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11/25 03:00:00瀏覽1743|回應0|推薦0 | |
其次,時事題的命題方向常讓考生摸不著邊,以致時事看了(而且很認真的看了好幾遍),也跟上課教材做了連結,但看到題目之後,才知道事情不是像自己想的那麼簡單,考生想到的,教授偏不出,教授想到的,偏偏你想不到。請看下面食安及酒駕議題: 食安議題 103年地方特考三等「行政法」 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憲法與行政法」[1] 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 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 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 分) (三)A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 分) 參考法條:略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行政法研究」 近日有不肖食用油製造業者,於各類產品中造假摻和,企圖以低廉且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混充高價產品出售以謀求暴利。試問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之法理予以嚴懲,方能杜絕此類重大惡質之違法行為?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廉政「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研究」 近來發生某些食品業者違反法律之規定,並因此獲有相當龐大之利益,就罰鍰而言,行政機關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中,突破業務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處罰業者,以收嚇阻之效果,維護國民健康並樹立法律威信?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基於例行的業務查核,對於轄區內某特定食品工廠(甲工廠)之產品與原料進行採樣化驗,此一蒐證行為,性質上是否為行政處分?請附理由說明之。 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行政法」 甲公司從事肉品加工批發業務,於乙直轄市設有銷售門市,某日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前往稽查,並取樣檢驗,結果發現該公司銷售門市陳列之某類肉製品含有我國禁用之瘦肉精,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店家立刻將該類肉製商品下架,並查封庫存,追查進貨來源。甲公司認為其肉品來源可靠,絕不含瘦肉精,並未下架。3 日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繼續追蹤,發現甲公司未依要求下架該類肉製品,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但甲公司自認該肉製品絕對符合標準,質疑本件檢驗結果之正確性,自行委託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民間檢驗機構檢測,並未於法定訴願期間提起訴願。最後,乙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檢驗,結果證實並未含有瘦肉精,發現前次檢測方法錯誤而造成誤失。試問:對於新臺幣 3 萬元罰鍰處分,甲公司依法得如何救濟? 102年地方特考三等「公共政策」 近來食品安全議題成為許多民眾關注的焦點,由於相關法規中對於資訊公告、檢測標準與相關罰則均已有規範,有論者主張政府主管機關亟需補強之處在於執行相關法規的方法。請構想兩個足以提升食品安全的執行方法作為方案,運用多屬性效用模型(Multi-Attribute Utility Model)進行政策分析並輔以相關論述。 103年公務人員高考二級「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公文」 試擬行政院函衛生福利部:為維護民眾健康,請就食品及藥品相關管理工作,確實稽查審核,嚴格取締不法,並按月陳報執行情形。本函副本抄送行政院○○○政務委員、法務部、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酒駕議題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行政法研究」 甲因違規酒駕,遭乙警察局裁處罰鍰新臺幣 9 萬元,處分書另註記:「本案經某某檢察署某某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向國庫支付 3 萬元,本案違規罰鍰仍需補繳納 6 萬元」。甲不服,認為系爭處分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試問系爭處分是否合法?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等「行政法」 甲因酒醉駕車,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附條件為捐款命令確定,試問:警察機關得否再對甲酒醉駕車之行為處以罰鍰? 102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公共政策」 政策工具與政策執行有何密切關係?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悲劇時有所聞,請從政策工具觀點,設計一套降低酒醉駕車的政策行動方案。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國文──公文」 最近酒駕肇事事件頻傳,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引發社會譁然,立委關切。試擬內政部致警政署函,應嚴格取締酒駕並推動修法加重刑責,以保障國人行的安全。 10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 甲於民國103年喝春酒後駕車回家,途中闖紅燈撞傷乙,甲不但未停下救乙,反而加速逃離現場,但於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刑法」 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餐廳聚餐,席中甲、乙、丙三人僅吃飯未喝酒,而丁因高興而喝了些酒,回家之際,丁堅持並未喝過量,而駕駛自用小客車送甲、乙、丙三人回家,行駛途中因疏於注意而將路上行人 A 撞傷,在警察前來處理之前,丁拜託未喝酒之甲掩護,由甲坐上駕駛座而頂替,但經警察機關深入偵查後,發現事實上係丁酒駕肇事,經酒測後,丁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傳訊甲、乙、丙三人作證時,甲、乙、丙三人事前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一致作證係甲酒駕肇事,且三人就肇事時駕駛係何人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均供前具結而為虛偽證述係甲駕車肇事。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02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刑法」 甲係法院通緝之被告,102 年 3 月 1 日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騎乘機車失控擦撞行走於路邊之乙,乙遭機車撞擊倒地後臉部受傷流血,甲見乙車禍臉部流血,竟騎機車加速逃逸,嗣因目擊之路人追逐而將甲攔下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9 毫克,乃對甲開單告發並逕行拘提。甲為隱瞞其通緝犯之身分,於該員警製作之執行拘提通知單「被通知人簽名」欄位,偽簽其弟 A 之姓名後將通知單交還員警。其後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查得上情。問甲應負何罪責?請分別說明之。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刑法」 甲男開車回家,遇到警察臨檢執行酒測。警員乙、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因喝了啤酒有些酒醉,被警察攔下心生不爽,故當場以三字經辱罵乙、丙,且不願接受呼氣酒精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隨即開啟攝影機進行錄影蒐證,甲心中更不爽,一把將乙的攝影機推開,並拿出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指著乙、丙大聲咆哮:「警察是什麼東西,有什麼了不起」。乙、丙趁甲說話不注意之際,奪下甲的美工刀,聯手將甲戴上手銬並強制帶回警局。到了警局後,乙勒令甲坐下,甲不滿自己像犯人般被對待,在坐下之際,竟以腳勾絆乙的腳,令乙跌倒,乙跌倒後,甲進而以腳踢乙之腹部數下。丙見狀要阻止,以手抓住甲,甲竟然張口咬住丙的手臂。警局其他人立即圍上來將甲制伏。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小時,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甲到案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問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由析論之。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甲在某連鎖飯店集團乙所分設的 A 公司飯店與友人餐敘,因酒後亂性,毆打飯店員工丙,並砸毀飯店內酒櫃及名酒後,駕車逃離現場,丙經送醫救治,因腦部受撞擊而陷入昏迷。甲駕車逃離飯店途中因緊張且受酒精影響,無法專注駕駛,撞及前方丁所騎乘之機車,致丁摔地,遭後方急駛而來之車輛輾斃。甲肇事後駕車逃逸,躲藏於友人戊所投宿之某汽車旅館。翌日凌晨,警察持搜索票前往該旅館查緝旅客吸食毒品,查獲甲與戊涉嫌施用安非他命,當場扣得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乃將 2 人逮捕,押回警局調查,查悉甲同時涉及前開犯行,遂將甲與戊解送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以甲酒後肇事逃逸,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 (一)飯店集團乙以其 A 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 B 之名義對甲毀損飯店內酒櫃及名酒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 (二)丙陷入昏迷,經查其成年已婚,父母雙亡,配偶 C 行方不明,僅有一就讀大學之子 D。D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職權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並表示要提出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 (三)甲之辯護人 E 於法院審理羈押時抗辯稱:甲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被逮捕,檢察官卻以酒後肇事逃逸罪嫌聲請羈押,此部分罪嫌並未經合法逮捕。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101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甲參加婚宴,飲酒毫無節制。宴後開車恍惚,並危險蛇行,被交通警察攔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三毫克,超出標準值甚多。警察要求提筆畫同心圓、單腳站立、走直線,以當作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甲雖然一路危險駕駛,但面臨可能的刑罰制裁,剎時警醒,抖擻精神應對,竟然順利通過檢測。檢察官以甲曾有酒後駕車的紀錄,並超出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依不能安全駕駛罪提起公訴。法官則認為,甲可以通過單腳站立等測試,顯見當時可以安全駕駛,判決無罪。問判決是否合理?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甲舉辦生日晚宴,席間友人 A 頻頻喝酒,終至酒醉當場睡著。宴席結束後,甲將A 叫醒,並建議其先休息,完全酒醒後再離開,惟 A 堅持自己尚可開車回家。甲見A 腳步蹣跚,雖知酒醉駕車的危險性,卻也沒積極阻攔 A 開車離去。A 於回家時,因不勝酒力撞倒電線桿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從食安議題來看,主要出現在行政法,一題是公共政策,一題為國文之公文。前者,反映命題教授針對食安議題連結的是:行政罰法、行政處分、行政救濟、實體與程序規範,以及將食安議題結合集會遊行;後者,要求考生構想提升食安之方案,及以多屬性效用模型政策分析。 從酒駕議題來看,主要出現在刑法,行政法、公共政策及國文之公文亦曾命題。其中,刑法部分,命題教授連結的是:醉態駕駛罪、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義務遺棄罪、競合;醉態駕駛罪、過失輕傷害罪、頂替罪、偽證罪、競合;醉態駕駛罪、過失輕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偽造簽名署押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競合;不能安全駕駛罪、侮辱公務員罪、妨礙公務罪、普通傷害罪、競合……。行政法部分,連結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同時構成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公共政策部分,則是連結政策工具及政策執行。 |
|
( 創作|另類創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