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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19:11:24瀏覽410|回應0|推薦1 | |
最近實在太忙了,沒空整理思緒 我有好多的話想問馬總統當選人, 也有好多話想問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朋友 現在無罪定讞了,總統也當選了,是不是該好好交代一下馬市長的特別費了!?親愛的馬總統。 http://blog.udn.com/lu24026/1492233 ------------------------------------------------------------------------------ 特別費案 / 馬英九特別費案 無罪定讞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4-25 09:12:18 閻光濤 / 整理 聯合報二十五日一版新聞報導,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馬英九無罪確定。 對於特別費的性質,最高法院認定不是實質補貼,須因公支出。這項見解,對其他偵審中的特別費案有指標性意義。 為馬英九核銷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前秘書余文,因以他人消費的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且以不實的工作獎金領據領取首長特別費,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確定;因未獲緩刑,須入監服刑。 最高法院雖然推翻一、二審有關「領據」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的見解,但因二審認定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完畢;而檢察官上訴時沒有就是否「已因公支出完畢」的判決表示不服,最高法院因而認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最高法院於今年 去年一月,台灣高檢署前查黑中心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馬英九,去年 最高法院昨天下午舉行記者會。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檢察官的上訴,只針對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空泛」指摘二審無罪判決違法,未具體說明二審認定馬英九無貪汙、背信的事實有何不法或不當,不足以動搖二審無罪判決。 張淳淙說,特別費的支出與核銷,法有明文規定,首長於月初或月中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的陋習,雖經二審判決誤認是行政慣例,但這對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結果並無影響,不是上訴三審的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 : 首長特別費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四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定讞。根據最高法院判決,關於首長特別費性質,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前述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但與原判決意旨不生影響。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9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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