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北市府代拆文林苑是依法行政, 還是帶頭違法? (附文林苑已同意戶的冤氣)
2012/04/08 08:03:05瀏覽2026|回應25|推薦106

* 最近消息摘錄: 惡人先告狀?!樂揚反告王家毀損 (2012/4/8) -- 建商樂揚建設 4/7 突提告屋主王廣樹日前拆工地圍籬 "毀損罪"、學生黃慧瑜在臉書PO文 "妨害名譽罪" ,士林分局已通知兩人到警局作筆錄 ...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施正鋒痛批樂揚「惡人先告狀」... 導演鈕承澤、鄧安寧、演員桂綸鎂、配音員魏伯勤等合資1萬2000元捐流動廁所,導演戴立忍今早在臉書聲援嗆建商「連我一起告」。

* 聲援黃慧瑜 戴立忍臉書嗆建商:請連我一起告點評:導演真是有義氣 (2012/4/8) --導演戴立忍得知學生被樂揚告,在臉書PO文說: 「下方『引號』內的文字是本人的評論,內容和北藝大黃慧瑜同學在臉書發表的評論一字不差。據悉貴公司已針對黃慧瑜同學此一評論向法院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既然如此,請連我也一起告,謝謝。」隨即貼上與黃一模一樣的文字。「有時後真的很牙癢癢,忠泰建設、樂揚建設、森業建設這些惡名昭彰的都更公司一個比一個大尾、難對付,明明就知道哪些建商是混一起的,樂揚也只不過是被推出去的車,但有些建商就是可以一手XX一手作前衛文化形象!!!!!!這只會讓我覺得所謂檯面上的當代藝術真的相當噁爛!!!!!苦於沒有被告的人身條件,話沒法隨意講,但真的覺得,如果藝企合作非得和這些財團扯上關係,那我要徹底告別『當代藝術』了,因為這個詞遲早污名化!」  [小肉球按: 昨日有人立即發起臉書 "千人自首" 活動, 邀請網友志願與黃同學同罪, 今已達陣逾千人.  俺觀上段言辭, 覺得樂揚告不嬴.]


小肉球揭同情文林苑釘子戶,等於理盲濫情?一文,已在正文暨文章回應與網友討論此案甚多。

政府官員最愛把「依法行政」當成口頭禪,使用公權力時老愛祭出「依法行政」,但實際上他們果真「依法行政」否?

我們就研究台北市政府對文林苑王在 2012/3/28 的代拆動作好了,我們都知道,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那麼,台北市政府既然「依法行政」,它是根據什麼拆除執照去代拆文林苑王家祖厝呢?

建照「拆36戶」 疑未含王家 王家人提證嗆告 北市仍稱:合法(2012/4/4)
「文林苑」王家遭強拆昨天滿一周,王家出面指控北市府未取得王家拆除同意書就強拆,並要求三天內說明,否則提毀損告訴、並要求市府原地重建回原狀。北市府指一切合法,神隱三天的市長郝龍斌更露臉宣布設立「都市更新顧問小組」,主動表示對強拆風波「遺憾」,但未道歉。

小肉球按: 這是老著臉皮喊合法?

無照強拆?拆遷費王家買單 一切「依法行政」? (公視 2012/04/03)
士林王家強拆案引發各界群情激憤,都更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指出,北市府口口聲聲說一切「依法行政」,但樂揚建設所得到的拆照,拆除範圍並不包含王家兩戶面積,北市府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沒落實,沒資格以「惡法亦法」當推託之

〔按:沒拆照,卻毀人祖厝?〕

拆照疑雲說不清 北市府拒絕提供證據

根據受害者聯盟提供的《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照執照存根附表》,也就是樂揚建設所取得的拆併建執照,在建照部分,王家兩戶老家的地號(陽明段一小段801、803地號),確實列在建照中,但有關拆照注意事項中,卻只註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429.84》平方公尺,共36戶」,無法證明確實有將王家列入拆除範圍。(註:文林苑案同意戶數為36戶,不同意戶為王家2戶。)

有關王家是否有被列入拆除範圍的質疑,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僅以「可能是寫錯」回應 [按:執照能寫錯?!] ,強調建管處不在乎最後拆除「戶數」,只在乎拆除後會產生多少量體,所以戶數並不是重點。媒體要求建管處拿出總表,釐清拆除範圍是否包含王家,但建管處拒絕提供

邱英哲指出,樂揚建設擁有兩張拆照、一張「拆併建」執照,其中,王家已在98年7月被列入拆照核准範圍中,所以市府拆王家一切合法,並無拆照違法問題。

記者質疑,市府所核准之拆照為98年7月所發,當時王家不僅拒絕都更,就連行政訴訟也還未有結果,為何市府可以核發拆照?對此,邱英哲則解釋,依照都更條例,只要實施者取得一定比例地主同意,就可依法申請建照、拆照,建管處不會去管有沒有取得所有地主同意,也可把不同意戶劃入拆照核准範圍。

律師詹順貴批評,北市拿不出證據核准拆王家,只出具建商提供的拆除圖表(見下圖),也無法證明該圖表與拆併建執照相連,他們將根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對北市府提告,也會以民法767條規定,要求市政府將王家回覆原狀。「(拆照)特別註記第7點就說只有36戶,他們可以說寫錯或不管,就這樣帶過去嗎?對待人民財產可以這樣嗎?」詹順貴質疑。

立委與受害者聯盟在開完記者會點明拆照問題後,多家媒體曾聯合電訪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未料張其強在聽完問題後,竟然直接掛斷電話,拒絕回應,後來電話再也打不通。後來,當媒體幾乎要結束與建管處的聯合採訪後,張其強卻又突然現身,表示要等王家確定提告後,北市府法規會才會視提告內容發表回應。

記者追問,北市府應否提供證據,證明拆照範圍確實有將王家兩戶納入拆除計畫範圍中?對此,張其強則拒絕回答提問

小肉球按:北市府昏了頭嗎?上頭是「建商計畫書」,毫無法律效力啊!

北市府帶頭違法!代拆王家根本無憑無據? (2012/4/4)

... 都更受害者聯盟提出都市發展局在98年發給建商的「拆併建」執照,說明拆除範圍沒有清楚標示地址、地號,只模糊地寫上「共36戶」,也看不出王家的地址。如以該執照拆除,是明顯行政疏失。

▼都更受害聯盟提出拆併建執照,表示王家根本就不在拆除範圍內。(圖/取自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臉書)

面對立委質疑,台北市建管處坦承先前文林苑案098拆字第0058號、098拆字第0063號,不含王家兩戶。3月28日強拆所依據之拆除執照,為一張於民國98年核發的第0288號拆照併建照。也就是說,北市府帶頭違法。

小肉球按: 上圖才是執照, 有法律效力.

結論

台北市政府,自己承認它核准樂揚建商的兩張拆除執照分別為098拆字第0058號、098拆字第0063號,兩者並不含王家兩戶。

台北市政府,在 2012/3/28,代建商樂揚拆文林苑王家,所憑的拆除執照是一張於民國98年核發的第0288號的拆併建執照(見本文圖),在圖下部注意事項的第七項,此拆併建執照也不包含王家兩戶。

台北市政府,受到眾記者質疑無照拆除王家祖厝,或搬出建商計畫書,或掛斷電話,搬出出來的「建商計畫書」並不是「執照」,計畫書不具法律效力。

台北市政府既然在在依法行政,我們小老百姓希望台北市政府好好解釋它拆文林苑有沒有依法行政。


文林苑已同意戶的冤氣

今早想到補述一點: 36 戶的怨氣.  樓下重殼蝸牛兄在文章回應 (回應標題 "再論王家自己的公共安全"), 舉出文林苑 36 戶對王家的抨擊.

* 台北市府發言人現在說土地所有權屬於王家

這點, 必須先建立, 北市府發言人講的話代表北市府, 其發言人在北市府拆毀王家祖厝後, 現在反過頭來說文林苑土地所有權屬於王家.

拆文林苑都更王家帳篷? 市府:土地所有權還是屬王家 (NowNews 2012/4/2)

文林苑都更案異議戶落地搭起帳篷,要求原地重建,並聲明原地還是王家人所有。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今(2)日於市府受訪表示,土地所有權是王家所有,所搭起的帳篷有無非法,要看範圍是否佔到建商或其他住戶土地,這屬建設公司與王家間的爭議,「市府代為執行的部分已經結束了」。

* 多數決乃從無到有的人為製造

郝市長曾將 "36 同意戶 vs. 2 不同意戶" 講成 "95% vs. 2% 的多數決", 但這個 95% 全是由建商從無到有, 使用各種手法去人工製造出來的.  在文林苑案, 根據文林苑已同意戶鄭閔文2012-03-27在中國時報的投書:

想當初我們配合都更,舉家從祖厝搬遷,縱使百般不捨,但卻也不斷說服自己忍個一、兩年,就能有新家住了!那時建商完全沒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我們就這樣­相信政府,相信這次的都更案是百分之百的住戶全體同意,不然,他們怎敢動工拆除我們家呢?   家,被拆了,這時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這讓我非常訝異,怎麼能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呢?

鄭閔文所說即為建商手法之一: 蒙蔽. 

都更案建商如果看中一區, 只要買下一戶產權, 根據都更條例, 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 這是 "從無到有".

一旦成案再經政府相關單位的草率核准, 建商便可藉都更名目去遊說、哄誘、孤立、或甚至威嚇, 同意戶又可 "從少數變成多數", 如此這般就形成郝市長口中的 "多數決".

*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

聖經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剛開始, 貪戀人房屋的只有建商, 建商看上一區的土地, 想賺錢. 

剛開始, 該區所有住戶兀自各過太平日子, 誰也不貪戀誰的房屋, 並沒犯聖經的第十誡.

整個都更案 "遊戲" 全是建商借用官府勢力, 所平空製造出來的一個遊戲.

* 致人於惡

一旦多數決在建商操作下形成,剩餘的不同意少數就變成建商的眼中釘,並且任何住戶一旦同意,由於庶民的住家利益悠關重大,平民百姓一輩子很少有能力擁有一個以上的家,同意戶就自然而然地被建商的這場遊戲緊緊綁住和套牢。

已同意戶會身不由己,會與建商同樣冷血,建商為的是賺錢,已同意戶多為的是求生存,會一樣地把少數不同意戶視作眼中釘,甚而孳生仇恨與惡毒的情緒。

但道德底線還不是一樣:已同意戶與建商一樣,開始貪戀起鄰人的房屋來了。

也就是說,住戶一旦同意,必然變成建商的籌碼,並且極可能構成建商對少數不同意戶進行集體霸凌的武器。

所以說,可怕的惡質都更狀況是宗教上的 "致人於惡"。

* 冤有頭,債有主

無論如何,文林苑的土地屬於王家,現在,連台北市政府都承認 "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王家"。

這種惡性操作的都更案當然造成已同意戶的極大痛苦, 已同意戶的處境實在讓人同情.

但已同意戶須知 "冤有頭, 債有主" 是非曲直不可混淆.

* 冤有頭, 債有主

猴急拆除同意戶房子、迫使同意戶一同意即必須搬走者,並不是剩餘少數戶。
任意預售一空、無法回頭修正者,不是剩餘少數戶。
預售金入袋者,不是剩餘少數戶。
不同意戶家宅被毀,連安置費和補償費沒有。
中央營建署多方會議 (2012/2/10) 結論為劃出王家、繼續都更,不同意者為建商(俺懷疑北市政也有份)。

無論如何,文林苑的土地屬於王家,現在,連台北市政府都承認 "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王家"。

這種惡性操作的都更案當然造成已同意戶的極大痛苦,已同意戶的處境實在讓人同情。

然而道德底線不可破,是非曲直不可淆:已同意戶須知 「冤有頭, 債有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6304057
 引用者清單(1)  
2012/04/08 21:19 【不平則鳴】 臺灣孟姜女

 回應文章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重殼蝸牛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拆建照一定合法 法官必不如你所願
2012/04/10 15:11

1.王家不釋憲 要台北市釋憲 是訴訟策略 當然台北市也不上當

2.王家告台北市 毀損 必定敗訴 在此不做口舌之爭 我們等著看

3.建商告王家毀損 必定勝訴 建商告學生毀謗必定敗訴 在此不做口舌之爭 我們等著看

4.此案國賠必不成立在此不做口舌之爭 我們等著看

5.此案最大問題點在預售屋   建商不可能預售屋違約 所以不會讓步  

   李鴻源說了 法律沒有規定 都更不能賣預售屋 所以要修法

   但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建商當然可以做 你該討伐的對象是立委

    名單如下

    民進黨柯建銘、王幸男、黃誠、王拓、薛凌(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曾永權、劉盛良、郭素春、蔡家福;親民黨黃義交、傅崐萁;台聯羅志明、郭林勇、陳銀河;無盟顏清標、陳進丁、楊宗哲。     藍 4+2+2 :綠5+3=8:8

   你可能片面的認為要國賠 如果成立也該那些立委賣房賣祖產賣車 扣薪扣存款來還

   但修法後仍會以建商有利立場做判決 與行政執行

6.36條 必不違憲  屋齡30年 以前建築法規鬆  只要六級地震 台北市倒一片

   況且 王家是鐵皮屋頂樓加蓋 就是結構超過負載 近年整修只是外觀與裝潢

   都更要讓地給公家 做綠地 減少熱島效應 要說公益怎麼樣都有理由

   景觀是最淺的理由  公益理由還有一大堆 在此不贅述

   就算王家基於訴訟策略不提釋憲   社運團體可以 但我笑他們不敢

   學者那麼多 租的起流動廁所  寫不出薄紙一張的釋憲訴狀

9.土地改革 也是剝奪大地主 阿舍的祖產 給予少少的補償 分給特定對象 佃農

   你認為是公益?還是佃農私利?

   沒有土地改革 你以為台灣不會被赤化嗎?

   我的看法是土地都是國家的 人民的財產只是使用權

   王家與 土改的阿舍們 清代至今沒做任何事   他們不過圈地而已

   王家何德何能享受國家建設成果能獲得許多人一輩子都賺不到的5戶1億3房產

   王家被建商告 卻不敢告建商 只敢告台北市政府 甚至還請託洪健益

   卻不敢罵洪健益 要台北市拆 這就是王家的本性 我覺得很可怕

    

  



夏瀛洲言論護憲愛國 郝柏村歷史考證嚴謹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1 12:01 回覆:

* 拆照: 小肉球不知道重殼蝸牛兄幹嘛堅持北市府的拆照合法, 您應該最多 "存疑", 因為連北市府發言人碰到眾記者質問, 都掛電話了, 沒辦法答覆了.

* 釋憲: 您以為釋憲這麼容易去做嗎?  理論上, 人人可要求釋憲, 但必須是通則. 

俺還才怪建商怎麼不去申請釋憲呢, 地方和中央機關怎麼不去申請釋憲呢, 您這位平民怎麼不去申請釋憲呢.  您說一切是王家訴訟策略, 您毫無證據, 王家一審連律師都沒雇, 他們是平民百姓, 哪堪與官商對抗.

* 王家告台北市毀損: 您說必定敗訴, 俺不在意毀損, 只在意 (1) 北市府是否未盡都更地方主管機關之職責 (2) 北市府是否偏袒建商 (3) 北市府是否並未依法行政 (4) 北市府是否明知違憲卻剝奪人民財產權/居住遷移自由/免於恐懼自由.

* 您說 "建商告王家毀損 必定勝訴 建商告學生毀謗必定敗訴", 由於俺不知王家 "毀損" 建 商什麼, 但知建商告告學生什麼, 故不評論.

* 國賠: 王家已開始告國賠了嗎?  小肉球不知道.

* 您說 "此案最大問題點在預售屋   建商不可能預售屋違約 所以不會讓步"  -- 那是建商問題.  這種惡法容許建商胡作非為, 消防有問題即核發建照, 有不同意戶即核發建照, 北市府給建商護航?  俺小肉球才不管您說的走著瞧.  邪惡就是邪惡!

* 什麼時候李鴻源的話變聖旨了?   台北市府無過?  它幹嘛唯建商馬首是瞻? 建商劃什麼就什麼?  3/28 拆文林苑, 建商混在其中恍若指揮做什麼!

* 感謝您提供立委名單.   租流動廁所的不是學者, 是藝人.

* 您說, 您的看法是土地都是國家的 人民的財產只是使用權 -- 中共就這樣的, 大陸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 國家就是中共, 難怪重殼蝸牛這麼不了解此文林苑案.

您是大陸人嗎?  


藍雲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揪出不當公務員
2012/04/10 03:15
郝市長千萬別替違法單擋! 若要擔當! 那就有GUTS辭職!  揪出違法公務員連座三級!  看市府螺絲釘能否栓緊!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11:24 回覆:

你台北市府去強拆民宅, OK, 你 "依法行政" 去代樂揚建商拆, 拆的人是你, 但你幹嘛讓樂揚建商在現場貌似指揮大局?

你台北市府去強拆民宅, OK, 你 "依法行政" 遵行行政法院命令, 但是你幹嘛在現場交付被拆者的拆照並不包括被拆者?

道理很簡單! 因為你台北市府口口聲聲依法行政, 你根本打開始就在依建商行政, 對不對?


大老鷹姐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時報週刊:議員洪健益疑為建商施壓 逼拆王家
2012/04/09 19:43

中天新聞》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強拆釀成大風暴,奇怪的是,平常質詢北市長郝龍斌不遺餘力的北市議員,卻從文林苑案中消失。據了解,民進黨議員洪健益去年5月,曾在市議會中強­力質詢都更處及警察局,要求依都更條例中規定地方政府義務,強力介入執行拆除,也成為目前強拆文林苑風波的由來。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11:17 回覆:

這事,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洪健益 (有台北市議會錄影存證), 在市議會會議上, 逼迫台北市政府去強拆民宅.  他事後, 為自己開脫講胡話, 但錄影帶不會騙人. 

真怪了, 好好台北市議員, 民進黨的洪健益, 幹嘛和一堆子建商作利益共生體呀.

國民黨籍的台北市議員李彥秀, 也就是侯冠群的老婆, 不也催促台北市政府嗎?  她比較聰明一點, 沒明指建商.

還有最為人詬病的 "都更條例" 第36條, 小肉球看年代政論節目, 民進黨徐國勇在批評, 但坐在他旁邊的親民黨劉文雄說當時提案立委有四, 三民進黨, 一台聯, 你不在其中嗎?  徐國勇語塞.

俺也許看錯或記錯, 若錯, 願更正之.


自由黨人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都更像"圈地"?
2012/04/09 17:08
圈到才有點糖吃,肉都被A走了!
不要糖,也要被強姦!!
.
都更建商肉A走、 糖是擦死樓苦果?
建商A走國家容積資源,糖留下的死樓給住戶擦屁股?
死樓–超高超多住房,別想再重建了!
原來”平均地權是均給財團、不是人民!”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11:07 回覆:

是, 是 "合法" 圈地. 

所以它邪惡, 它退轉, 它回歸封建專制.  寫的人太多, 茲引:

* 社論-預售屋制度是「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預售屋制度的存在,建築業的經營模式常被金融業者形容是不花本錢就能財源滾滾的暴利行業。建商在整個不動產的開發過程中,整個資金取得的流程,幾乎不用自有資金:在取得土地時辦理「土地貸款」、興建時辦理「建築融資」、完工交屋後辦理「分戶貸款。

當建設公司看中一塊地,與地主簽訂買賣合約後,同時也推出預售屋招攬。一般預售屋購屋者的付款時程是簽約時付15%,施工期間依約定完工進度付款15%,完工交屋時付7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向銀行辦理「土地貸款」,土地價款的65%至70%來自銀行貸款,其餘的資金來自購屋者的簽約款。要注意購屋者所付的15%,是房價的15%而不是地價的15%,金額可能達到土地款的20%~30%,因此建商在購地時幾乎是不花錢。

一旦開始興建,建商就把「土地貸款」轉為「建築融資」,銀行依照完工進度撥款,購屋者也依進度繳納房價的15%,所以所需經費還是由銀行和購屋者付款買單,建商幾乎不必動用自有資金。到最後完工交屋時,建商通常與銀行合作,將整批房屋辦理「分戶貸款」後,過戶給購屋者,銀行與建商回收資金。整個流程裡,建商幾乎不用拿出任何資金就賺得鉅額利潤。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文林苑都更案,坊間都把焦點放在「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第34條及第36條。其中第25條之1變相授權政府強徵土地第34條允許更案還沒獲得全部住戶同意,建商就可以申請取得建照第36條則授權政府強制拆除「釘子戶」。輿論焦點在於批判政府公權力是否違憲,亦即對第25條之1的強制徵收及第36條的強制拆除口誅筆伐,認為侵害到民眾的財產權。其實第34條才是全案「居住不正義」的導火線。

文林苑案在都更計畫還沒有取得全數住戶同意前,建商就先依都更條例第25條之1「…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與實施者」的規定,申請政府強制徵收;再依第34條「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規定,申請建照。而且無視於未來計畫是否可能生變,就有恃無恐地辦理預售。根據建商戴姓經理表示,本案原住戶三十多戶,預售屋達九十多戶,扣除分回給原住戶後的總銷金額約12億元,營建成本約10億元,預計獲利達2億元以上。

 本案在建商方面,無論是申請強制徵收、申請建照甚至申請強制拆除,都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建商自覺無辜,甚至理直氣壯。然而,壞就壞在預售屋制度,建商在申請建照後就辦理預售,導致事情無轉寰餘地。因為建商規劃的九十餘戶均已銷售一空,若不硬著頭皮走下去,勢必發生違約情事,而且當初預售每坪平均45萬元,兩年來房價飛漲,對於無法交屋的客戶,將難以用原價還款,取消預售合約。因此,建商方面騎虎難下,乃「依法」向台北市政府要求依照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強制拆除,從而導致文林苑都更案「居住不正義」事件的發生。

對於建商而言, 簡直是綠林沒本買賣吧?  只要做了紅頂商人, 有官方 "罩" 著.

沒錯, 您提到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 此 "都更條例" 在施行手段上容許官商欺壓平民百姓, 違反中華民國立國精神, 故撻伐之.


琴歐洲--34F爆乳魔女袁曼軒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該判決理由沒有矛盾
2012/04/09 15:55

  判決理由如有矛盾 早就成為上訴理由

  王家是等到大勢底定肚子搞大了才哇哇叫 太晚了

  就像統一教的婚禮 糊裡糊塗的就結婚了ROES想 或是早期加工出口區男工女工搭機車扔鑰匙的遊戲 女孩拿到誰的機車鑰匙 就搭誰的車 當然帶到陰暗處 就被上了 

  不想玩 就早點反對

  要是被7成5優勢壓倒 就認命吧 就像父母是不能選的那樣 那就享受它的5戶5車位天龍國億元戶地位吧哭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08:30 回覆:

唉, 您怎麼不讀小肉球對您文章回應的答覆呢?  再說一遍吧. 

那是高等行政法院的二審判決, 已經定讞, 無法上訴, 除非釋憲. 

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99年5月26日判決)的判決理由簡直胡說八道、自相矛盾, 它的第一點就在否定它的第二點與第三點, 判決書說:

1.公聽會程序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的所有權人尚不至於因為未參加公聽會,而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況且更新單元範圍內的所有權人除於公聽會程序外,仍得於日後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亦非無從表示意見。
2.公聽會期日及地點的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的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通知,應認定已發生通知的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則在所不問。   [按: 第一點已說公聽會不關痛癢, 第二點何必再講公聽會很重要?]
3.王家承認樂揚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  [按:這不就自打耳光, 承認王家對都更案表達 "不" 了嗎?] ,且都市更新程序的進行,包括舉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均有登報及在里辦公室張貼公告,更新單元範圍內的鄰居均知道此事,惟獨王家未接獲通知,對整個都市更新案一無所知,直到接獲拆屋通知才知道,難以採信。


琴歐洲--34F爆乳魔女袁曼軒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執照可以後補 這叫做補正
2012/04/09 15:46

  出庭都這樣

  法庭:你身分證影本與執照影本都沒附上啊 做幾年了?

  代理人:下次附上

  法庭:再沒附上 就叫法警趕你出去

  代理人:一定一定 要不然現在叫助理送影本過來

  當然 要是菜鳥律師 會被直接趕出去

  人家官司打贏了 不能拆?你輸了倒比較大?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08:20 回覆:

台北市政府沒有 "後補", 它拆王家時用了樂揚提供的拆照, 台北市並沒有 "下次附上", 它這次已經使用.  因此, 和您說的狀況不符.

第二, 小肉球出過庭, 好像不能沒有身份證吧?  第三, 這並非出庭, 這是拆毀別人身家之所在, 不能拆完再補上 的.


婷(mayda)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2 04 09隨筆~問安安
2012/04/09 10:23

笨笨我不懂

既然叫"釘子戶" 其難搞程度論高下

良好溝通才是王道

釘子戶的堅持 或政府法規

~~~~~新加坡會如何處理 為何房屋如此整齊 光鮮亮麗??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08:15 回覆:

釘子戶, 是從大陸傳來的稱呼, 指 "不同意戶".  官商打著 "公共利益" 大旗實施都市更新, 劃定都更案的範圍, 在範圍裡的住戶原先全是不同意戶, 全是釘子戶.

然後, 官商來催逼 (在台北市, 官只核准, 交由商來催逼), 祭出都市更新條例, 很多戶就陸續從不同意戶變成同意戶, 加入建商, 一起把剩下的不同意戶視為 "眼中釘", 必須拔除釘子, 這是一種集體霸凌, 罵釘子戶 "難搞".

對, 新加坡做得不錯, 郝龍斌還特地去歐洲/美國/新加坡考察它們的都更, 花了兩千多萬人民納稅錢.  年代新聞面對面吧?  有一集介紹新加坡國宅, 政府公平, 補償合理, 把人民利益擺在建商利益之前.


瑩雪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
2012/04/09 10:05
真是一場羅生門, 叫外人看得霧煞煞, 好複雜...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10 08:05 回覆:

並不複雜, 也不像羅生門.大笑

你家就是我家

1. 地方政府以都市更新這個大名目, 想把市容現代化, 擴大市民生活空間.

2. 建商看中矮舊房子, 拆了, 往天空蓋多層的大樓, 戶數多賣出多.

3. 官商一拍即合, 官獎勵商, 官要 "垂直村落", 商要 "垂直暴利".

4. 這買賣頗像 "沒本買賣", 官商都要市民釋出土地, 為 "公共利益".

5. 低矮民宅最易被盯上, 住得舒服, 不想搬遷? 不願住鴿籠般公寓大樓? 有都更條例!

這是純粹的小蝦米面對大鯨魚, 憲法就是為了保護小蝦米的基本自由而存在, 它是母法, 但都更條例這子法一味保護官商, 致使小蝦米的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蕩然無存. 


黃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法律上沒問題
2012/04/09 07:50
我相信如果一切依法而行,那這次的案件就結束了.其實,全世界都是強凌弱,君不見,紐約街頭最多的,是律師事務所!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9 08:05 回覆:

但惡法還是要去廢除或修正的. 

歐美等先進國家, 也有都市更新, 但不致牴觸憲法, 政府不能強徵土地, 必須透過各種管道, 使用各種遊說技巧, 提出合理補償, 讓住戶心甘情願放棄土地所有權.

可能他們的憲法精神根深蒂固, 基督教誡命也根深蒂固:

聖經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KKV
既判力
2012/04/09 00:00

拆除範圍 就是行政訴訟勝訴的應執行範圍

這是裁判既判力的範圍 王家是不是以為審判是好玩的

格主是不是以為法院是在玩的?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2-04-09 03:52 回覆:

您認為法院沒在玩?   從來不玩?  永遠不玩?  那麼, 您是太天真了.

噢, 小肉球說的是 "玩法" 和 "枉法".

那個高等法院判決文, 俺看過, 法官寫得不好, 矛盾之處甚多 -- 天曉得怎麼會寫得自相矛盾.

OK, 小肉球就順著您的意思來講吧: 法院判拆, 那麼, 拆除建築的 agent 總該擁有拆除執照吧?  俺都引述建築法了, 您怎麼不看呢?  台北市政府代拆, OK, 拆吧, 但拆照呢?  它用的拆照上只寫 36 戶, 憑這張36戶拆照去拆王家, 它實在太懶了, 或建商太懶了, 既要一切依法行政, 應該為執行法院判決令去申請一張專拆王家的拆照, 反正他們官商一家親, 今天上午申請, 同天下午拿到!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