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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長的操守之三 
2009/08/13 06:48:59瀏覽1034|回應0|推薦1

  有一位縣長一再跟我強調他不拿人事紅包,我也私下查訪,大致所言不虛,但坊間傳言不斷,他也深為所苦,有一回他找到源頭,查明是選舉樁腳假借他名義,收了紅包,他要求退回。我建議他索性公諸於世,且移送法辦。他心軟,寧願繼續背黑鍋。不過,他從未跟我說沒拿工程回扣,應是避重就輕。

      說句鄉愿的話,包商承攬公家機關採購或工程,「回扣」成了例規,官方不必開口,商人就自動奉上,視為「成本支出」,但縣長或有關主管、承辦人有不同作法。

      上焉者,不主動要,不給也無所謂,不會藉故刁難;其次,如卻之不恭,不拒絕,但要求用諸於公,做好附加工程;等而下之的,採記帳方式,等選舉時獻金,或代辦助選場面;下焉者,非錢莫辦,乖乖孝敬。

   我深信,檢調單位應知此沿襲數十年的陋習,但為何無法偵辦根絕。原因之一是大多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只要受者不過分,大都相安無事。

        數年前一位縣長捲入弊案,檢調動員廿餘幹員查他所有親友的帳戶,但查不到一件異常的資金往來。是不是真的沒有?不見得,只是有更高明的避罪手法。

   以前聽過某地方首長收紅包,絕不當面點交,而是半夜將現金「丟包」到他家院子。

       通常都由「白手套」經手。傳聞某位縣長將全縣畫分6個責任區,各有一名他的名間友人擔任「組頭」,負責分配工程,收轉賄款。

  大多縣長在選舉時都有「金主」支持,選後又大多成為「紅頂商人」,出入縣府甚勤,縣府主管認為對方既是縣長身邊紅人,不敢得罪,甚至揣摩上意,拿採購或工程討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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