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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23:07:15瀏覽921|回應3|推薦4 | |
特別費是實質補貼!? 我完全不同意這種說法。小馬哥這麼窮?翁岳生這麼窮?國家虧待這些高官?我完全不同意這種說法。 我願意相信小馬哥沒有貪污的犯意,但是同樣的,我也相信闖紅燈的、喝酒上路的,也都沒有造成事故的犯意,但是為什麼要過失致人於死有罪!?為什麼公務員跟包商去吃飯喝酒,但是沒有不法利益交換,也會被調查起訴甚至判刑?沒有犯意所以無罪,那余文有什麼偽造文書的犯意,要判刑?我也不懂。 如果特別費是實質補貼,那為什麼我沒有實質補貼!?為什麼我只有薪水可以領?因為我國小有畢業,因為我是總統的頭家,而不是高官? 為什麼這些高官的月薪已經十幾萬了還要實質補貼?是因為這些高官特別厲害,所以台灣沒有這些高官要倒了,還是這些高官有什麼特殊的成就,所以需要國家高薪聘請?!但是因為薪水制度所以只好找沒有辦法中的辦法來個實質補貼!?小弟才疏學淺,眼睛也看不清楚,所以看不清楚。 有些中研院的院士或是大學教授是國家高薪聘請回國服務,是因為他們有特殊的專長,有不可取代性,所以可以領比一般院士或是教授高的薪水,可是他們沒有特別費。這個我可以接受。 所謂的政治人物,不管是事務官如局長、處長、署長等等的事務高官,或是市長、院長、部長之類的政務高官,這些職務都不是非你們不可,如果是非你們不可,怎麼每個人都做沒多久就下台!?所以這些職務的薪水都應該是固定的,而不應該有實質補貼,如果有特別費,我認為也應該都是公務用途,而不是實質補貼,或許以前公務員的薪水比較低,需要實質補貼,那現在咧!?現在還需要實質補貼!?一個月幾萬的薪水不夠需要實質補貼,那我薪水4萬的當然也要實質補貼。我岳父種田的,沒有薪水,種稻子半年賣的錢,還沒有小馬哥1個月的特別費多,那他當然更應該要政府的實質補貼,台灣的農民、勞工的薪水少的可憐,大學畢業找不到工作,小學生吃不起營養午餐,他們更應該要實質補貼。 拿這些錢來給小馬市長1個月17萬的實質補貼?!翁前大院長1個月也是幾十萬的實質補貼?周錫偉縣長明年1個月20萬,行政院長1個月12萬,我看法院的院長應該也有一筆不少的特別費吧! 試問,這些高官有沒有領薪水!?薪水聽少說也十來萬的,而且這些職務都是你們爭取來的,可沒聽說那個職務是國家沒有你會倒,所以高薪聘請你來擔任的。 請問1天5千、1萬的特別費怎麼花?請外賓!?犒賞員工?還是還有其他所謂的公務用途,還是紅白帖!? 我看紅白帖居多吧!這算什麼用在公務,這是牟取自己的政治利益吧!更別說那些中飽私囊的。 選你們擔任公職,有給你們薪水,不滿薪水太低,可以修法嘛!公務用途的經費一定要檢具單據核銷,這是基本常識吧!哪有簽名就算的,就算沒有單據,只有簽名,也要交代用途,哪有領了錢,連用在哪裡都不知道,連追查都不行的。 嫌薪水低,除了修法之外,你們也可以不用來爭取些職位,社會還需要你們其他的專長,這些職位很多人想要為國家多做一些的事。 除了這些拿特別費用用來實質補貼自己的政客外,台灣還是有不少的首長,每年繳回特別費的,甚至沒有編列特別費的,這些首長,雖然網路上查不到你們的名字,但是我向您致敬。 那個公部門的年度預算沒用完的,可以不用繳回!?那個公部門的年度預算可以不用受民意機關的監督!?那個公部門的預算是可以由公務員自由運用,只要簽名就可以拿去實質補貼自己家用的?! 實質補貼,屁啦!! 特別費爭議 法界:行政陋習造成應統一見解 2007/12/28 17:51:50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部分法界人士獲悉判決後認為,因首長薪水無法完全支付實際開銷,才產生特別費制度,現今發生特別費爭議,是過去「行政陋習」所造成,因此,法務部和檢察機關應統一法律見解。 律師李永然表示,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完成後就可加以支配運用,沒有繳回的問題,且支出多於收入,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所指詐領財物情形。如許添財特別費案,即以特別費有實質補貼性質,予不起訴處分。 他認為,一審馬英九獲判無罪,檢方雖繼續上訴,卻沒有提出新見解或證據,因此二審維持原判。目前還有多件在法律程序中的首長特別費案,法務部方面應統一特別費偵辦見解,否則徒浪費司法資源。 律師蘇友辰表示,因首長薪水無法完全支付實際開銷,才產生特別費制度,現今發生的特別費爭議,是過去「行政陋習」所造成。 他表示,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馬英九在核銷費用上欠缺主觀犯意,沒有不法意圖。而特別費存入首長戶頭,即與帳戶內其他款項發生「混同」,也就是一審提出的「大水庫理論」。馬英九從「大水庫」裡拿取金錢作為家用,應屬合理,因此這次的判決結果從法律解釋層面而言,並無問題。 蘇友辰說,若檢方繼續依同樣標準上訴,則淪為無謂追訴。目前還有多件天王特別費案,檢察機關應統一見解,避免藍綠政治惡鬥,對國家安定也有幫助。 律師莊秀銘認為,法院以一審觀點,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馬英九並無詐欺行為,因此判決結果具指標作用,經過一、二審,應可以將紛爭定調,彙整統一法律概念,接下來要審理的首長特別費案,才有明確方向。9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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