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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新聞點評012 愚民上臉書成了民粹誤國的噩夢
2011/07/19 19:45:24瀏覽4508|回應49|推薦19

 

摘自聯合報 2011/07/18

狼運將收押 民眾:判得好,這樣對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性侵日本女學生案,法官盧軍傑日前裁定謝五萬元交保,引起網友撻伐。謝昨天遭羈押後,網友多半表示合議庭「判得好」,盧軍傑僅表示「尊重合議庭」。去年因法官輕判性侵兒童的案例,民間團體發起「白玫瑰運動」,卅萬人上街頭抗議不適任法官;謝東憲遭羈押後,昨晚網路連署要求法官盧軍傑下台的人數,已急增至廿三萬。

 

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法律上的見解或許有爭議,但希望民眾保持理性;他也轉達盧軍傑的說法,表示土城警分局當時逮捕謝,在移送書上以謝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認為不能變更檢方羈押理由,且聲押理由不完備,才未准予聲押。他也解釋,他在裁定書中也說明謝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表示他因採信謝「一夜情」才交保。盧因為裁定謝交保引起社會軒然大波,讓司法名譽受損,他「深感愧疚」。

 

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正芬昨天表示,法官已作出合法裁定,對於白玫瑰運動不滿法官判決,不便表示意見。謝交保案引發全國矚目,謝將計程車停在大賣場停車場多天,不僅被紐澤西護欄擋住,擋風玻璃也疑似被不滿民眾砸碎。不少民眾昨天聽聞謝被收押,都高興地說「司法公平」「這樣就對啦」,也有民眾仍對盧不滿,表示他是「恐龍法官」應該下台。

 

插播廣告:對於部落格「看不下去」的問題,都是中共打壓的結果,Marvin也無能為力。若有網友打死都要看下去,就去Marvin另一個BLOG(就是這裡)瞧瞧,Marvin也會強力要求馬英九出來講明白。

 

20031028日,美國人馬克及大學室友克里斯、愛德華抱怨著無法約到漂亮女同學,幾個人決定~~也許參雜著幾句F或是S開頭的問候語~~把這些女同學的照片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票選這些女同學到底漂不漂亮~~其實報復的成份較高。於是馬克駭進學校資料庫把女同學照片放上與室友剛剛架設完成的網站,雖然幾天後就因為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所有權而遭學校當局下令關閉,但不到半年這幾個大學生又重新開工,並且將網站正式命名為Facebook。相信這幾個大學生當時並沒有料到會有現在的成就與規模,也沒料到會成為推翻政府的武器,更沒想到會成為民粹誤國的工具。

 

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全美步槍協會)最愛用「槍不會殺人,人才會殺人」這句話來遊說華盛頓政客取消槍枝限制,槍枝可以保護人也可以傷害人,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Facebook目前擁有七億五千萬名用戶,可以讓人們互相交流訊息,可以聚集民意關心弱勢團體,也可以整合訊息拯救颱風災民;但Facebook在台灣卻成為民粹的天堂,無知愚民忙著指東罵西,你一言我一語的架構偏頗言論,逐漸向PTT靠攏成為錯誤訊息的傳聲筒~~同樣一句話「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這個社會已被偏頗輿論所綁架,不知不覺走入狹隘而偏激的價值觀,每日工作為三餐忙碌無暇思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囫圇吞棗全盤接收,不花精神不花腦力~~就像看成龍的電影~~而成為記憶深處的模糊片段。久而久之這些模糊片段塞滿整個腦袋,也就成了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更沒有價值信仰的「一般無知大眾」,跟著罵幾句再按一個「讚」,就自以為是社會正義的化身~~可惜這種愚昧已經充斥社會各角落。

 

去年四月Facebook上有三萬多網友連署砲轟紅十會侵吞日本海嘯善款,一時間紅十字會成了人人喊打的貪污團體:「偽十字會」「中飽私囊」或「國民黨金庫」,甚至「連劉偉杰都管不好,還來管紅十字會」這種言論都冒出來。隨著事件的發展,網友說不出紅十字會違法的地方,拿不出紅十字會貪污的資料,更提不出指控「國民黨金庫」的證據,其它社福團體也出面說明紅十字會分批捐款符合一般社福團體的運作方式。結果剩下的只是毫無意義的抬槓,指責陳長文先生「菁英的傲慢」「記者會發言不當」~~比人家笨就罵菁英的傲慢,不會辯論就說人家發言不當。這些廉價的汙衊顯現網友的劣根性,找不到理由就隨便扣幾頂帽子,躲在網路後面嗑爛飯既輕鬆又寫意。不用上街曬太陽遊行,也不用與警察推擠丟雞蛋,坐在電腦前面邊吹冷氣邊翹腳喝飲料,雙手十指在鍵盤上飛奔狂舞,道德與禮教完全拋諸腦後,不用露面更不用負責~~反正三萬多人一起罵,你陳長文有本事就一次控告三萬人吧。

 

沒過多久,邵燕玲法官將一件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而引發社會爭議,Facebook上又有十萬多網友加入批判邵燕玲法官的行列。Marvin很想知道有誰仔細看過發回更審的內容?又有誰了解法律條文的文字差異?無知愚民只會跟著別人瞎起鬨,好像按一個「讚」就站上道德的高點,卻不知道無知盲從將會引發更大的問題。邵燕玲法官並不是認為嫌犯無罪,而是法條引用是否適當的問題,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Facebook十多萬粉絲視而不見,用粗糙的人民公審宣判了邵燕玲法官個人聲譽的死刑,然後呢?喝著飲料移動滑鼠去下一個粉絲專區按個「讚」~~管他讚什麼!

 

如今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案又成了Facebook民粹的下一個犧牲者,這個司機可惡嗎?當然可惡;這個司機該關嗎?當然該關~~但不是由Facebook的「讚」來決定。聽說盧軍傑法官過去有些判決頗具爭議,但並不代表這次裁定就一定有錯,況且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軍傑法官在裁定書中也說明嫌犯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所言因採信嫌犯「一夜情」說詞才交保~~看來問題可能出在地檢署的聲請書。先來看一下蠻夷嚼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除此之外,對於一定之犯罪,而有「反覆實施之虞」,得為「預防性之羈押」。翻譯成國語就是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可能或重罪,才可以裁定收押,另外有再犯之虞也可以關啦!

 

對照一下嫌犯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先從第三項來看:警方依刑法第222條第6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在移送書上註明嫌犯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檢方送往法院的聲請書上是否以相同法條論告,Marvin目前還無法看到相關報導,不過很有可能是檢方聲請書有些問題,檢察官也沒有到場向法官說明,僅以涉犯重罪而聲請羈押。盧法官在裁定書中註明嫌犯說詞不足採信,而性侵事實明確也無共犯參與,所以不可能有湮滅或串證的情況。至於第一項嫌犯是否有逃亡之虞也是本案吊詭之處,嫌犯因逃亡之實而在檢方抗告後予以收押,問題是嫌犯的逃亡是自己有心逃亡,還是被媒體輿論逼得不得不逃亡?嫌犯回家時看到大批媒體守在家門口,嫌犯妻子也被媒體包圍得蹲在地上哭求媒體「放過我吧」,而輿論~~包括Facebook23萬網友~~排山倒海的痛批攻擊,嫌犯的計程車也被人砸破玻璃。在這種情況下,Marvin覺得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想法是有幾分可信之處,儘管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法律程序結束之前嫌犯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媒體大陣仗的包圍嫌犯妻子及住所,不僅有利用輿論未審先判的嫌疑,更有逼使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可能。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大法官會議為了陳水扁的申請釋憲做出第六六五號解釋,其中對於重罪羈押的說明如下:「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唉~~這些法律人的火星文真是要命,簡單來說就是不可以只為了涉犯重罪而羈押,這樣不僅妨礙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更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顯然檢察官想以涉犯重罪做為羈押的單一理由,又沒有到場說明聲押的法理依據,看來這位沒有公開姓名的檢察官有很大的問題。另外Marvin對於「預防性羈押」也很有意見,雖然依據犯罪心理學及實務統計數字,性侵犯的再犯機率相當高,但毒品、竊盜、傷害等犯罪也是一樣啊!單以「將來有可能再犯」的理由就把人關進看守所,是不是也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呢?

 

Marvin必須再說一次,這位計程車司機非常可惡,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必須經過正確的法律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無知愚民在Facebook上組個粉絲團,以人民公審的方式~~按一個「讚」~~來決定。O.J.Simpsom殺妻事實頗為明確,但因警方蒐證過程瑕疵而無罪釋放;蘇建和三人也因為警方刑求而纏訟多年無法定讞,顯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只是Facebook23萬粉絲有看到這一點嗎?嗑爛飯式的人民公審是台灣所需要的嗎?這23萬名網友邊喝飲料邊上網玩遊戲的同時,輕輕鬆鬆的在Facebook按一個「讚」~~花不到兩秒鐘~~就決定了這位計程車司機的罪名。如果~~Marvin只是假設~~如果這是另外一個「江國慶案」呢?如果這是另一個「王迎先案」呢?無知愚民的言論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現在回過頭來看李家同教授對於網路言論的批評倒也不無幾分道理,只是這23萬網友嬉笑怒罵的同時,民粹誤國的噩夢已經揮之不去~~很悲哀的,Marvin也不得不成為其中之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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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1/07/31 02:35
(  )裡面乃是作者本文或者作者回復  ,====分隔線後面是我的回文
(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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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那兒童是幾歲,但肯定的是未滿14...請問221的罪責有比227重(第一個問題)???未滿14歲就算他合意是否就在"法律上"無違背意願??未滿14歲有否法律行為能力之表示??(第2個問題)...你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是因為你沒有判斷能力... 2011/07/22 04:32回覆文
如果你無法從未滿14歲無法證明有違背女童意
來看兩者關係,我沒說理由嗎??你們清楚明白的說未滿14歲之兒童需要證明性交是被強迫才能入罪,那我就無話可說了....我回文你們就只看到你們認為不雅的文字,果然已經有失智的傾向了...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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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
2011/07/30 23:22
差點忘了說
就算你之後學會負上理由了
也不要在叫我請我回答喔
前面已經承認了我只是大外行
先程序後實體
我只懂舉證責任的分配程序這一塊
至於實體上的對或錯我完全外行
太~~~難~~~~~了~~~~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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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最棒
2011/07/30 22:59

TO 作者
......你還是繼續用漁民稱呼他們=   =''

TO 聰明絕頂的cnc
複製貼一下以前幫打的官司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
按舉證責任之分配,實務學理容有不同學說併存。惟本案無論採規範說、待證事實分類說及法律要件分類說等,皆認應由主張利己、變態及積極事實之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參見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86年台上字 第891號及78年台再字第63號判決)
內行得妳應該聊若指掌吧
就像民訴一樣
不管依任何學說都是由你要反駁主張甚麼先說理由
雖然舉正講的是事實  而我們這裡是討論說理義務
我暫時還不是法官 沒有替妳闡明義務
搞清楚 和妳變論得對造是專門攻擊妳的論點
不是閒閒來幫你找理由替你回答問題的

(哈哈~~~原來貼出你的原文加以回答)????????
抱歉我眼力不好也有點老人癡呆了只看見你貼的1.原文與2.笑諷
你用來駁斥他原文的回答和理由在哪一句找都找不到
真難找耶  還是說你的回答就是一連串問句@@??????????
不要扯甚麼兩小條款那是回覆不是原始本文
事妳和作者的相對回覆跟本文原文主旨無關
我只想說你要說別人先說你的看法啊
叫我答?我就答??
妳當我事你養的狗?
1.你不是我老師+2.現在不在課堂上
等妳宮幾個外國碩是當教授後我去旁聽在叫我答OK?
建議你先去看政大姜世明老師出<舉證責任和證明度>
懂怎麼與人PK內行加上更加內行後在來
PS:記住!要發言別再用問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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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1/07/30 00:25
哈哈~~~原來貼出你的原文加以回答,算是顛三倒四???自己的回覆馬上就忘記??厲害阿~~~從這種症狀看來,衷心建議你到醫院檢查一下,老人痴呆的症狀你已經具備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去"咕狗"一下,你會找到完整的醫學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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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1/07/30 00:18

如果你無法從未滿14歲無法證明有違背女童意願來看兩者關係,難怪你看不出邵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說別人愚民,卻又無法解答愚民的問題,那你是比愚民更低能??我問你的問題是"意識形態"嗎??絕對在法律層面的問題,你們這種人我見多了,答案若是由我說出,你也是看不進去,從我之前評論你只是眼白嗎那一段就能得到證明...

p.s.你既然評論FB按讚的人,好歹也評論一下擁有80幾萬讚的馬英九粉絲,比起什麼白玫瑰更多出幾倍的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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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2011/07/29 13:44
TO kaiyanghuang :既然你要考司法3等特考,那麻煩你跟這位版主說說"兩小無猜"條款是幾歲??他還能用這個套用在未滿14歲身上,這是刻意誤導還是無知??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1:09 回覆:

謝謝指教

必須謝謝您這麼孜孜不倦得替Marvin衝點閱數 , 只是您這麼多篇留言只是不斷的質疑 , 既然Marvin如此不受教 , 您為什麼不提出您所謂的正確答案呢 ?? 只是嘲笑與謾罵卻看不到實質的討論與說明 , 很難讓人信服您的高深知識 ~~

還是如此而已 ??

與其花這麼多時間在這裏謾罵 , 您或許可以自己寫一篇讓人信服的文章 ~~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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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太強了
2011/07/27 23:13
唉~下午去領補習班司法三等模擬考
第一試只在及格邊緣
果然我還非專業
只會再網路上打嘴破而以
被專家識破了,還是你內行
這些問題的確都難倒我了
我承認我外航
妳實在太厲害了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1:01 回覆:

謝謝指教

呃 ~~ 別生氣了 , 只能說網路上什麼怪咖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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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aiyanghuang
2011/07/27 15:37
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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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那兒童是幾歲,但肯定的是未滿14...請問221的罪責有比227重(第一個問題)???未滿14歲就算他合意是否就在"法律上"無違背意願??未滿14歲有否法律行為能力之表示??(第2個問題)...你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是因為你沒有判斷能力...
==========
(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4:01 回覆:
就是因為法律認為未滿十四歲還不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 , 才會定下"未滿十四歲"的門檻啊 !! 至於現在社會對於未滿十四歲的小毛頭有什麼看法 , 不在法律的考量之內 ~~ 除非修法
那位小女孩只有三歲 , 您對於燕玲法官的案子年齡也搞不清楚 , 退回更審的程序也搞不清楚 , 那您是在這裏抬什麼槓 ??
======
我就是知道像你這種人太多了,所以也用( )標示出問題,評論邵法官也是依據未滿14歲是能有意願表達之能力??(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ㄑ===這一句適用在未滿14歲嗎??(第三問題)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1:00 回覆:

謝謝指教

唉 ~~ 看來您真的有寫作障礙ㄝ

顛三倒四不知所云 , 也許您可以考慮靜下心來寫一篇文章說明您的論點 , Marvin必當前往拜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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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aiyanghuang
2011/07/27 15:15
那些就是你的內行話??請問未滿14歲之人是否有"合乎法律之意願"??還真內行...我只針對你之前外行人說內行話來評論你..你這麼內行就幫一下版主回答我的問題...而不是只用一句嘴砲來唬弄過去...不就是對岸的"5毛部隊"的特色嗎??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0:57 回覆:

謝謝指教

只會質疑與謾罵 , 卻沒有看到任何意見的闡述或說明

您的程度可想而知 ~~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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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nc
2011/07/27 11:45
雖然不知到你是誰
但我可以肯定
妳不是讀法律得就算是讀法律將來也不打算考國考
因為光
(無知到這種程度也算不簡單...我第2句說啥你是眼睛只有眼白看不見??)
(你是阿六仔的五毛部隊嗎?)
人身攻擊第309條第1項食物百分百該當
法律人膽子比較保守不會犯這種基本錯誤
我只是來給作者打氣
順便勸你不要亂罵人
不跟非法律人PK
不然每次到最後變得好像我在上課
道德勸人留口德免到檢察官面前寫悔過書
並非辯論當然不需要甚麼內涵(至於理由第309條)
你不知自己可能構成犯罪當然聽得不知所云
對不起我自己承認自己程度比較低一點
你的問題爭點看不太出來
太多問句.黏在一起陳述
沒看原文也不知哪句作者說得哪句妳說的
我就算回答也不知道妳的立場是甚麼?
有時候網路跟人講半天結果別人不是讀法律得也是雞同鴨講 很花筆墨
你如果是真不懂,我有幾家補習班老師的錄音可以藉你自己聽
不然,你可以去參加卡內基或辯論社或跑幾次法院
會交你
反駁別人前請附理由
不是說:我反對你,你知道XXX是啥媽?你知道OOO是啥媽?你先來說看看啊??是否XX??OO義涵為何??別回答XXX我是問OOO?
從頭到尾反駁的點在哪我也懶得找 只知道在那邊一直罵人一直問
奇怪!眾所皆知之事無庸舉證!學校補習班教科書參考書到處都有交,幹麻要理你啊?
你勸人留口德反被罵又被亂幾一堆問號狂問又不知他想表達啥你會想裡他嗎?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0:55 回覆:

謝謝指教

別生氣了 , 網路世界實在太大了 , 總是會碰到這種鬼打牆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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