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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4 12:27:16瀏覽216|回應0|推薦5 | |
報告 三月七日晨於十五押房 一、王君覆我的信已給于看過了,他甚相信並表示滿意。 二、當我詢及究應如何處理這些資料時,他思索良久,最後表示僅能由蘇尔挺 轉,我要求他由我出獄後直接交呈以免出事,他說:「這樣恐怕很困難,因 為外邊及組織內的一切情形你都不知道,而老蘇(尔挺)比你熟悉,他是絕 對可靠的,他出去後可能連絡到兩三個關係人,所以交給他轉比較好, 去高雄取東西的技術問題應如何辦呢?」 三、最後我同他討論的辦法是: A、等全案宣判後,如果我能於短時期內出獄, 那應由我親自去高雄取回交給蘇爾挺。B、宣判後,如果我短時期不能 出獄,則寫信請王君來接見我,我示意王君將有人來取那些資料,然後 由蘇尔挺去高雄取回,因為于相信蘇到宣判後絕對可以交保。 四、取東西時詳細的辦法于教我直接通知蘇。 五、關於我在高雄存有資料的事,于早已通知蘇了,此次得到王君的覆信及 準備取回的事,還沒有通知他。 謹呈 事務員李 法官鄭 在押人路齊書親筆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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