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當日新聞點評012 愚民上臉書成了民粹誤國的噩夢
2011/07/19 19:45:24瀏覽4504|回應49|推薦19

 

摘自聯合報 2011/07/18

狼運將收押 民眾:判得好,這樣對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性侵日本女學生案,法官盧軍傑日前裁定謝五萬元交保,引起網友撻伐。謝昨天遭羈押後,網友多半表示合議庭「判得好」,盧軍傑僅表示「尊重合議庭」。去年因法官輕判性侵兒童的案例,民間團體發起「白玫瑰運動」,卅萬人上街頭抗議不適任法官;謝東憲遭羈押後,昨晚網路連署要求法官盧軍傑下台的人數,已急增至廿三萬。

 

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法律上的見解或許有爭議,但希望民眾保持理性;他也轉達盧軍傑的說法,表示土城警分局當時逮捕謝,在移送書上以謝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認為不能變更檢方羈押理由,且聲押理由不完備,才未准予聲押。他也解釋,他在裁定書中也說明謝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表示他因採信謝「一夜情」才交保。盧因為裁定謝交保引起社會軒然大波,讓司法名譽受損,他「深感愧疚」。

 

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正芬昨天表示,法官已作出合法裁定,對於白玫瑰運動不滿法官判決,不便表示意見。謝交保案引發全國矚目,謝將計程車停在大賣場停車場多天,不僅被紐澤西護欄擋住,擋風玻璃也疑似被不滿民眾砸碎。不少民眾昨天聽聞謝被收押,都高興地說「司法公平」「這樣就對啦」,也有民眾仍對盧不滿,表示他是「恐龍法官」應該下台。

 

插播廣告:對於部落格「看不下去」的問題,都是中共打壓的結果,Marvin也無能為力。若有網友打死都要看下去,就去Marvin另一個BLOG(就是這裡)瞧瞧,Marvin也會強力要求馬英九出來講明白。

 

20031028日,美國人馬克及大學室友克里斯、愛德華抱怨著無法約到漂亮女同學,幾個人決定~~也許參雜著幾句F或是S開頭的問候語~~把這些女同學的照片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票選這些女同學到底漂不漂亮~~其實報復的成份較高。於是馬克駭進學校資料庫把女同學照片放上與室友剛剛架設完成的網站,雖然幾天後就因為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所有權而遭學校當局下令關閉,但不到半年這幾個大學生又重新開工,並且將網站正式命名為Facebook。相信這幾個大學生當時並沒有料到會有現在的成就與規模,也沒料到會成為推翻政府的武器,更沒想到會成為民粹誤國的工具。

 

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全美步槍協會)最愛用「槍不會殺人,人才會殺人」這句話來遊說華盛頓政客取消槍枝限制,槍枝可以保護人也可以傷害人,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Facebook目前擁有七億五千萬名用戶,可以讓人們互相交流訊息,可以聚集民意關心弱勢團體,也可以整合訊息拯救颱風災民;但Facebook在台灣卻成為民粹的天堂,無知愚民忙著指東罵西,你一言我一語的架構偏頗言論,逐漸向PTT靠攏成為錯誤訊息的傳聲筒~~同樣一句話「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這個社會已被偏頗輿論所綁架,不知不覺走入狹隘而偏激的價值觀,每日工作為三餐忙碌無暇思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囫圇吞棗全盤接收,不花精神不花腦力~~就像看成龍的電影~~而成為記憶深處的模糊片段。久而久之這些模糊片段塞滿整個腦袋,也就成了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更沒有價值信仰的「一般無知大眾」,跟著罵幾句再按一個「讚」,就自以為是社會正義的化身~~可惜這種愚昧已經充斥社會各角落。

 

去年四月Facebook上有三萬多網友連署砲轟紅十會侵吞日本海嘯善款,一時間紅十字會成了人人喊打的貪污團體:「偽十字會」「中飽私囊」或「國民黨金庫」,甚至「連劉偉杰都管不好,還來管紅十字會」這種言論都冒出來。隨著事件的發展,網友說不出紅十字會違法的地方,拿不出紅十字會貪污的資料,更提不出指控「國民黨金庫」的證據,其它社福團體也出面說明紅十字會分批捐款符合一般社福團體的運作方式。結果剩下的只是毫無意義的抬槓,指責陳長文先生「菁英的傲慢」「記者會發言不當」~~比人家笨就罵菁英的傲慢,不會辯論就說人家發言不當。這些廉價的汙衊顯現網友的劣根性,找不到理由就隨便扣幾頂帽子,躲在網路後面嗑爛飯既輕鬆又寫意。不用上街曬太陽遊行,也不用與警察推擠丟雞蛋,坐在電腦前面邊吹冷氣邊翹腳喝飲料,雙手十指在鍵盤上飛奔狂舞,道德與禮教完全拋諸腦後,不用露面更不用負責~~反正三萬多人一起罵,你陳長文有本事就一次控告三萬人吧。

 

沒過多久,邵燕玲法官將一件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而引發社會爭議,Facebook上又有十萬多網友加入批判邵燕玲法官的行列。Marvin很想知道有誰仔細看過發回更審的內容?又有誰了解法律條文的文字差異?無知愚民只會跟著別人瞎起鬨,好像按一個「讚」就站上道德的高點,卻不知道無知盲從將會引發更大的問題。邵燕玲法官並不是認為嫌犯無罪,而是法條引用是否適當的問題,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Facebook十多萬粉絲視而不見,用粗糙的人民公審宣判了邵燕玲法官個人聲譽的死刑,然後呢?喝著飲料移動滑鼠去下一個粉絲專區按個「讚」~~管他讚什麼!

 

如今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案又成了Facebook民粹的下一個犧牲者,這個司機可惡嗎?當然可惡;這個司機該關嗎?當然該關~~但不是由Facebook的「讚」來決定。聽說盧軍傑法官過去有些判決頗具爭議,但並不代表這次裁定就一定有錯,況且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軍傑法官在裁定書中也說明嫌犯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所言因採信嫌犯「一夜情」說詞才交保~~看來問題可能出在地檢署的聲請書。先來看一下蠻夷嚼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除此之外,對於一定之犯罪,而有「反覆實施之虞」,得為「預防性之羈押」。翻譯成國語就是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可能或重罪,才可以裁定收押,另外有再犯之虞也可以關啦!

 

對照一下嫌犯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先從第三項來看:警方依刑法第222條第6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在移送書上註明嫌犯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檢方送往法院的聲請書上是否以相同法條論告,Marvin目前還無法看到相關報導,不過很有可能是檢方聲請書有些問題,檢察官也沒有到場向法官說明,僅以涉犯重罪而聲請羈押。盧法官在裁定書中註明嫌犯說詞不足採信,而性侵事實明確也無共犯參與,所以不可能有湮滅或串證的情況。至於第一項嫌犯是否有逃亡之虞也是本案吊詭之處,嫌犯因逃亡之實而在檢方抗告後予以收押,問題是嫌犯的逃亡是自己有心逃亡,還是被媒體輿論逼得不得不逃亡?嫌犯回家時看到大批媒體守在家門口,嫌犯妻子也被媒體包圍得蹲在地上哭求媒體「放過我吧」,而輿論~~包括Facebook23萬網友~~排山倒海的痛批攻擊,嫌犯的計程車也被人砸破玻璃。在這種情況下,Marvin覺得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想法是有幾分可信之處,儘管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法律程序結束之前嫌犯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媒體大陣仗的包圍嫌犯妻子及住所,不僅有利用輿論未審先判的嫌疑,更有逼使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可能。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大法官會議為了陳水扁的申請釋憲做出第六六五號解釋,其中對於重罪羈押的說明如下:「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唉~~這些法律人的火星文真是要命,簡單來說就是不可以只為了涉犯重罪而羈押,這樣不僅妨礙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更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顯然檢察官想以涉犯重罪做為羈押的單一理由,又沒有到場說明聲押的法理依據,看來這位沒有公開姓名的檢察官有很大的問題。另外Marvin對於「預防性羈押」也很有意見,雖然依據犯罪心理學及實務統計數字,性侵犯的再犯機率相當高,但毒品、竊盜、傷害等犯罪也是一樣啊!單以「將來有可能再犯」的理由就把人關進看守所,是不是也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呢?

 

Marvin必須再說一次,這位計程車司機非常可惡,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必須經過正確的法律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無知愚民在Facebook上組個粉絲團,以人民公審的方式~~按一個「讚」~~來決定。O.J.Simpsom殺妻事實頗為明確,但因警方蒐證過程瑕疵而無罪釋放;蘇建和三人也因為警方刑求而纏訟多年無法定讞,顯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只是Facebook23萬粉絲有看到這一點嗎?嗑爛飯式的人民公審是台灣所需要的嗎?這23萬名網友邊喝飲料邊上網玩遊戲的同時,輕輕鬆鬆的在Facebook按一個「讚」~~花不到兩秒鐘~~就決定了這位計程車司機的罪名。如果~~Marvin只是假設~~如果這是另外一個「江國慶案」呢?如果這是另一個「王迎先案」呢?無知愚民的言論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現在回過頭來看李家同教授對於網路言論的批評倒也不無幾分道理,只是這23萬網友嬉笑怒罵的同時,民粹誤國的噩夢已經揮之不去~~很悲哀的,Marvin也不得不成為其中之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5443982

 回應文章 頁/共 5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回CKY
2011/08/20 13:48
(我當初所寫「第227條實際上係重於第221條的」,並不是指刑度,而是對比其行為之構成要件與罪責後所表示的意見。)ㄑ=========請問你是說構成要件與罪責是227條重於221條??你這個"重於"的定義是啥,能說清楚一點嗎??免得又說別人誤解...

cky
版主您好,您引用的那篇留言是我寫的!
2011/08/18 11:51
版主您好,您引用的那篇網友留言是我寫的!
其中有一句我想應該要再說明一下,以免發生誤會。
我當初所寫「第227條實際上係重於第221條的」,並不是指刑度,而是對比其行為之構成要件與罪責後所表示的意見。
另外,有關兩小無猜條款,我當初所述也太簡略,後來細看認有可能引發誤會,故引用聯晟法網之解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增修條文,於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把強姦行為從告訴乃論修改為公訴罪。不過,為了不讓少年男女偷嚐禁果,因法律的介入,而破壞雙方可能結成姻親的結局,特別於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增定了『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亦即未滿十八歲之男友與女友為性交者,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六歲,男友可能遭女友之父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罪提出告訴;其中,若女友的年齡未滿十四歲,其本刑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男友的年齡同樣未滿十六歲,該女友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告訴,因為準強制性交罪保護的對像包含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另外,如果雙方年齡皆未滿14歲,雖不得以刑法規範,但仍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規定由少年法庭處理。
謹以上述簡單言語,再與版主交流心得。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23 16:48 回覆:

謝謝指教

夾在這些無聊的回應中 , 您的留言更顯示出對於網路言論的責任感

再次感謝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阿人咧
2011/08/17 18:30
那位K啥的,是跑到泰國喔??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23 16:49 回覆:

無聊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怪了~~
2011/08/15 04:10
TO CNC 2011/08/05 21:07 只幫處理過民刑事訟爭
自己沒告過人刑事
給你最後一次機會親自留言在這個版誠心向我和版主道歉
or
我心意已決
法庭上見

==============================================
kaiyanghuang 2011/08/13 01:19 我堅決不道歉阿~~因為你們連221根227的關連都不知道,我好期待在法院見喔,順帶一提,我講的版主只當鬼打牆,所以你告時,記得跟版主說可不能更改原文根回復內容的一言一字,不然小心吃上偽證罪...
marvin(marvinfann) 於 2011-08-13 16:28 回覆:
無聊至極 ~~

==============================================怪了,我是回復kaiyanghuang2011/08/05 21:07留言給我的,版主妳幹嘛說我無聊至極??這位K啥的是你嗎??真是無聊至極~~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怪了~~
2011/08/15 04:07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果然精神錯亂阿~~
2011/08/14 22:36
marvin(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3:48 回覆:
(前文略)最高法院是發回更審 , 而不是宣判無罪 , 由此就可以看出您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只是為了抬槓而耍嘴皮子 ~~ 標準的無知愚民
=====================================
marvin(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24 回覆:
謝謝指教

白玫瑰是否成功 , Marvin沒有置喙的餘地 , 也許對於法律條文的修正 , 才是她們應該著力的目標吧

目前更一審宣判無罪 , 並不是最後的定讞 , 也 , 如果從檢察官到先前一.二審法官都有法條引用錯誤的疑慮時 , 這個暫時的無罪宣判不無解套的可能 司法改革有其必要Marvin絕對同意 , 但若是建立在鬥臭鬥垮的手段上 , 再怎麼正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瑕疵
至於邵法官的前途是否不可限量 , 如果我們站在她的立場來看這件事 , 恐怕就不會這麼想了 ,
ㄑ==================哈哈哈~~~不是老人癡呆就是精神錯亂??宣判無罪不是認定嫌犯的無辜??那是宣判甚麼??上訴歸上訴,那如果不上訴呢??當庭法官還沒認定有罪無罪,能夠判決?還是擇日再審理?
你沒提到網路民粹那一篇我還忘了我也曾回覆過,你會介意我轉貼你的部落格到網路世界嗎??有這樣的樂子不分享真是太可惜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哈哈
2011/08/14 22:18
(所以,第227條實際上係重於第221條的。)ㄑ========請問227哪裡的刑度重過221??是你數字大小邏輯看不懂嗎???該重新從幼稚園開始念了吧??再來,對未滿14歲者施以強迫者,是222條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幫忙,耍白痴也該有個限度...
我很期待跟那個英文字一大串的在法院見.....

還有兩小無猜條款,你到底知不知道適用年齡幾歲??一直講兩小無猜條款,年齡幾歲都不知道也能一直講,你才在鬼打牆吧!?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kaiyanghuang
2011/08/13 01:19
我堅決不道歉阿~~因為你們連221根227的關連都不知道,我好期待在法院見喔,順帶一提,我講的版主只當鬼打牆,所以你告時,記得跟版主說可不能更改原文根回復內容的一言一字,不然小心吃上偽證罪...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13 16:28 回覆:

無聊至極 ~~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13 17:13 回覆:

Marvin之前寫過一篇"網路民粹政霸凌著我們" ,  其中一篇網友留言如下 ~~

板主說得好,在下有點小想法想跟您交流。
有關刑法第221條與第227條之差別主要係以被侵害者之年齡為區分,若為性行為之一方未滿14歲,不用管是否有違反該男女之意願,另一方即成立第227條之犯罪,就算另一方也未滿14歲(若雙方均未滿14歲,雙方都會有責,即兩小無猜案件),或已取得同意者仍相同,差別在於是否可取得檢方緩起訴或法官緩刑而已;至於一般成年人間,才需依照第221條去檢視是否有違反意願之情形。此兩條要件雖不同,但刑度卻相同,這表示當初立法者認為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行為者,其可罰程度是堪比強制性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第227條實際上係重於第221條的。


現在所謂專家名嘴評論員會吵這麼兇,是因為依第222條第1項2款規定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未滿14歲男女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者,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罪明顯重於前兩者(七年以上)。但是否能適用本條,需由檢方負嚴格證明責任,也就是說,若檢方未能舉證證明,法官自不得採信,雖法官依法可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但在欠缺直接證據與直接目擊證人之情形下,法官大多是不會只憑間接證據而判較重之罪的,除非間接證據多到連被告都無法一一反駁(然多數專家名嘴評論員此時都會提出他們掌握的"唯一"證據,並以此斷言法官未採納,判決必有疑義)。


由現在的電視節目看來,不論專家名嘴或所謂社會評論員,似乎不太關心法律是否已有明確規範,法官取捨證據要有法定方法,僅是一面迎合所謂主流民意(網民與鄉民),其發言往往令人吃驚,甚或以被害人親友或檢察官起訴書為唯一依歸,認其所述才是絕對,是法官、被告扭曲事實,在被害者傷口上撒鹽兼抹辣椒,這不禁讓我想到,當某些專家名嘴評論員被指控時,所持態度似乎不同,也未完全接受一切檢方、被害者或其親友指控並接受為絕對事實,反而變成其口中的恐龍,努力在法條文字找尋空隙,或極力在檢方或被害人指控之真正事實中做出不同的解釋,並轉向爭取主流民意認同!長此以往,會不會以後檢察官、法院做出處分、宣判前,也需要先調查一下主流民意為何,再要求大家紛紛按各讚已作為基礎呢?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哈哈
2011/08/08 15:17

TO kaiyanghuang

你跟我講舉證責正還用一本政大教授的書來反駁我,不是嗎??我在講未滿14歲你後文又提陳水扁,這些不是事實嗎??順帶一提,你的某篇回文,先程序後實體,你懂實體是啥嗎??你當是犯罪行為,再去好好看書吧....你若考上司法3等,也只是在多個恐龍而已...台灣恐龍法官已經夠多了....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10 14:53 回覆:

一樣是通篇廢話 , 沒有任何個人見解說明 ~~

真的 ~~ Marvin衷心的拜託您 , 既然提不出什麼說法 , 也就不必再浪費您的寶貴時間了 , 多愛地球一點 , 省點電去罵別人吧 !!!! 既然Marvin如您所稱的腦殘笨蛋 , 也不煩勞您在這裡苦口婆心的訓示了 ~~

地球太危險 , 趕快回去吧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哈哈~~果然愚民又民粹
2011/08/05 23:01
(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ㄑ===========你的原文,未滿14歲需要證明他的意願,哈哈~~果然夠愚....................
還兩票對一票,哈哈~~~腦殘者相加起來不過更腦才而已,而不是人多就對,看看你自己的標題吧...喔~~~
台灣加油讚有80幾萬的讚,我還在期待你的民粹發文評論咧.....10多萬你罵的這麼用力,80幾萬你該用啥態度評論呢??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8-10 14:46 回覆:

唉 ~~ Marvin真的是鬼打牆了

Marvin什麼時候說過227條要證明<違反意願> ??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文章內容啊 ?? 227條需要證明<違反意願>嗎 ?? 條文內容沒有註明啊 , 以227條論告幹什麼要證明<違反意願> ??

這是什麼跟什麼啊 ??????? Marvin文中提到的都是FB網友針對單一事件的攻擊 , 或是有爭議的法律個案 , 跟馬英九的粉絲團有個屁關係 ?? 他們目前有針對哪個法律案案件提出攻訐嗎 ?? 如果照人數排 , Marvin還得先去罵Lady gaga嗎 ?? 真是奇怪了

只會謾罵攻訐卻提不出個人見解 , 到底誰是無知愚民已經一目了然 ~~

頁/共 5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