑「原圖攜回金野留台游擊」 一事時,並未出示任何電稿,僅係口頭講出,而蘇犯及其他 匪犯均未發現于非出示任何其他電報,且審諸匪共中央給予 于匪之任務中,亦未包括游擊工作,而于非在台亦無游擊基礎, 故此一電報顯係偽造。 (5)、通八團電台台長董玉瓚被利用一節,經複訊董犯矢口否認, 又經嚴訊最近捕獲之匪犯孫玉林(現押保安司令部詳細審訊 情形另由該部與內調局另案簽報)據供稱彼等 (指于非), 曾考慮爭取該台,但獲悉該台效率不佳,無法與北平通報, 乃停止爭取,亦未向董犯言明,故董犯玉瓚所供尚可置信。 (6)、經複訊蕭犯明華供稱于非離台以前仍未建有電台,故于對 此事頗感焦急。 丙、段光洪罪行部份: (1)、經複訊嚴明森供係於來台以後,始與于非發生匪黨工作 關係,過去雖係思想左傾,但並無組織關係,並供係於去年 十月間,在新公園音樂台吸收段犯參加匪諜工作等情, 經核與段犯所供相符,故段犯參加匪黨之時間確係在卅八 年十月。 (2)、段犯在第二廳工作歷史極短,平日以工作低能雖經訓練 並無進步,故僅派任一般機器之修理工作,同時技術研究室 分工細密,隔離亦緊,故段犯無從獲悉內部機密情形,故其 供給情報之內容亦僅限於其日常業務所能接觸之部份而已。 四、根據以上各犯偵訊結果以及現有資料之研究經判斷于非確曾企圖利用 我方電台或自建電台與北平通報,但以格於種種事實上之困難, 截止該匪離台日止,建台工作及企圖利用我方電台上之陰謀均未克完成。 五、謹特電復即請轉呈鑒核示遵為荷 附卷一宗會議紀錄一份吳犯乃天信四封 國防部第二廳 國防部 保密局 內政部調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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