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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12:06:22瀏覽19329|回應61|推薦71 | |
從今年 本案不僅攸關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且因為涉及特別費(尤其是以領據列報部份)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本次法院的判決,除已釐清首長特別費的客觀性質外,對於司法權及行政權的核心、價值及分際,更有深遠的里程碑意義。 本案中個別檢察官一些有爭議的作為,引起各界關注,但我們更不應忽視的是任何其他的人,都可能受到與我相同的不當待遇,而必須在制度上有效予以防止。尤其在本案中所發生涉及人權保障問題,例如先以關係人傳喚再轉為被告、偵查中筆錄的製作與效力、起訴所需證據門檻、恣意解釋證據及辯論終結時方追加證據及法條等等,值得在法制上加以深思、檢討與修正。 我仍深信,法律為社會共同的良知,任何人均不得任意曲解或專擅;法律及制度的解釋與認定,不僅應基於事實與證據,更不應背離社會共同的認知與行為。這個案子,以及目前其他在偵查中之相類似案件,已經耗費無數社會、司法資源,相信身為社會良知執行者的檢察官,不會,也不應再繼續無謂地浪費這些資源。 我衷心地期盼,冤苦到我為止,虛耗至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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