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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7 23:57:38瀏覽132|回應0|推薦6 | |
自白書 查文泉幼離家立志獻身黨國,以救國佑民實行一黨(本黨)專政而已, 經迨入黨內核心團體工作,接受革命家庭教化,數載於茲,文泉言行 均有卡片查証,即本案發生身陷囹圄,拾月有餘,牢獄生涯種種實情, 筆墨難以罄書,謹本政府工作人員立場,獄中見聞略述二三, 敬乞察核: 一、 法律係依據統治權而產生,其作用端在限制公民,雖公民作為 不作為,政府明定條文法規,頒行佈告飭屬遵行,倘有不法言行 自應依法裁決,但犯罪貴在事先預防,事後偵察,而人犯待審 偵訊期中,必專闢處所,如是執管當局有防範人犯獄中越軌不法行為。 二、 把握群眾心理防止歹徒暴動: A、 犯罪或未有犯罪事証,及因事遷連自由人,一旦身陷囹圄,心理 多而變態,是非莫辯,忠賊不分,易為歹徒誘惑煽動利用人犯 對現實多抱不滿之感,而群眾多盲動,若有策劃領導利機而動,(二月十六日) 軍法處即為鐵証,但人犯切盼當局早日偵查結案, 公正裁判,於偵訊期中力沒拷打刑訊,而無罪者早日恢復自由, 免除交保之舉,然大陸來台孤身在此一人,無罪而無力尋保 仍陷囹圄,其內心痛苦與不滿時形於色,政府對此輩應設法使 無罪者能出獄,就葉機會,一面減少失業,而增長吸心力。 B、 隔離分伴 1、普通案,政治案應隔離,免受傳染。 2、一房中主犯重犯宜分開。 3、待審偵訊期中人犯與偵訊清而未裁決宜隔離,免受人 唆使辯護反案之舉, 4、防範傳遞情報談話之舉, 三、盼看守所人犯入所,應遵守事項明文規定,并懸掛,使人犯入 所即知應守法規。 四、設置意見箱由人犯自行投遞,其內容包括看守所人員或人犯。 五、嘉勉檢討利用人犯互相監督室內推選一人為室長,負責管理監督 檢舉歹徒不法言行義務。 六、看守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 A、提高素質厚恤薪金 B、絕對忠實本身職務,秉承上峯意志執行命令不畏艱苦。 C、宜曾充任過軍人而身體粗壯,并身受奸匪罪刑為宜, 家庭陷匪在台舉目無親者為最佳(免逃亡)。 一、 防範匪諜滲入,充任勤務伙伕等職務,而策劃暴動或與外連絡者, 此點頗值注意。 二、 防範歹徒於內部裝埋定時爆炸物。 八、組織內情報網實行連坐法。 九、威導并用減少精神威脅力,戒非法武力打罵。 十、實行散步-------其時間多少由主管方面按實際方面規定, 為避免談話或手示動作暨意外發生: A、 每室各選正副代隊各乙人,劃定每次散步區域, 內并編若干小組(每組三人) 互相監督實行連坐法。 B、 正副代隊有指揮監督領導檢舉,散步時及行途中 該隊人員談話之義務。 C、每組人員亦負監督檢舉之義務。 十一、裝置收音機定時收播音樂,調和戾氣,另可播音發佈命令。 如暴動時而管理人員不能入內時,即可向人犯播佈命令。 十二、注意人犯健康,規定洗澡洗衣時間。 十三、看守人員不可携帶武器以策安全或意外。 十四、情報處內看守所內兩巷內木門,宜改鐵柵僅容一人出入。 十五、預防反供----此事軍法處中累見,不甚枚舉,其主要理由為 非法刑訊,巧為捏造,減少肉體痛苦而說此事,文泉本政府 防奸保密偵訊立場,而思斯實為主管偵辦諸公研討者 : 其技術也值待研論,但以文泉而言,偵訊為明瞭真象,擴大 偵查範圍,故運用技術以達目的,然刑訊終非所宜,蓋科學 故可幫助犯罪,但科學抑可協助吾人發覺犯罪事証,想 鈞處諸公定為詳察勿待文泉贅述,因所學無術未能一一詳陳, 以上數點粗淺之見定不當,敬祈察諒為幸。 謹呈 法官 核 倪文泉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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