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談是否廢除死刑的爭議問題
2014/06/25 12:06:56瀏覽249|回應0|推薦9

談是否廢除死刑的爭議問題

一、人類不配擁有死刑

死刑的功能太強大後果太嚴重,人類不配擁有這個工具

廢除死刑的呼聲起自歐洲

廢除死刑的呼聲起自歐洲,這是有原因的,歐洲大陸以人類所創造最精緻的文化而自豪卻也多次見證濫用死刑去除異己的可怕後果

二次大戰時德國納粹未經審判就殺害六百萬猶太人1789年法國大革命,羅伯斯比等人的民粹當道人民法庭以公審的形式完全不講證據就把不支持革命的人,送上斷頭台,而最慘烈的死刑悲劇其實是歐洲大陸中世紀的獵女巫行動

獵女巫

獵巫原是指搜捕女巫巫師或施行巫術的證據將被指控的人帶上宗教審判法庭。從十二世紀開始,到十六世紀是最高峰的時期。當時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東正教等)已經傳入歐洲將近一千年,並且幾乎成為歐洲的唯一宗教。源自於對於未知的恐懼和對巫術的害怕導致獵殺女巫,而法蘭西女英雄聖女貞德也曾被誣為女巫。在高峰的時代,獵巫審判是於世俗法院審判。

其實起初男巫和女巫被指控的人數一樣多,直到了1485海因里希·克雷默及約翰·斯普倫格著作的獵巫手冊《女巫之槌》(Malleus Maleficarum)出版後,令整個歐洲社會把獵巫的矛頭指向女性。書中宣稱「巫術是來自肉體的色慾,這在女人身上是永難滿足的,魔鬼知道女人喜愛肉體樂趣,於是以性的愉悅誘使她們效忠」。所以在不少有關女巫指控的法庭文獻當中,都有跟魔鬼性交的罪名。被判死刑的女巫,財產會被沒收,令政治界和司法界對獵巫運動更加積極。在迫害的巔峰期,很多不懂巫術的女人也遭人誣告罪名成立而被活活燒死。而且在巔峰期的16世紀,獵巫審判大多是由世俗法庭而非宗教法院審判。

一開始獵巫都是用吊刑的,但因為女巫與巫師死掉後留下的的屍體會變成吸血鬼,所以後來就使用火刑,因為要把屍體也摧毀掉以絕後患。藉由「獵殺女巫」之名,三個世紀內約有十萬人被處死,其中絕大多數是女性,尤其集中在宗教改革時期。

魔鬼說認為,人類世界的各種現象皆為其他世界的權力或者是神靈(other world power or spirit)所造成,並不是個人可以控制或選擇的。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至西元十五世紀,西方進入所謂的中古世紀(Middle Ages),在這長達千年的黑暗時期,人民十分迷信,天主教神學是當時唯一的意識形態,因此魔鬼說的思想大行其道,認為世間萬物為神所創,而每當發生災禍時,便認為是邪惡力量在作祟;人們會違反社會規範或宗教,也被認為是因其被邪魔附身或本身即為巫師。這樣的思想一直延續到十七世紀,在十七世紀之前,有數十萬計的人,被指為「異端」、「巫師」而慘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其中最為著名的便是發生在十五世紀末至十七世紀的「獵巫運動」,在那段日子中歐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論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機關,皆大力緝捕所謂的「巫師」,然後用不合理的秘密審訊、證據法則、配合嚴刑峻罰,輕易的羅織入罪。在這恐怖的運動中尤以女性為最大的受害者,幾千名無辜的女性被判定為「女巫」而處以火刑。

「獵巫運動」與西方中世紀末期社會體制的崩潰,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變有關。首先,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出現接二連三的災亂:如基督教會發生「巴比倫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會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教會領導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則戰火荼毒歐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紀初的農作歉收、大飢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歐洲經常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而這樣的不穩定一直延續,宗教戰爭(1562-1598)、三十年戰爭(1618-1648)等兵災仍不斷發生、欠收與瘟疫及動物流行病在十六、十七世紀也層出不窮,使歐洲經濟狀況每況愈下,社會秩序敗壞,大大動搖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一旦中世紀體制崩潰,混亂四起,立基於中古封建制度及莊園經濟的人際關係網絡乃產生巨變--「相互依賴社會」變成「自私自利的社會」;在人際關係緊張的悲苦歲月,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認定社會亂象與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師有關。因此一遇有災變或意外,就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師,並以巫師事件解釋社會上為何會發生許多不幸。

中世紀聖殿騎士團(The Knights Templar)成立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前,並沒有所謂聚團且發誓遵守紀律,兩世紀後, 法王及當時的教宗妒嫉那些聖殿騎士因打勝仗而獲得的財富,而編了一些無聊可笑的罪名使之入獄,同性戀、好男色、踐踏十字架、護女權、崇拜異教神等九條罪、而諷刺的是所謂異教的神祇竟然是為了讓犯人屈打成招所虛構出來的惡魔。這種不齒的行徑早被有心人教宗或編史者刻意隱沒人們將漸漸淡忘,這也是歷史可悲的地方。

1480 1520 年間發生第一次大規模的「獵巫運動」,此時是由宗教裁判所負責追拿女巫。而吹響獵巫號角的,則肇始於1484 年教皇英諾森八世所發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諭令,這道諭令可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師追緝令。會發布這道諭令是因為,兩名宗教裁判官在上日爾曼地區進行追捕異端份子的工作時發現有巫術的問題,而當地官員卻不配合追捕,於是教庭為了鎮壓巫術,便下達這緝巫諭令,擴大追捕巫師的宗教裁判官的權限。除此之外,1487 年時兩名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里和斯伯倫吉合著了「女巫之鎚」,這本對迫害巫師貢獻巨大的巨著。此書乃針對宗教裁判官所寫,教導其如何偵查女巫的罪行,同時提供鎮壓巫術的理由,書中表示女巫分為兩類,一類只為人卜卦、解難,其罪較輕;另一類則背棄天主,侍奉魔鬼,不但危害人類,還建立了魔鬼的事業,犯了嚴重的宗教罪,此和信仰「不純者」乃糊裡糊塗犯了罪不同,對這些女巫不需寬待,可判處火刑,若其有懺悔之意,則法庭可較為寬厚處理,先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書中還描述背棄天主的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塗抹特製油膏,赤身裸體騎著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參加「巫魔會」(Witches sabbat)。 由於「女巫之鎚」著者之一的斯伯倫吉乃聲望卓著的大學者,在知識界和宗教界有權威性,使此書更添影響力,從1487年至1669 年便再版了29 次之多,直到十七世紀,此書還是追捕女巫的基本手冊。

1580 1670 年間鎮壓巫術達到高潮,掀起了規模最大一次的「獵巫運動」。此時追捕活動漸由世俗法庭接手,鎮壓更為嚴厲,被迫害之人較前一波更多。 在當時的法蘭西王國、日爾曼帝國南部是追獵行動最猛烈的地方,舉例來說:僅1575 1590 年間,當時法國洛林省之宗教法庭庭長雷米即燒死了900 名巫師。同時各王國的法官、學者等精英份子也爭相發表有關魔鬼學的論文,替追捕女巫行動提供「學術根據」,例如:當代有名的政治理論家、人文主義者博丹(Jean Bodin),於1580 年出版「巫師的魔鬼術」一書,為他帶來更大的聲望,洛林省的雷米庭長也於1595 年出版「魔鬼」一書、法國東部西班牙領地弗朗什-孔泰的法官博蓋在1603 年出版「巫師惡言錄」皆為當時的熱門書籍。
宗教裁判所又稱異端裁判所,顧名思義,其設立的主要目的便是為了制裁「異端邪說」。而其設立過程可追溯至1216 年,教皇洪諾留三世建立了一個直接聽命於教廷、專追究異端的新僧團——號稱「真正信仰的警犬」的多明我會,之後在1233 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下令由多明我會修士擔任各教區原來由主教充當的宗教裁判員角色,授予他們「由法庭追糾」異端的全權。至此,宗教裁判所已經基本形成。 至1252 年,英諾森四世發出〈論連根拔除〉的訓諭,規定在各教區設立清算異端的專門委員會,委以逮捕、審問、懲罰異端並沒收其財產的責任,從組織上正式批准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因此十三世紀下半葉起,西歐各國普遍建立起了宗教裁判所。然而我們必須認清一點,並非所有宗教裁判所皆參與鎮壓巫術而發起大規模「獵巫運動」,例如:最為惡名昭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三百五十年間懲罰了三十四萬人,其中有三萬二千人被活活燒死,然而其打擊的主要目標是猶太教和穆斯林。也就是說宗教法庭其主要任務是在打擊「異端邪教」。

到了十六世紀後,追捕女巫的工作乃由國王與諸侯的世俗法庭接手,由於在歐洲封建制度下,司法權力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性,因此賦予諸侯宣布死刑的權利。在世俗法庭接手後,鎮壓更是毫不留情。

宗教裁判所與世俗法庭在審判巫案時所採用的是所謂「調查訴訟」(inquistion,在拉丁語源中有調查的意思)的程序,此種「調查訴訟」程序乃是由宗教裁判所在與異端對抗長達三世紀的經驗中累積經驗而成。在此之前的訴訟方式則為「控告訴訟」。 所謂「控告訴訟」即為所謂「彈劾主義」之訴訟架構,乃是蠻族入侵時代,日耳曼民族所引進的司法制度,若要入人於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發、彈劾,裁判機關才可開始訴訟程序。法庭只是傾聽原被告雙方之辯論,判斷控訴人提出之控訴是否有根據。如果控訴人不能讓法庭成員接受他的觀點,就會被判誣告,法庭會根據誣告的嚴重性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懲罰控訴人。在「控告訴訟」之下,往往採取公開審判與言詞辯論主義。 而所謂「調查訴訟」,即「糾問主義」之訴訟架構,如前所述,乃是由宗教裁判所累積經驗發展而成。之後由於中世紀末至近代初期,歐洲封建社會崩潰、社會秩序紊亂,世俗法庭也採行之。

「調查訴訟」

就是在匿名檢舉後,由法官判斷是否要受理調查。控告人的身份會受到完全的保密,之後所有的費用都由受審者負擔,而要密告一個人為女巫根本不需任何實質證據,例如:英國處死一名女巫瑪歌莉,她被舉發的原因便是「曾向鄰居借東西被拒絕,不久,鄰居的小孩便病發夭折」。甚而有時根本不需有控訴人,只要鄉里一有例如:「某人一談到巫術便坐立難安」或「某人念珠無故斷落」等傳言,法院即基於職權開啟訴訟程序,亦即裁判者身兼控訴人角色。此種「調查訴訟」乃採用秘密審訊,受審人完全與外界隔離,不知法庭握有何種不利自己之證據,也不知審查的內容,受審人實難以盡防禦之能事而證明自己之清白。蓋法官對被告多已存有有罪心證,在嚴苛的審訊過程中,只想得到被指為女巫之人全部的供詞,縱使法庭同意指派律師替其辯護,律師為了怕自己被指為女巫之同路人,也會一同施壓要受審人認罪,因此我們可以說當時根本沒有「無罪推定」這種觀念,甚至是採「有罪推定」原則。此外當時乃採取「法定證據主義」,要定女巫之罪,首要且必須的證據是女巫認罪的自白,因此在「女巫裁判」中,為了得到那些女巫的自白,常使用嚴酷的刑求,使她們招認犯行。而在嚴厲且殘忍的刑求下,少有人能不被「屈打成招」。此外,當時還有一套特別的「女巫判斷準則」,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便已擁有認定她們是女巫的一樣證據,再加上女巫的自白,則一樁巫案便告成立。

不論是宗教法庭或世俗法庭,為了使女巫自白認罪,通常會採用刑求的方式。同時當時法庭還有一套奇特的「女巫判斷準則」,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為女巫。刑求之方法 當法官用一般的審訊方法,沒辦法得到「女巫」的供詞時,便會開始使用刑求,刑求的種類非常多種,有心理上的威嚇、也有肉體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威嚇,例如:法庭可將審訊室旁的刑求間的門打開,使犯人看到各式各樣的刑具而心生恐懼;亦可將審訊室旁的刑求間的門關上,安排僕役在內佯裝受到刑求,發出痛苦悽厲的哀嚎,使犯人因害怕自己亦受苦刑而招認。而肉體折磨的刑求方式更是花樣百出,可依據時間、地點而有所不同,例如:鞭刑、斷糧斷水、用刑架拉扯被告四肢、用火燒腳、針刺指甲、「夾棍」--把木棍貼在小腿上,用繩子綁住再釘進楔子、「水刑」--將被告的雙手雙腳串著釘在牆上的鐵環裡,身子架著一個木架,接著灌九公升的水,若還不招再灌九公升半的水,或者是命令嫌犯在滿佈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等等...。 經過一次的酷刑後,至少要隔一天才會進行第二次刑求,這並非要讓犯人有喘息的機會,而是要讓犯人能有時間細細回想上刑的痛苦和恐懼。且為了表示供詞乃正確的,在逼供中得到的證詞,一般還要在不施刑的情況下再重複一遍,通常是在施刑後的第二天對供。如果犯人翻供,就得再行審問,也代表刑求將再次加之於犯人之身。

「女巫判斷準則」

當時的法官依據經驗,累積了幾種屢試不爽的方法,可以證明被告是否為真的女巫,我們將之稱為「女巫判斷準則」,以下將簡略介紹之。 1、尋找「魔鬼標記」--當時人們相信魔鬼會在巫師身上留下記號,這種「魔鬼標記」因為被魔鬼觸摸過,所以刺之不痛,亦不會出血。因此必須剔除嫌犯全身毛髮,脫衣檢查身體有沒有此種「魔鬼標記」如凸出物、斑點、老繭、疤痕或胎記,如果找到,則以別針或小刀戳刺,觀察嫌犯是否會痛。例如:一位名叫呂厄的被指為女巫之婦女,便被發現在其左肩上有五個「魔鬼標記」,而另一位名叫阿德里.安娜的六十歲婦女,也因被發現在其「背的中央、肩膀下面」有一個點,被針扎入一個手指深,沒有流一滴血,也沒有痛感,而被認定為女巫。 2、觀察巫師體重--因當時人們相信巫師能夠在空中飛行,和魔鬼進行心靈交流,因此其體重會比看起來輕。我們姑且不論其毫無科學根據,但其實「看起來比較輕」本身便是一個不確定的標準,可供法官恣意判斷。

 3、觀察有無「小鬼」接近 嫌犯會被交叉綑綁脖子與腿,獨自監禁地牢兩晝夜,並在囚室門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無「小鬼」從此洞進出,而所謂的「小鬼」不過就是甲蟲或老鼠之類常出現在骯髒黑暗地方的動物。

4、觀察其會否流淚 巫師的另一個特徵是不會流淚,不論是遭到肉體或精神折磨皆不會流出淚水。有名的緝巫法官博蓋曾問一位女巫嫌犯為何她不哭,那可憐的女人回答,她遭受太多毒打,淚已流乾,不會再哭。然而這樣的回答並不受到採信,依據魔鬼學家的說法,巫師不會流淚是因為魔鬼傳授給巫師抑制法,使他們在受刑時處於出神的狀態而不會疼痛。

 5、「水驗法」--其乃中世紀遺留下來的「神判法」(ordeal),也是最常被使用的「女巫判斷準則」。其方法為將嫌犯綑綁在石頭上,或將嫌犯右手拇指綁住左腳拇指,左手拇指綁住右腳拇指,臉朝下丟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代表魔鬼不願見到信徒死亡,而可證明嫌犯有罪;若下沉則為清白無辜。因水是用來洗禮,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絕不會以水「擁抱」效忠魔鬼的人。然可笑的是下沉至水中而證明無罪之人,往往會被淹死,用這種方法來證明嫌犯清白,以現時眼光來看實在是無理且殘酷。觀察以上種種刑求方式及「女巫判斷準則」,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嫌犯要活著證明自己不是女巫幾乎不可能,因為要捱過恐怖的刑求而不認罪已是強人所難,再加上那些怪異奇特的「女巫判斷準則」,法官更是可以以之為有力證據,而將其認定為巫師之人輕易入罪。當嫌犯被法庭宣判為女巫後,隨之而來的便是恐怖的刑罰,懲罰的輕重,依其犯行及接受審判時的態度而有不同,若在接受審訊時坦白認罪,顯有悔意,則所受之刑罰可能是較輕的侮辱性之刑罰,或是監禁、勞役,然而若是在接受審訊時不「坦白從寬」,則將遭到開除教籍,而處以「火刑」的命運。所謂「火刑」乃是將人綁在材堆所築成之火刑台上活活燒死的殘忍刑罰,在「獵巫運動」中被逮捕的女巫,有許多皆慘遭烈焰吞噬。而為何在中古世紀至近代初期,要處死異端份子或巫師、女巫此等「宗教犯」要使用火刑這種刑罰方式?應與「火」同時具有強大毀滅性以及神聖的象徵意義有關,因為火之威力強大,故人們可能認為巫術魔法在烈火中無法發揮作用,當女巫被燒成灰燼時,邪惡以及巫術同樣也會灰飛湮滅,又自古即有所謂「聖火」的觀念存在,因而人們可能認為女巫雖然肉體被火吞噬,但其靈魂經由贖罪聖火的洗滌,或可稍減其罪孽。此外亦可能與聖經中有所謂「永火地獄」之描述有關,因而以火刑象徵邪惡的巫師受到地獄煉火的折磨。較特別的是,在16 世紀末至17 世紀上半葉,信奉新教的英格蘭亦有追捕女巫,然其處死女巫的方式為「絞刑」而非「火刑」,其認為女巫所犯下的並非宗教罪而是民事法罪,此和信奉天主教的日爾曼帝國、法蘭西帝國、西班牙帝國等歐陸國家有很大不同。如前所述,十六世紀時正是鎮壓女巫最劇之時,法官和知識菁英皆承認魔鬼巫術是有罪的。然而仍有部分有良知的教會牧師、法官、醫師或知識份子,對於巫案的審判發出不平之鳴,甚至對於魔鬼觀念提出不同看法,雖然這些聲音起初並未得到重視,甚至有些人還因其為女巫抱屈而被指為撒旦的同路人,白白葬送性命。不過正義終究會覺醒,此種反對迫害女巫的思想漸漸為人所接受,到了十八世紀,理性終於戰勝迷信而深植人心。在十六世紀對這種瘋狂「獵巫運動」提出批判的先驅者是當時擔任貴族私人醫生的維爾(Jean Wier)大夫,其於西元1563 年在巴爾出版一篇「魔怪的幻想、咒語和毒藥」的論文,內容大意為其不否認撒旦的存在、亦不否認「真正」巫師的存在,但是其認為絕大部分被審判為女巫之人,不過是病態的普通人罷了,他們需要的是藥物治療,然而在十六世紀這樣的聲音是得不到什麼響應的。此外於日耳曼帝國特里爾城大學擔任教授的勞斯神父(Fr. Loos),亦曾著書立說,反對捉拿、迫害女巫運動,但卻因宗教裁判所與教會高級神職的干預,其於1592 年被迫表示反悔,收回自己所發表的見解,不過其勇氣仍值得敬佩。到了十七世紀,出現了反對鎮壓巫術的權威人士,德國耶穌會的教士史派神父(Fr. Spee),其常藉機為女巫平反,例如:某天符茲堡(Wurzburg)教區主教與史派神父談話,問他年僅三十,為何頭髮已變白?他便半開玩笑地回答:「由於我把無數的女巫送上火刑台,所以她們便找我報復,我雖僅近中年,而使我的頭髮變白,因為她們都是無辜的呀!」。其於一六三一年出版用拉丁文撰寫的「論審案的謹慎性或對女巫的起訴」一書,力攻女巫存在之說且痛陳用酷刑逼供之不當,得到廣大的迴響,其謂:女巫難道真有超自然能力,能騰雲駕霧,呼風喚雨或危害別人的身體嗎?根本沒這回事,這全是一般老百姓,特別是鄉下人及法庭內「劊子手們」病態的產物,事實上他們竭力所指的「女巫」根本不可能是『女巫』。此書不久更譯成法文,於歐洲廣泛流傳。

而在這覺醒的過程中,更有不少正義之士因而犧牲,例如:三位頗知名的耶穌會神父,高弗里迪(Fr. Gaufridi)、格朗迪埃(Fr. Grandier)和布列(Fr.Boulle),多時仗義執言,不懼得罪權貴為無辜的村婦伸冤。結果翻案的時機尚未成熟,在反女巫運動方興未艾,法國正大力捉拿她們之際,這三位開明的神職反被裁判所誣為撒旦的同黨,附有魔鬼,故意擾亂視聽,便不管青紅皂白判了他們通魔鬼的罪名,被囚、審訊,最後如女巫一般的被火焚死。法國還有一位聞名的規布神父(Abbot Guibourg),也因同樣的動機被判刑、火焚。不過也因為他們的犧牲,使得大眾輿論對女巫、巫術是否存在更加質疑,同時也促使教庭及司法當局對於殘酷的審判過程產生反省。於是在1657 年,教皇亞歷山大七世,公開叮囑法官在給巫案量刑時,千萬不得大意,而嘉布遣會(capucin)的多頓神父,於1671 年在法國出版了第一部駁斥巫術有罪的重要著作「魔法師和巫術問題-文人不信和愚民輕信」,這部劃時代的著作給法國司法人員的思想帶來了一個轉捩點。王國各省的最高法院面對巫案的審理也變得開明,他們聲明不服下級判決者可以上訴的立場(尤其在死刑判決中,這種上訴權乃自然生效的),並且將一些不遵守上訴制度,在作出死刑判決後立即燒死女巫的下級法院法官處決,以儆效尤。同時配合著司法的改革,獵巫運動漸漸被制止,到了1682 年,法王路易十四發布諭令,規定只有在提出物證-如使用毒藥等情況,才有權追捕巫師、魔法師,不能僅憑謠傳或密告揭發就立案傳訊,雖然這道諭令並不否認巫術的存在,然而,要求法官著重蒐集物證,實際上便等於否定了魔鬼案件成立的可能性。進入十八世紀後,隨著自然科學的進展、理性主義的昂揚,以及啟蒙時期哲學的傳播,巫術害人的想法成為了庸俗的迷信、愚昧的幻想,自此「獵巫運動」終告結束,而成為歷史上血腥的一頁。

根據一個統計資料顯示,在西元1300 年至1500年間被指控為施行巫術的所有被告中有三分之二為婦女,而另一個統計數字則顯示,在西元1400 年至1700 年間,因從事巫術活動而被處死的10 萬人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婦女。造成女性成為「獵巫運動」中最大受害者的因素,首要者便是自古以來男女不平等的性別歧視觀念。此從當時西方社會的魔鬼說學者所著的巫術專書中便可明顯看出,例如:「女巫之錘」一書中引用舊約聖經的說辭提到,女性乃天主用亞當的肋骨所創,基於肋骨彎曲不直,故女性本身的組織便不健全,體能、才能以及意志皆比男子差,而容易受到魔鬼的誘惑。

史高(Reginald Scot)在一五八四年出版的專著中亦指出,由於女人脾氣大、自制力差、心胸狹窄,因此誰要得罪了她,必定招來報復,而這就是為何施展巫術害人者,以女巫居多的原因。

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1603-1625)也宣稱,因為「女性比男性易受誘惑,較會墮入魔鬼設下的圈套,所以每產生一位男巫,會相對產生二十個女巫。

至於十六世紀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博丹(Jean Bodin)說法則更誇張,其指出「毫無疑問,每產生一位男巫,相對會產生五十個女巫,‥‥‥在我看來,這倒不是因為女人生來脆弱,說穿了,其實是女人天性貪婪(lust)的緣故」。且由被指為女巫者多半被控為荒淫性交(例如:博蓋在其名著「巫師惡言錄」中指出女巫會與自己的兒子性交),會做法使男性生殖器消失、不舉(例如:教皇英諾森八世所發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諭令便提及女巫會使穀物不實、男人不舉),更可以看出「獵巫運動」中含有強烈對女性歧視的意味。

此外中古世紀至近代初期,女性在社會、經濟上均居於弱勢,也造成她們容易在「獵巫運動」中受到欺侮。因婦女的勞動力低,在農業社會中角色低微,即使在城市裡,雖然謀生較易,但也無法找到高薪的工作;以中古時代的同業公會制度--基爾特(Guild)為例,原則上便不許女性加入,因此,城市中的婦女大多只能從事一些較低收入的職業--如客棧酒館的女待、或家庭幫傭。故當時的女性大多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與男性平起平坐,因而缺乏一定程度的社會保護、輿論支持,以致在「巫師追獵」中,女人總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老年婦女、寡婦,或下階層女性更是如此。再者,「搜捕女巫」當然可能是當時天主教父權主義社會中男權對女權壓迫、控制的結果。例如有人認為,當近代醫學產生、醫師逐漸成為專業,那些過去依傳統草藥治療病人的婦女,乃成男性醫師的眼中釘。事實上,傳統草藥不見得無效,但若因草藥引起醫療糾紛,有些男醫師就會落井下石,趁機以女巫之名,打擊女草藥師。我們也可以由犯罪學衝突論(conflict theory)中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的觀點來看待此一現象,衝突論認為,社會控制是主流社會期待要求某些團體順從的過程,強調社會控制是有權勢者控制他人行為的一種方式。而當時的主導權勢--天主教教義乃是父權掛帥,因而便透過「搜捕女巫」的方式對於女性,尤其是助產士、治療師、單身年老婦女、寡婦,進行一種社會控制,以使她們噤聲而安分。

自然科學、理性主義,以及啟蒙時代終結迷信,再加上兩次大戰前後極權體制的災難,終於使歐洲大陸的人士深刻反省提出廢除死刑的呼聲來防止任何掌權者恣意濫權的機會

贊成廢除死刑之意見
  贊成廢除死刑的主張包括,死刑將使司法錯誤毫無補救的機會(此論者認為司法誤判的可能性不小);可能失去案件的重要證人;認為死刑是以暴制暴的做法;不認為死刑能夠嚇阻犯罪,死刑與犯罪率沒有關聯;違反人道及人權;廢除死刑符合世界潮流、符合對於人性尊嚴的重視;死刑使受刑人失去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是社會的一大損失,再者,死刑等於是將犯罪行為全歸咎於犯罪本人,卻忽略了社會、家庭、學校等的責任;基於宗教信仰,認為人、司法、國家不能扮演奪去一人生命的角色等。

反對廢除死刑之意見

  反對廢除者認為:死刑才可有效嚇阻及抑制犯罪,一旦廢除死刑,恐使我國治安更形惡化;而在應報主義、受害者的人權及正義等主張下,死刑是作為加害者殘虐行為的懲罰。另外,亦有論者針對「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之論提出,這將造成社會資源更大的浪費,且對於受刑人究竟能對社會產生多少貢獻持懷疑態度;擔心一旦出現獄政管理不彰而使犯人逃獄之情事,恐讓社會產生更大的治安隱憂。
台灣民意調查現況

為了解對執行死刑的態度十五年前某電視台作了一個民調,在台灣有高達百分之九十的民眾是贊成死刑的,贊成廢除死刑的比例可能還不到百分之五,其他是還有疑慮的人。這個比例到現在還是沒有太大改變

國際上對於死刑的處理概念

    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三條提到關於生命權的保障;而有關廢除死刑的部分,是第五條的規定,說任何人不能夠被施以酷刑或者殘忍,不人道的處罰。這個部分是人權宣言所涉及到的,但是在一九四八年時並沒有提所謂廢除死刑的概念,在聯合國的組織架構底下,要等到一九七六年公民政治權利公約,才有部分提到廢除死刑。包括說它認為生命權應該要受到保障,沒有一個人可以任意被剝奪生命;同時它要求在一個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裡,死刑的的執行要適用最重的犯罪;也規定說被宣告死刑的可尋求赦免,而且不能夠對於十八歲以下之人處死刑,以及對於孕婦不該執死刑。

但這樣的一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並沒有很明確說一定要廢除死刑,負責監督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實施人權委員會,認為在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內的死刑執行,必須要符合具有公平的審判,且必須提供一個上訴救濟機會,才能夠達到公約最基本的要求。目前為止這個公約有一四四個會員國,也就是說,有一四四個國家開始傾向於對於死刑作初步限制。 兒童權利公約規範認為,對於十八歲以下的人是不應該處死刑。目前為止,這個兒童權利公約在在全世界一九六個國家中,現在已經有一九一個國家己經批准。也就是說,對於十八歲以下的人不處死刑,在國際上是一個非常確定的共識。 關於在聯合國的概念底下,至一九八九年增訂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即是所謂的第二議定書。開始強調要求各個國家應該要廢除死刑,認為廢除死刑有助於人性尊嚴的提升,以及人權進步的發展,對生命權的更加保障。比較實際的規範內涵,最主要的是要求各個國家不能執行死刑,只能在批准或加入的時候提出對於在戰時可對在戰時犯下最嚴重軍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適用死刑的保留,之後都不可以再提出保留(第二條第一項)。而第二議定書目前全世界一九六個國家,只有四二個國家批准。而且主要是位於歐洲與中南美的國家,其中並無回教國家,佛教國家僅有尼伯爾。雖然批准此一重要議定書的,只有四十幾個國家,但其他國家對於廢除死刑的實踐,有的並非利用批准國際公約的方式,而是在國內直接實踐。 再來是聯合國處罰國際犯罪的條約,此為對於刑事處罰的概念。對於盧安達及南斯拉夫,一九九八年簽訂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此公約雖尚未生效然而卻整理過去對於刑事處罰的規範。其所處罰者在於戰爭罪滅種罪違反人道以及侵略等國際上認為相當嚴重的犯罪,但其刑罰種類最重只包括監禁,包括三十年監禁與終身監禁,並無死刑。

歐洲條約部分重要的為一九五零年的歐洲人權公約,相同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只規定保障生命權,並未要求立即廢除死刑。但於一九八三年增訂第六議定書,早於聯合國,主要要求在於戰時以外的平時,不能夠執行死刑,且各國對於此不得保留,批准時必須遵守此一規範。在歐洲的趨勢,有三十七國批准第六議定書,但當中只有二十七國簽訂聯合國第二議定書,這代表有些國家先批准歐洲條約。並且在歐盟由西歐推行至東歐時,以第六議定書當作東歐國家進入歐盟的前提要件,促使東歐國家加入廢除死刑的公約,被迫簽署或改變國內法。雖然歐盟與歐洲共同體傾向於經濟貿易層面的統合,條約上並未提到廢除死刑,但其將之置於第二層次,非以條約而是以前提要件,作為歐盟的外交與合作政策部分,其中包括各國的死刑廢除。以波蘭為例,其為加入歐盟即面對國內廢除死刑的壓力,必須被迫簽署第六議定書。另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亦採取相同手法要求其他國家接受死刑廢除。美洲國家組織同樣以漸進模式,先簽訂人權公約,當中並未極力要求廢除死刑,而後在附加的議定書內要求。此基本概念與聯合國相近,但是三十五個會員國內只有七個批准議定書。 最後,國際特赦組織整理全世界一百九十六個國家中,有七十國完全廢除死刑,十三個國家部分或平時廢除死刑,二十三國事實上廢除死刑。此統計數字中,令人覺得奇怪的是國際特赦組織的概念中,事實上超過半數國家廢除死刑,然而已批准與簽署公約的情況來說,事實上只有五十五國批准三個國際條約之一,其中有相當的落差。原因是許多國家先處理國內法的問題,再向外處理國際公約的問題,此模式造成此議題定位於進行中的國際共識,並未確認於國際條約,卻透過國際組織的呼籲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以上就是國際上對於死刑的處理概念

死刑冤案無法挽回

不該判死刑卻判了死刑,這當然是冤案,還是無法挽回的冤案。

最近大家還印象深刻的江國慶冤死案,對江家父母與整個社會的傷痛,都是難以平息,更是無法遺忘的悲劇。如果沒有死刑,江國慶大前年就可以回家與母親團圓,馬總統應該握手道歉的,豈止有江媽媽?

更早之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刑求跳河自殺案,起因是另一計程車司機李師科犯下唯一死刑的殺人搶銀行重罪,當時的刑事局探知,是計程車司機所犯,就把王迎先抓來刑求,王迎先不堪刑求痛苦,跳河自殺,可見唯一死刑的殺人搶銀行重罪,讓刑事局產生搶功的心態,製造了另一起冤案和錯案。

那些曾經見證國家濫權殺人的國家,譬如:德國、義大利與南非。他們深知國家即便號稱民主,依然有濫權的可能性。正因為認識到國家濫權的可怕,除了透過法律設下重重程序規定,且設立不同的機關相互制衡之外,有不少國家在法律上全面地廢除死刑,為的就是不讓國家有權殺人,有機會對死刑作政治利用,因為那是個無法回復與彌補的權力。

如果我們的社會要保衛自己,那麼要極力防範的並非個人的危害,而是國家的危害。

網路上反對廢除死刑之意見

1那些廢死聯盟只會為了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刑犯的人權做保護或站在那些殺人魔的立場,但他們有沒有想過被害家屬的心情,死刑目前是台灣唯一制裁惡貫滿盈之人的唯一手段,要是廢除死刑讓那些殺人凶手逍遙法外,對那些受害家屬情何以堪!!

2不支持廢死刑因為也有很多案例關出來之後再犯罪的
犯了重罪抓去關,就算判無期徒刑還是要養他,浪費人民的錢
甚至有些人是為了吃免錢的牢飯而去犯罪
3
如果廢死了,那犯罪的情形是不是會更嚴重呢?因為已經沒有死亡的威脅了,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還是會被死刑嚇到而不敢犯重罪
4有人說,死刑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而且不人道之類的,必須從教育做起來解決
教育當然需要啊,從小就要好好的灌輸給小朋友正確的觀念,但是就算是這樣難道就不會有人犯罪了嗎?或許有可能,但是很難很難,我覺得不切實際
再來,對犯人不人道,但是犯人對別人就人道了?當犯人犯下罪行時,他所做得一切就不人道了,也就是說他不是人了,既然不是人了,何必對他人道?
難道就允許宰殺豬雞牛等等動物,就不允許殺一個肉體是人內心卻不是人的犯人嗎?

5我贊成白冰冰的說法若把這最後的死刑都廢除了那壞人還有什麼好怕了關到死 可是要花我們這些善良百姓的納稅金 來養他們
這樣哪對呀我們的納稅是要建設我們的未來而不是去養這些破壞未來的人吧

 

6廢死更扯,受害者是廢死支持者的家屬再來跟我談廢死吧

那陳進興就不該槍斃,留著弄清楚他為何做奸犯科嗎?槍斃他就變成傳奇了嗎?

亓官先生:

一手決定人民的死生,正是統治權力的最高展現。這是以皇權為主的時代,我們主張廢除死刑的善意,原是對抗君王掌控人民生殺大權的舊時代,但是人類經歷法國大革命與文化大革命這樣的災難之後更發現一旦殺人權力下放死刑權掌控在暴民政治的手中時等於就是末日地獄的景象提早在人間預演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