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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新聞點評012 愚民上臉書成了民粹誤國的噩夢
2011/07/19 19:45:24瀏覽4506|回應49|推薦19

 

摘自聯合報 2011/07/18

狼運將收押 民眾:判得好,這樣對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性侵日本女學生案,法官盧軍傑日前裁定謝五萬元交保,引起網友撻伐。謝昨天遭羈押後,網友多半表示合議庭「判得好」,盧軍傑僅表示「尊重合議庭」。去年因法官輕判性侵兒童的案例,民間團體發起「白玫瑰運動」,卅萬人上街頭抗議不適任法官;謝東憲遭羈押後,昨晚網路連署要求法官盧軍傑下台的人數,已急增至廿三萬。

 

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法律上的見解或許有爭議,但希望民眾保持理性;他也轉達盧軍傑的說法,表示土城警分局當時逮捕謝,在移送書上以謝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認為不能變更檢方羈押理由,且聲押理由不完備,才未准予聲押。他也解釋,他在裁定書中也說明謝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表示他因採信謝「一夜情」才交保。盧因為裁定謝交保引起社會軒然大波,讓司法名譽受損,他「深感愧疚」。

 

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正芬昨天表示,法官已作出合法裁定,對於白玫瑰運動不滿法官判決,不便表示意見。謝交保案引發全國矚目,謝將計程車停在大賣場停車場多天,不僅被紐澤西護欄擋住,擋風玻璃也疑似被不滿民眾砸碎。不少民眾昨天聽聞謝被收押,都高興地說「司法公平」「這樣就對啦」,也有民眾仍對盧不滿,表示他是「恐龍法官」應該下台。

 

插播廣告:對於部落格「看不下去」的問題,都是中共打壓的結果,Marvin也無能為力。若有網友打死都要看下去,就去Marvin另一個BLOG(就是這裡)瞧瞧,Marvin也會強力要求馬英九出來講明白。

 

20031028日,美國人馬克及大學室友克里斯、愛德華抱怨著無法約到漂亮女同學,幾個人決定~~也許參雜著幾句F或是S開頭的問候語~~把這些女同學的照片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票選這些女同學到底漂不漂亮~~其實報復的成份較高。於是馬克駭進學校資料庫把女同學照片放上與室友剛剛架設完成的網站,雖然幾天後就因為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所有權而遭學校當局下令關閉,但不到半年這幾個大學生又重新開工,並且將網站正式命名為Facebook。相信這幾個大學生當時並沒有料到會有現在的成就與規模,也沒料到會成為推翻政府的武器,更沒想到會成為民粹誤國的工具。

 

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全美步槍協會)最愛用「槍不會殺人,人才會殺人」這句話來遊說華盛頓政客取消槍枝限制,槍枝可以保護人也可以傷害人,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Facebook目前擁有七億五千萬名用戶,可以讓人們互相交流訊息,可以聚集民意關心弱勢團體,也可以整合訊息拯救颱風災民;但Facebook在台灣卻成為民粹的天堂,無知愚民忙著指東罵西,你一言我一語的架構偏頗言論,逐漸向PTT靠攏成為錯誤訊息的傳聲筒~~同樣一句話「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這個社會已被偏頗輿論所綁架,不知不覺走入狹隘而偏激的價值觀,每日工作為三餐忙碌無暇思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囫圇吞棗全盤接收,不花精神不花腦力~~就像看成龍的電影~~而成為記憶深處的模糊片段。久而久之這些模糊片段塞滿整個腦袋,也就成了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更沒有價值信仰的「一般無知大眾」,跟著罵幾句再按一個「讚」,就自以為是社會正義的化身~~可惜這種愚昧已經充斥社會各角落。

 

去年四月Facebook上有三萬多網友連署砲轟紅十會侵吞日本海嘯善款,一時間紅十字會成了人人喊打的貪污團體:「偽十字會」「中飽私囊」或「國民黨金庫」,甚至「連劉偉杰都管不好,還來管紅十字會」這種言論都冒出來。隨著事件的發展,網友說不出紅十字會違法的地方,拿不出紅十字會貪污的資料,更提不出指控「國民黨金庫」的證據,其它社福團體也出面說明紅十字會分批捐款符合一般社福團體的運作方式。結果剩下的只是毫無意義的抬槓,指責陳長文先生「菁英的傲慢」「記者會發言不當」~~比人家笨就罵菁英的傲慢,不會辯論就說人家發言不當。這些廉價的汙衊顯現網友的劣根性,找不到理由就隨便扣幾頂帽子,躲在網路後面嗑爛飯既輕鬆又寫意。不用上街曬太陽遊行,也不用與警察推擠丟雞蛋,坐在電腦前面邊吹冷氣邊翹腳喝飲料,雙手十指在鍵盤上飛奔狂舞,道德與禮教完全拋諸腦後,不用露面更不用負責~~反正三萬多人一起罵,你陳長文有本事就一次控告三萬人吧。

 

沒過多久,邵燕玲法官將一件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而引發社會爭議,Facebook上又有十萬多網友加入批判邵燕玲法官的行列。Marvin很想知道有誰仔細看過發回更審的內容?又有誰了解法律條文的文字差異?無知愚民只會跟著別人瞎起鬨,好像按一個「讚」就站上道德的高點,卻不知道無知盲從將會引發更大的問題。邵燕玲法官並不是認為嫌犯無罪,而是法條引用是否適當的問題,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Facebook十多萬粉絲視而不見,用粗糙的人民公審宣判了邵燕玲法官個人聲譽的死刑,然後呢?喝著飲料移動滑鼠去下一個粉絲專區按個「讚」~~管他讚什麼!

 

如今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案又成了Facebook民粹的下一個犧牲者,這個司機可惡嗎?當然可惡;這個司機該關嗎?當然該關~~但不是由Facebook的「讚」來決定。聽說盧軍傑法官過去有些判決頗具爭議,但並不代表這次裁定就一定有錯,況且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軍傑法官在裁定書中也說明嫌犯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所言因採信嫌犯「一夜情」說詞才交保~~看來問題可能出在地檢署的聲請書。先來看一下蠻夷嚼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除此之外,對於一定之犯罪,而有「反覆實施之虞」,得為「預防性之羈押」。翻譯成國語就是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可能或重罪,才可以裁定收押,另外有再犯之虞也可以關啦!

 

對照一下嫌犯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先從第三項來看:警方依刑法第222條第6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在移送書上註明嫌犯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檢方送往法院的聲請書上是否以相同法條論告,Marvin目前還無法看到相關報導,不過很有可能是檢方聲請書有些問題,檢察官也沒有到場向法官說明,僅以涉犯重罪而聲請羈押。盧法官在裁定書中註明嫌犯說詞不足採信,而性侵事實明確也無共犯參與,所以不可能有湮滅或串證的情況。至於第一項嫌犯是否有逃亡之虞也是本案吊詭之處,嫌犯因逃亡之實而在檢方抗告後予以收押,問題是嫌犯的逃亡是自己有心逃亡,還是被媒體輿論逼得不得不逃亡?嫌犯回家時看到大批媒體守在家門口,嫌犯妻子也被媒體包圍得蹲在地上哭求媒體「放過我吧」,而輿論~~包括Facebook23萬網友~~排山倒海的痛批攻擊,嫌犯的計程車也被人砸破玻璃。在這種情況下,Marvin覺得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想法是有幾分可信之處,儘管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法律程序結束之前嫌犯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媒體大陣仗的包圍嫌犯妻子及住所,不僅有利用輿論未審先判的嫌疑,更有逼使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可能。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大法官會議為了陳水扁的申請釋憲做出第六六五號解釋,其中對於重罪羈押的說明如下:「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唉~~這些法律人的火星文真是要命,簡單來說就是不可以只為了涉犯重罪而羈押,這樣不僅妨礙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更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顯然檢察官想以涉犯重罪做為羈押的單一理由,又沒有到場說明聲押的法理依據,看來這位沒有公開姓名的檢察官有很大的問題。另外Marvin對於「預防性羈押」也很有意見,雖然依據犯罪心理學及實務統計數字,性侵犯的再犯機率相當高,但毒品、竊盜、傷害等犯罪也是一樣啊!單以「將來有可能再犯」的理由就把人關進看守所,是不是也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呢?

 

Marvin必須再說一次,這位計程車司機非常可惡,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必須經過正確的法律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無知愚民在Facebook上組個粉絲團,以人民公審的方式~~按一個「讚」~~來決定。O.J.Simpsom殺妻事實頗為明確,但因警方蒐證過程瑕疵而無罪釋放;蘇建和三人也因為警方刑求而纏訟多年無法定讞,顯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只是Facebook23萬粉絲有看到這一點嗎?嗑爛飯式的人民公審是台灣所需要的嗎?這23萬名網友邊喝飲料邊上網玩遊戲的同時,輕輕鬆鬆的在Facebook按一個「讚」~~花不到兩秒鐘~~就決定了這位計程車司機的罪名。如果~~Marvin只是假設~~如果這是另外一個「江國慶案」呢?如果這是另一個「王迎先案」呢?無知愚民的言論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現在回過頭來看李家同教授對於網路言論的批評倒也不無幾分道理,只是這23萬網友嬉笑怒罵的同時,民粹誤國的噩夢已經揮之不去~~很悲哀的,Marvin也不得不成為其中之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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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anghuang
TO CNC
2011/08/05 21:07
只幫處理過民刑事訟爭
自己沒告過人刑事
給你最後一次機會親自留言在這個版誠心向我和版主道歉
or
我心意已決
法庭上見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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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03 19:54

原來你們連221跟227的關聯都搞不清楚,在文字敘述跟刑期的制定上,有啥立法淵源都不知道..我在最前的回文已經問過開版的,難道要我再複製一次??要考司法特考的不知道修法或立法都有原因跟理由嗎...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05 21:18 回覆:

寫了這麼多篇的回應留言 , 還是一樣 ~~ 沒有說出個所以然來  

唉 ~~ 已經是兩票對一票的見解 , 您卻仍然在這裏打高空 , 如果不是您鬼打牆 , 就是Marvin腦袋有問題了

既然如此 , Marvin在此誠心奉勸閣下多愛地球一點 , 省點電不必再來留言了 , 反正都是一樣的嘲諷與謾罵 , 對問題的討論沒有任何助益


kaiyanghuang
令人費解的關鍵14歲爭點
2011/08/03 01:08
版主說得很對
要證明未成年人為第221條客體是難的
第221條以構成強制罪為前提
強制罪須至自由意志之壓制
也就是妨害意思活動(經由意思決定持續支配行為的能力)
小孩要到多大才有意思活動就不一定了
且小小孩雖然會怕.不喜歡.會痛本能反射
但不一定就涉及到強制罪所要保護的意思活動法益
有無拒絕常(可能)是客觀顯現有無意志活動表徵
一個小孩沒遇過.過小不知道後果不能理解.嚇傻不知如何反應
可能沒有意思決定和意思活動
又何來違反其意願之可能
未違意願簡單是指不知道小孩意思活動受到多嚴重程度的干擾
沒有受壓制的意志 就不是強制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罪疑唯輕是現代法治國基礎原則
99件證據指向有罪
只要法官容有一分合理懷疑
依然必須無罪判決
(這不是我主張的是稍稍知道法學大意都懂)
以上只是很基本的概念,我個人的想法.主張就不在這裡洗版
為什麼懂法律的人都不來解釋呢?
考生汲汲營營於考場
而依律師法第1條負促進民主法治的人
忙著賺錢+跟法官死對頭恨不得看他們被婊
所以形成這種局面
<邵法官只是遵循實務一貫作法
並沒有特立獨行的地方
運氣不好>
聽很多補習班學校老師這樣為她惋惜
不是我說的我只是轉述不要跟我玩鬼打牆
要玩說理字也打得像我差不多一點妳認為眼殘的人才看得懂
不然被說腦殘得我實在看不出問一大堆是要辯甚麼爭點
謝謝版主包容 不用再費心回覆沒關係

馬文凡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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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來一個自己回應自己吧
2011/08/02 17:21

謝謝Marvin指教Marvin

讀者來函如雪片般飛來 , 討論內容遠遠超出Marvin意料之外 , 一是有人這麼無聊且無知 , 二也感謝部份網友仗義直言 , Marvin還是在這裏一次回應 , 解決一齣鬼打牆的鬧劇 ~~

不知參與討論的網友知不知道本案的困難之處 , 小女孩描述案發經過前後不一 , 造成法院不小的困擾 , 一方面擔心對小女孩造成二度傷害 , 二方面也憂慮為被告開了個脫罪的巧門

由此可以認為發回更審的理由<無法證明有無違背其意願> , 是因為證詞前後不一 , 畢竟三歲小孩無法明確描述案發經過 , 就連大人也都會因為創傷徵候群~~或是過於緊張~~而喪失部份記憶 , 何況是一個三歲的小女孩呢 ? 但是以221條論告就必須證明<違背其意願> , 小女孩的證詞就更加重要 , 如果證詞前後不一又如何論罪呢 ?

若改以227條論告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就沒有<違背其意願>的問題 , 而且與221條的刑期一樣 , 被告也沒有脫罪的巧門 , Marvin不覺得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 雖然少了點實質正義的味道

Marvin無法瞭解網友一直在<未滿十四歲>與<無法證明違背意願>兩句話之間打轉 , 不同法條的不同語言 , 網友卻一直強調所謂的<兩者關係> , Marvin不是法界人士 , 對於高深涵義百思而不得其解 , 只是網友除了謾罵與質疑外 , 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 既然Marvin如此駑鈍不堪教化 , 就請網友指點一二以解惑 , 只是Marvin苦苦等候望穿秋水 , 得到的還是支離破碎的言語及語無倫次的謾罵 , 看不到對於問題的實質討論

不過這也對應了Marvin文章的主旨 , 這種只會破壞而不知建設的網路言論 , 確實氾濫於網路的每個角落 , 間接證實了Marvin寫這篇文章是正確的

無論如何 , Marvin還是要感謝這些網友對於這個Blog點閱數的貢獻


kaiyanghuang
TO CNC
2011/08/01 18:21
推薦你看的書
是交你長智慧
讀了書你可能會比較了解
說理辯論應該負的義務要到什麼程度
是推薦給你讓你變聰明用
不是讓人變4歲或變14歲用
就跟傳教讓人變善良一樣
想看就看想信就信
傳教室也沒必要把神佛攤在你面前
都看過ㄌ我也沒必要和義務再去翻書給妳\
記住地求不是繞特定人在轉
想看去看不想看不要看


kaiyanghuang
TO CNC
2011/08/01 18:08
先程序後實體
是處理糾紛的原理原則
實體:有關本文案情的對錯討論
程序:正式處理本案糾紛前的前提要件ex管轄權.當事人適格等
我ㄧ開始就說了你可能忘了
我步就本案實體討論太難了我太外行
而且我也沒必要說~我只是路人甲
指是好心來勸妳要跟人辯論前要附理由不要一直亂問(程序部分)
否則根本就不受理妳的問題
緊就程序部分請你附理由
你覺得你有婦就有附 網友來評那算理由嗎
不需要崇投到委一直問我本案實體問題
1.我外行不懂
2.文章不是我寫的你問我幹麻
你寫的作業沒寫完被老師拒改 你會去馬路問人請他們評評理嗎?
他們不會裡吧?
我都講N遍了 地球部是繞特定人在轉
都說不會達也沒必要達 還一直問個沒完
一直問我懂不懂? 我都說N遍不懂了
我只懂程序事項OK? 幾歲關我闢室??
我講阿扁是指程序部分要附理由
類推適用妳的狀況
步是在講實體案情幾歲ㄉ問題
這叫類推檢察官適用在你身上的狀況
步是阿扁類推在性侵被害人
沒有在跟你討論本案案情OK?
我只在跟你討論有沒有附理由
如果你質疑你又不是檢察官只是辯論又不是起訴
所付義務不均等之類的
這樣便論還比較漂亮
都比把程序實體弄混還好\
還把阿扁跟14歲扯在一起
從頭到尾沒在跟你聊幾歲啦
我每句話一直重複打很累
你還罵我腦眼殘
每次都是迫不得已才告人
你要這樣搞 等我當兵當的很無聊了 想放假了
就寫訴狀出來告妳
文章你也可以刪掉啊
我不用照像去找電人信鴿調個紀錄就出來
隨時電腦自素狀摳一份
陪幾千幾萬是小事 還可以請公假出庭
前科有多腦人你大一點就懂
先說我不喜歡看到到警局或調解停才在哭喔沒用喔
如果你依開始早點附理由
說不定還會想起什麼叫專業的違反意願和一班人的違反意願
可能是有關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意思決定+意思活動等問題
可是你愛在程序這裡繞
現在實體的細節我全忘光了
還有我不是裝傻
14遂在這裡是有什麼重要真的不懂
如你先前所說 我們都不會思考你的<理由>都不懂
我先自表 免你又罵人罪佳衣等
只有你厲害步要在罵人了真的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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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1/07/31 22:41

你拿阿扁來舉例,阿扁未滿14歲唷...厲害阿~~~~眼殘+腦殘...

至於你說的政大教授寫的那本書,說一下哪一章節第幾頁有指出未滿14歲需要負舉証責

任...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未滿14歲...


Snowm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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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也會笑
2011/07/31 17:14

1.從未滿14歲 跟
2.無法證明有違背女童意願
來看兩者關係 ?
然後勒?要我們大家自己想兩者的關係?來猜出妳的理由?
這兩個作者本文就已經提到過啦
你又重提一次叫我們自己想個夠??
前面已經說過正反辯論沒必要幫對造想理由
正方不幫反方想理由或猜不出反方的理由
反方就罵正方太遜自己不會思考喔去問你老師
地球並不是繞著特定哪些人轉懂嗎
這只是你標記出不同意的地方而已不是理由和你自己反對的看法
你只說你反對什麼沒說為什麼
這只是你認為有提出理由的理由
不是你不同意原文論點的理由

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阿扁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意旨
檢察官:報告審判長如起訴書所載.請 依法審判
審判長+阿扁律師:疑?起訴理由書呢?
檢察官:已載明從<南港弊案>及<國務機要費>兩者關係而言!你知道OOO是啥媽?你先來說看看啊??是否XX??OO義涵為何??別回答XXX我是問OOO?
審判長:這是兩訴請分案處理,縱兩訴間有牽連關係.起訴理由書呢?
檢察官:理由就是<南港弊案>及<國務機要費>兩者關係啊
審判長+阿扁律師:這充其量只是你起訴的事實!理由ㄋ?
檢察官:這就是理由,如果你看不懂,可以去問你的法學老師,我並沒有義務把法官和對造律師教會,我來起訴只能說是職業上班,並不是要開堂授課,會思考的人自然會去,不會的就繼續當愚民
審判長:檢察官注意我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檢察官:刑訴第2條法官有注意義務.第163條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你要當上法官你也不知道,我資歷比妳淺怎麼知道.不知道法律是怎麼教
審判長:你這樣被告怎麼答辯?裁定檢察官補正.逾期駁回
阿扁+律師:天佑台灣~耶~~~~~~~

當然辯論不弱起訴嚴格
如果你看不懂我也可以舉更單純民訴的例子
你認為這兩個是理由
有種就不要試後再捕其他理由
把你這個<理由>放著給大家看
因為我們認為這不是理由也不會思考
所以認為沒必要回答駁回
到底是你有附理由我們失智不懂或不敢回答
還是你只only說不同意的地方一味丟出問題
留給經過的網友們自己想吧
步要輸了才說反正我只是閒嫌來隨便聊聊
還有不要學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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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順便回應
2011/07/31 02:58
(政大姜世明老師出<舉證責任和證明度)ㄑ===你說的這本書沒看過也沒聽過,但是裡面如果有提到照樣適用於未滿14歲者身上,麻煩告知第幾章第幾頁,不要拿成人的規範套用在未滿14歲者身上,構成要件相差十萬八千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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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aiyanghuang
2011/07/31 02:53
(抱歉我眼力不好也有點老人癡呆了只看見你貼的1.原文與2.笑諷
你用來駁斥他原文的回答和理由在哪一句找都找不到)  ㄑ======那你當我從第一篇開始一直到最後幾乎都有出現的未滿14歲是屁??開板的不知道"構成要件"是他的事,你要考司法3等你也不知道,也許是我連想考3等的門檻都過不了,不知道法律是怎麼教

從未滿14歲跟無法證明有違背女童意願來看兩者關係 ㄑ===========這就是理由,如果你看不懂,可以去問你的法學老師...我並沒有義務把你教會,我來回覆只能說是打發時間,並不是要開堂授課,會思考的人自然會去,不會的就繼續當愚民,台灣需要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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