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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3:16:50瀏覽773|回應0|推薦2 | |
※本守則為個人任職於前單位時所訂,今張貼在個人部落格,讓有需要的學校單位可以參考、運用。 ○○市立○○高級中學交通車司機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本校交通車行車安全,提升司機駕駛與行為品質,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司機之責任) 司機是一輛車的駕駛,負責全車之安全與秩序。 第三條(司機之資格) 司機必須具有營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第二章 車輛檢查 第四條(基本檢查) 每日早上出車前,應作車輛基本檢查: 一、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水、車燈、車胎壓力……等。 二、安全門開啟是否靈活,通道、階梯是否淨空。 三、安全窗開啟是否靈活。 第五條(驗收紀錄附檢查表影本) 每月驗收紀錄應附各車輛每日檢查表影本。 第三章 車輛衛生 第六條(車廂整潔) 司機應每天清潔車廂,並隨時保持乾淨,不得攜帶寵物上車。 第七條(配備簡易急救箱) 各車輛應備有簡易急救箱,以備緊急之用。 第四章 行車安全與規定 第八條(嚴守交通法令) 接送學生時,不得超速、闖紅燈等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 第九條(熟悉路線) 司機應熟悉交通車路線,若請假須由其他司機代班時,代班司機也應熟悉代班之路線。 第十條(上、下車地點) 進入校區時,車速須依校內速限號誌規定行駛,並在孔子銅像前讓學生下車,下午或晚上放學時,應停放在指定之地點。 第十一條(路線標示牌之佩掛) 接送學生時,交通車須全乘佩掛校方規定之路線標示牌於車頭明顯處。 第十二條(車證查驗) 司機每日應查驗車證,保障依規定搭車學生之權益,以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三條(校方查驗) 校方不定期派員依上級所頒檢查表查驗車輛時,司機須全力配合,不可藉故逃避檢查。 第十四條(車長之職責) 車長係基於輔助或協助司機之行車,若行車過程被校方登記扣點,司機應負完全責任,不得將該責任轉嫁給車長。 除車長外,其餘同學不得坐副駕駛座(司機旁的座位)。 第十五條(路線及時間之更改) 交通車路線及時間不得隨意修改,如司機認為必須更改時,請先通知車公司,確認之後,發給該路線之每位學生修正公告,並在一週後實施。 第十六條(上、下車地點之更改) 不得隨意改變上、下車地點,如須變更,請先通知車公司,並依合約規定,確認之後,發給該路線之每位學生修正公告,並在一週後實施。 第十七條(遵守等車時間表) 各路線等車時間公布之後,司機如有提早到站,必須等候至原訂時間方可離去,時間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第五章 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合宜行為之要求) 司機不得於車內吸菸、嚼檳榔、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對講機聊天,且服裝整潔、舉止得宜、言談有禮、不出穢言,以作為學生之榜樣。 第十九條(車內文宣及物品之限制) 車廂內不得放置任何政黨文宣刊物及危險物品。 第二十條(嚴格禁止之行為) 嚴禁向學生索取個人資料、搭訕、未經家長許可私下與學生聯繫、私下互送物品等行為。 不得以任何方式,例如免繳車費、給與金錢等,做為與學生任何交易之行為。 不得故意與學生有肢體碰觸之行為。 不得性騷擾或其他法律禁止之行為。 第六章 突發狀況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車前突發狀況之處理) 因車輛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即將接送之服務時,司機應立即通知車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二條(行車時突發狀況之處理) 行車時,若遇突發狀況,無法繼續接送學生時,司機應立即通知車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基本態度 第二十三條(意見反映之處理) 司機於接送學生或在校園內等候時,若遇家長或學生反映意見,均須以良好的服務態度回應家長或學生之意見,如無法回覆或處理時,應向車公司回報,由公司做後續之處理。 第八章 司機行為之處理 第二十四條(司機重大行為之處置) 司機有重大違規如闖平交道、酒後駕車、行駛中造成學生受傷等事故,車公司應立即更換司機,不得異議。 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情節嚴重者,車公司應立即更換司機,不得異議。 第九章 學生行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重大行為之處置) 對屢勸不聽或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之學生,於告知學校後,車公司有權解除學生搭乘校車之契約關係,以維整體之行車安全。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增修程序) 以上所列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增修,並通知車公司及司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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