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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0 00:15:00瀏覽17|回應0|推薦0 | |
梁御香談話筆錄 問: 姓名年籍等項 答: 梁御香廿八歲、海南島人 , 住和平東路一段台省府宿舍一一二號 問: 于非還有一個名字你知道嗎? 答: 叫朱芳春,民國卅四年在重慶上會計師訓練班聽過他的課。 問: 什麼時候知道他改名叫于非? 答: 我們在廣州時,在于非和蕭明華接婚半年以後我們才知道。 問: 他改名的原因知道嗎? 答: 他說是因為婚姻問題。 問: 你們來到台灣後給過蕭明華和于非多少錢? 答: 我們調到台灣給過蕭明華壹萬元美鈔,以後經蕭明柱手給過他們 幾兩金子,以後有一天晚間 又經蕭明華借去六拾元美鈔。 問: 蕭明華在看守所時曾叫你給孫清河送過信? 答: 是的 問: 怎樣交給你的? 答: 她把紙條縫在被單破洞內,我拿回家中洗時發現的。 問: 送給孫清河了嗎? 答: 送給孫清河一個口信,是到氧氣工廠告訴她的。 問: 內容是什麼? 答: 叫我告訴孫說:「假使有人問到你和蕭明華怎樣認識,你就說是在上海 某中學(名子忘記) 認識的,在台灣羅斯福路偶然碰見的」。 問: 另外蕭明華還向你家送過何信? 答: 沒有再送什麼信,就是在一個多月以前曾經有一位太太(第一次一個廿幾歲的太太,第二次是一個廿二三歲的青年男子),和一位男子先後到我家講, 說蕭明華沒有罪,請我們設法把她營救出來,那個男子說他母親是和蕭明華 關在一房間內的。 問: 你說你們家全是被于非利用,究竟于非有什麼利用的事實? 答: 于非沒有直接利用過我們,利用我們的是蕭明華,比如: 她向我們 要錢用,她叫我給她送條子等都是事實。 右筆錄經被訊人詳閱無訛 被訊人梁御香 中華民國卅九年六月廿三日
御香: 恕我牽累無辜的您,您太冤,但相信法官的公正和善良吧, 您們十分明白,那全是為了我,給孫小姐的條,您坦白而誠懇地 告訴法官吧,他們一定會原諒並釋放您的,香,我心中很難過, 為了又連累無辜的您,祇是法官很清楚,您的冤苦,您安心吧, 願您早得自由! 我仍都好,願您康健 明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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