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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開庭皆去旁聽的熱心監督者
2024/10/23 17:47:33瀏覽71|回應0|推薦9
謝雪珠
(2024-10-15)
前次10/8日開庭,法官提示「落落長」的證據清單時,我有看到下面2項:
一、一項寫「因樣品量不足,無法檢驗胃內農藥殘留」。
該文件應是某檢驗單位之回函。但此內容並無在謝怡如的殺人不起訴書或詹常輝的第一次結案記者會之簡報中揭露過。而為何會樣品量不足???(難道不能補送?) 及為何會提到胃內農藥????
所以下次結案時,中檢似乎應該說明。
二、另一項寫「賴文洲與前印尼妻離婚訴訟,89年婚字第31號,90年婚字第 257 號」。
1、90幾年公布的判決書,當事人名字都是用甲乙丙丁代替。所以若用阿公或賴文洲姓名去搜尋,是找不到上列判決書。但有上述案號就可找得到。
上述2案號之<案由>都是寫<離婚>,及2案之被告(前印尼妻)都沒出庭。所以程序上好像第一案應先請求「被告履行同居」,嗣被告不履行,再據以請求離婚,比較合法。
2、從上述判決書,可知賴文洲之前印尼妻,經常離家出走,所以被賴家訴請離婚。所以看起來陳美花是比那個印尼妻乖很多。
3、賴阿嬤那邊人常說陳美花是小三。陳美花嫁進賴家,出了做家事外,根本不能<插手>錢財。沒有<小三>是這麼弱勢又沒權。所以稱陳美花為小三並不正確。
陳美花應只是單純認命及接受嫁入台灣賴家之遭遇,因為此種異國婚姻在成交時,就近似一種買賣關係。所以阿公只要跟陳美花說賴文洲結婚的錢,是他出的,而要求與陳美花上床,陳美花也很難拒絕。所以陳美花嫁入賴家,除了要服侍智障老公賴文洲外,還要糟阿公性侵,也是有夠衰的。
三、賴姳勲是否是賴文洲與印尼前妻所生??? (我一直都存疑)。
1、賴文洲是95年12/14,才變更監護人被賴阿嬤帶走。(見96訴4413號節文)。所以賴文洲在95.12.14之前,仍是與陳美花及阿公同住。而賴文洲與陳美花是夫妻,2人同房同床的時間 ,自然勝過阿公與陳美花偷偷摸摸能同床的時間。
有人也許說:「賴文洲因是中度智障,也許不知如何生孩子(性交),所以與陳美花同房同床的時間即使再長,也生不出半個。因此賴裕明一定是陳美花跟阿公生的」。但偏偏賴文洲又與前印尼妻生過一個女兒。
所以,
(1)、若賴文洲有能力與印尼妻生女兒,賴文洲當然也有能力與陳美花生賴裕明。
(2)、若賴文洲無能力與陳美花生子,賴姳勲是否是賴文洲與前印尼妻所生,便值得懷疑。況上述離婚判決書又寫此印尼妻是經常會離家出走的人。
四、之前民刑事訴訟所寫的親子DNA鑑定報告,因為公布的資料就只有片段而不是全部,所以尚無法證明賴裕明就是陳美花與阿公生的。
1、檢驗DNA的試劑,有檢測15、17、20、21、23項的試劑都有。判決書並無寫博微公司與調查局所採用的試劑各是哪一種。
民事判決僅寫:「博微公司鑑定報告:賴文洲與賴裕明之檢體,其 DNASTR 系統存有2個基因座型別<矛盾>」,就認定<賴文洲與賴裕明>不存在血緣關係。
而刑事判決僅憑「調查局鑑定報告:阿公檢體與賴裕明檢體有13項<無矛盾>」就認定賴裕明是阿公與媳婦通姦生的。
從上可知,其實阿公與賴文洲2人之DNA檢體與賴裕明檢體比對,都存有<矛盾>及<不矛盾>之項目。而到底那一個才是賴裕明生父,應該由同一家機構,用相同試劑,將賴文洲及阿公檢體與賴裕明檢體比對後,再比較2人之檢驗結果,所得出的答案才會比較正確。
(即阿公與賴文洲2人與賴裕明比對結果,各是幾項<矛盾>,幾項<不矛盾>都要公布。不能賴文洲就選擇公布<矛盾>2項,阿公就選擇公布<不矛盾>13項,若試劑是用能檢測20項的哪一款試劑,阿公恐怕還有7項是<矛盾>的,若跟賴文洲的2項<矛盾>相比,賴文洲應該更像賴裕明生父。)
2、賴阿嬤為何不去查<賴姳勲是否是賴文洲與前印尼妻所生>???
大概是媳婦只要不跟她的丈夫(阿公)上床就好,若媳婦是跟其他人生的,賴阿嬤大概都還能容忍。況且若否認(或檢驗DNA結果證明),賴姳勲並不是賴文洲生的,之前以賴姳勲為當事人,賴阿嬤當法定代理人提告陳美花的一些訴訟,看起來就會變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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