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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于凱相識所談內容詳述于后
2026/09/07 00:28:15瀏覽89|回應0|推薦3

與于凱相識所談內容詳述于后

在二月十六日、于由十六室押房調十五室時,泉在十五室第二日,

因于為歹徒暴動案時提出偵訊,故同室人未敢與彼接近,後于暴動事已結束,是故室人方敢與接談,自于到室後,路齊書時與接談,其內容不詳,路自稱同于為同案,故一般人絕少注意,今僅將與泉談話內容具實詳錄:

一、 第一次,彼自稱為台大學生,所談完全為理論方面,自晨至晚各因

立場極不相同,彼固執原意而欠理論交換而放棄談話(中共事項),自圓其說。

二、 泉為明瞭發生于之究竟及人生觀啟見,另一為彼此文化水準而內容

相等,故進而互相愛慕,此實演成今日惡果,顧今思昔夫又何言?

三、 于詳告彼之出身及讀書經過,自稱民廿七年僅十三歲充任山東隸屬

某游擊隊政治部兒童團團長一職,并聲明時國共合作團長由總戰部政治部會簽,派其指導員一職,由政治部派交組織表曾給泉看。

四、 并言蘇玉琳太太即兒童團時團員,與彼私交甚厚,現在北平,曾來

台兩月即返北平,蘇因太太介紹而持函尋找于,故友誼甚厚,蘇介紹于認識孫玉琳,據于云蘇於民廿四入黨,孫也於民廿四年入黨(共匪),但孫其中曾脫離,來台後由保蘇呈七次才准。(以上由于告泉)

五、 據于云于飛于卅六年四月來台,負責組織學生工作,在社會部負相當

重要伙位,現已送蘇母親化裝赴平,由蘇、高組長護送上船,并云于經常赴平台之間,而于與前國防部某次長有連絡,并聲言此次本案(于案)數拾人中真正共產黨僅六人,其於多非,于自認破獲本案失敗,而于自卅六年即來台,想組織定非如此,更批評政府用無能職業學生,

認意暴露身份,自稱有任務與優秀中共份子鬥爭當然失敗,泉為明瞭究竟啟見,故再追尋彼云中統為最多,而保密局亦派有為數甚少。

六、 于在台大組織勞動團(後詳名),負耕植種菜之用,其份子男女兼有,

另有十八姊妹之組織(男女)但名不詳,而水準程度多較優秀者,江某

(女)係物理系學生為主要份子,其餘不詳。

七、于於卅七年由上海來台考台大,由一女友伴來住嘉義時一月之久,

    其名不詳。該女照片于云並未被搜到,于頗為高興,并云于在嘉興

    青年中學讀書,該女寫信與彼內云:「因身體多病未克能來嘉興看你,

    希于收信續赴滬某大廈二樓晤面」等語,于時因窮困去函拒絕,該女

    親乘車至興晤于,于與女來台住嘉時,由女於某處 借私人汽車乙

    輛,遊北投草山日月潭。

    八 、蘇玉琳太太由北平郵寄中學時代照片,背後寫「以學生姿態站在

老戰友面前」等,時蘇到于學校宿舍時,看見此照片,問于好像我

底太太,于說是。蘇說此照片我沒有,于說蘇與蘇太太結婚後

很少兩月以上在一塊,我問他為什麼?彼說為工作關係。

    九、江某(女)物理系學生現年廿歲,出身孤兒院,曾交何應欽家中家庭

         教師,江女與彼私交頗深,雖攻物理但對德日兩文亦專長,文藝亦

         擅長,同學中多誤會彼倆之關係。

    十、于自談做人態度,基本方式凡有利群眾,或可能幫助別人的事,

        彼皆自願協助不求報答,并言協助學校招生組織青年中學聯誼會

        主席,募集救濟金,介紹同學工作食宿,是故同學皆願接近(男女)。

       

十一、彼想想左傾原因: 泉數度與于急烈辯論後,對于自稱原因

      因學歷史彼此歷史眼光觀察世界,必實行社會主義,但又稱

      但我非真正共產黨員,并不夠資格,若政府能改正錯誤實行

      三民主義,我則擁用政府者矣,泉表示對于結論:因幼時在

      奸匪環境裡生長,同時所交友人均為奸匪,而受書籍影響

      以致決定于之思想死而不覺。于對泉之批論,于亦自認。

      但泉總以中共在大陸清算鬥爭不適合團結理論可証,詳加

      辯護,期於理論方面佔優勢,此而虛榮所趨使方時接之二。

十二、于有女友係中學時代,在高雄市小港聯勤總部被服廠充任

      事務員名尚美娟。係山東人,幼時彼稱在青島晤面,分別在台

      又晤面,曾來台北尋于並贈款項,泉詢何故?于稱彼追求于,

      惟時頗久,又云彼女父為山東國大代表,女係某高中畢業

      虔誠基督教徒,舊式思想無政治意識,標準賢妻良母絕少

      獨自外出,此事泉見寫信而知,運用技術方告問于內容,

      彼稱為遺囑,執刑時請代發出,在辯論愛與恨問題時彼說

      表示自己主張愛的人。

十三、于與泉討論政府施政時,彼大加攻擊政府,認英國工黨

       實行政策事與弟討論,并介紹工黨理論權威代表所著書籍

       予泉閱讀,泉時感學淺求知慾強,彼云台大書籍頗多,

       可介紹一友人予泉,一面可時常討論學識,另一面可借書,

       是故彼提意介紹一女友與予,姓王秋芬(河北鎮定人),

       台大三年級經濟系學生,彼稱王擅長經濟,對政治文藝亦專長,

       其人生觀主張實業發展,而思想反對奸匪,曾比一例:「舊式

       思想一件衣服雖然破爛但希望能洗洗補補,不主張做一件新

       的」,于稱彼與王思想不同,同時身體較弱未參加于所組之

      勞動團,據云王曾為于事傳情報處傳訊釋放并聲言倘王參加

      勞動團亦被捕。

十四、泉為得成目的(與王認識),故對王之一切極力運用技術,期

       對王一切有進一步徹底認識據告。

       據于云王具備異性溫柔男性剛強,孤僻高驕不好虛榮心,

       并主張辦農場及實業事,并舉一例校中某男同學追求彼

       以金錢勢力誘惑,王告于云: 唉彼以城市女性看法看我,追求

       我,他看錯了人,王更云: 這人雖窮,但只要努力明日一定

     有辦法等語,轉告我,王更善划船,好旅行,歡看外國劇片

     文藝片,更告泉王通訊處,嘉義中正路222號白薇小姐轉,

     可內寫秋芬,泉以何種方式與王接近,彼告以借書討論為原則。

十四、于介紹于一女友陳潔,係金陵女大肄業,思想主張烏托邦,家

      住香港淺水灣98號并在香港開一橡膠廠,張曾來台,于告泉王

      問張與于關係于答係普通友誼而已,張告王如台灣不如意可來港,

      于告泉王現是否赴台不知。

十五、照片日記(數本)放王處,另一部在同學處。

十六、泉為追求王啟見,俾資學習,故時與于接談,此實為泉與

      于長談之主因,如是而于把掌泉心理,然今思之難以洗白,

      但事實總可証明忠賊,泉十月餘牢獄仍企再思永陷不拔之境乎!

       今再重伸前言,若以為泉叛背政府或甘受奸人利用,死雖死

      亦不承認,但人犯心理多為變態,况泉在物質煎熬下精神

      難以詳書,若一旦遇文化水準相等,談話當易為接續,

      此實為環境所迫。

十七、以上所言均可查証,若有片言欺瞞,或參加任何危法組織事,

      泉願書死節以報故主及戴先生之靈。

十八、在二月暴動事于詢台省紙,(時于在十六室)(在十五室說)

           倪文泉親筆三月三日

十九、于在開庭時曾寫條與江女時,被值庭兵發覺,于問江你看法如何,  

      江說我是孤兒,死無掛慮,于說我僅有老母別無他人,彼等更

      強調青年是殺不盡的,我雖死還有無數在後頭。

廿、頭痛昏或有不明請法官問泉當詳為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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